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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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作 者 钟晓欢 考试批次 1404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 海宁学习中心 层 次 专升本 专 业 法学(跨专业)完成时间 2015 年 4 月 20 日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关于国际法的案例分析“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翻天覆地的变化,西藏的民族自治、社会发展、传统文化保护和藏族人民的宗教自由是有目共睹的。中央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西藏发展,大力帮助西藏各族群众尤其是农牧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继续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包括藏族在内的西藏各民

2、族的优良文化传统,保护西藏的生态环境。任何一个真正热爱祖国的中国人,都应该真诚地希望西藏稳定和发展。”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中国西藏问题的实践分析:(1)什么是民族自决权?(2)民族自决权是否与国家主权相冲突?(3)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治是否有助于民族自决权的实现?(4)达赖集团要求是否有国际法上的依据?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1. 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民族自决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即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暂时托管地,一些被其它民族和国家兼并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如香港、澳门本为中国领土,被英国、葡萄牙胁迫清政府签

3、约租占,中国有权适时收回,这是失地回归,不能简单地与非殖民化划上等号。正因为如此,1972 年联合国应我国要求,将香港、澳门从应给予独立或自治的名单中删除) ,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和地区问题(如加拿大的魁北克、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族、伊拉克的库尔德族等问题,均属这些国家的内政) 。 民族自决权原则对于台湾来说,显然不适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中华民族全面抗日战争的胜利,被日本殖民统治整整半个世纪的台湾重入中国版图,中国已在台湾这块自己的领土上解决了非殖民化问题。从那时到现在的台湾,显然已不是哪个国家的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不是任何人的暂时托管地,显然不存在反殖民统

4、治、反民族压迫、删除暂时托管、明确领土归属等问题,不存在以入联公投等名义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的任何理由。联合国先后于 1960 年、1970 年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即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为民族分离作了专条规定。前者规定, 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后者规定, 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

5、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国际法不承认民族分离 ,根本原因是分离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与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相对立。正因为这样,世界上没有任何主权国家允许其内属某个地区加入联合国,联合国也没有任何理由接纳一个主权国家内某个地区的入联诉求2. 不冲突。民族自决是使本民族的集团利益最大化;而国家主权是使地理民众的集团利益最大化;当前者利益之和小于国家利益的时候,它必须依赖于国家的支持;当前者利益之和大于国家利益的时候,它也得依附于国家的强大后盾以为靠山使自己得到更大的发展当然,如果是国家意谩上出现“民族压迫”的时候,这就将出现相反现象了。这种情况,以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字记载来看,无不是这个规律的体现!3. 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治有助于民族自决权的实现. 4. 达赖集团要求在国际法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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