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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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 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律依据: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 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 行。2、广西壮族自

2、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五条:自治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依法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3、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执法主

3、体执法依据 桂林市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主席令第十六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第十六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法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第 305 号令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第 393 号令 行政法 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自治区 主席第 4 号令 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 号 规章 城市

4、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 12 号令 规章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 号)规章屋拆迁管理 办公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建设部(建住房2003252 号规章 三、行政执法项目依据三、行政执法项目依据(一)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核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5、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 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六条:拆迁房屋的 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2)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

6、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 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 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三条:房屋拆迁 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房屋拆迁资格证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申请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 本细则第十二条规

7、定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 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 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房产、工商、规划等 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

8、限 最长不得超过 1 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1 年。(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 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被拆迁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5)行政许可事项名

9、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核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核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 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 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公告。(二)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备案(二)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备案(1)行政备案名称)行政备案名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条 第四款: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

10、协议订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 议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2)行政备案名称)行政备案名称: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拆迁人委托拆 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 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3)行政备案名称)行政备案名称: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 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

11、变更后十日内,向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4)行政备案名称)行政备案名称:拆迁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备案拆迁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备案法律依据: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 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 除废弃物的措施。(5)行政备案名称)行政备案名称:房屋拆迁单位的年度考核初验房屋拆迁单位的年度考核初

12、验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 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 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格证书。(6)行政备案名称)行政备案名称:对从事拆迁业务人员的考核对从事拆迁业务人员的考核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 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7)行政备案名称)行政备案名称: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批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

13、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46 号)第二条: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 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 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 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 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 政府备案。(8)行政备案名称)行政备案名称:建立健全拆迁项目档案制度建立健全拆迁项目档案制度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

14、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三)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裁决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 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 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 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拆迁人 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达不成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 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二十

15、五条第一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当事 人裁决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通过听证等形 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四)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拆迁(四)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拆迁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 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 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五条:被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 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

16、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五)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五)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50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细 则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2)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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