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其他蔬菜制品(油炸蔬菜类制品)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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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企业生产其他蔬菜制品(油炸蔬菜类制 品)许可审查细则20130301 发布 20130315 实施云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前 言为规范油炸蔬菜类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加强其油炸蔬菜类制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升油炸 蔬菜类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作为企业生产油炸蔬菜类制品许可条 件审查的依据。 本细则规定了油炸蔬菜类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申证单元、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生 产许可检验。 本细则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细则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

2、局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热带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李波、祝红昆、李军明、于国忠。2企业生产其他蔬菜制品(油炸蔬菜类)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企业生产其他蔬菜制品(油炸蔬菜类)许可条件审查细则1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其他蔬菜制品(油炸蔬菜类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申证单元、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生产许可检验。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以食用菌、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油炸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油 炸蔬菜类制品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

3、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细则。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13.1 其他蔬菜制品(油炸蔬菜类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油炸蔬菜类制品)以食用菌、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油炸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油炸蔬菜类制品,包括油炸食 用菌制品、油炸辣椒制品等,不包括薯类食品、经油炸脱水工艺生产的蔬菜脆片、油炸类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 4 产品分类和申证单元产品分类和申证单元4.14.1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按产品品种分为油炸食用菌制品、油炸辣椒制品等 按杀菌工艺不同分为杀菌油炸蔬菜类制品、不杀菌油炸蔬菜类制品。4.24.2 申证单元

4、申证单元油炸蔬菜类制品的申证单元为 1 个:油炸蔬菜类制品。其食品品种类别编号为 1601。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食品品种类别、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 品(油炸蔬菜类制品)。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明细。5 5 生产条件审查生产条件审查5.15.1 管理制度审查管理制度审查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 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5.1.15.1.1 主要原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主要原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a) 原料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 b) 不合格原

5、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规定; c) 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 d) 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障不符合标 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3e) 出厂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 5.1.25.1.2 人员要求管理制度审核内容:人员要求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a)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 b) 重要工段设定相适应的生产、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及岗位责任; c) 进行定期质量安全、加工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教育的培训计划; d) 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人员患法律 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

6、调离原工作岗位。 5.1.35.1.3 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审核内容: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审核内容: a) 企业生产所涉及的相关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文本; b) 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台账、生产过程和关键控制点等的管理规定,记录保存 2 年 的规定; c) 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 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 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 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处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 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

7、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 录等。 5.1.45.1.4 企业采购制度审核内容:企业采购制度审核内容: a) 有原辅料供应商评价办法; b) 进货验收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 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 c) 采购制度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对购入原料批批进行查验; d) 企业制定的查验规定,应保证收购的原料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 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 e) 采购制度应保证购入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合格查验,确保产品质量; f) 采购制度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对购入原料进行查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 记录。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

8、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 产的产品。如选用进口原料,必须使用经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5.1.55.1.5 过程管理制度审核内容:过程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过程管理制度应规定: a)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及时更换并规范穿着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 洗消毒; b)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工衣为符合要求的工作服。指定区域使用的工衣 和工作鞋不 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生产人员在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前,不得进行油炸蔬菜类 制品的加工、生产; c)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定期清洗或消毒;接触湿物料的设备和工器具使用前、后应 清洗,接触干物料的设备和工

9、器具使用前、后应用干法清扫(必要时采用湿法清洗)。 5.1.65.1.6 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审核内容: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产品防护制度应规定: a)有效防止生产加工中油炸蔬菜类制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b)确保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能根据购入原辅料的实际情况,对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 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4c)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 估信息。 5.1.75.1.7 检验管理审核内容:检验管理审核内容: 检验制度中应有: a)对出厂的油炸蔬菜类制品产品逐

10、批出厂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2 年,样品保留至保 质期; b)出厂检验是委托检验或部分委托检验的,企业应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有效期至 少三年的委托检验合同。合同书中应载明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企业生产批次负 责; c)合格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有效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d)检验合格的油炸蔬菜类制品,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 厂检验报告。5.25.2 生产场所核查生产场所核查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 求。 5.2.15.2.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GB14881 食品企

11、业通用卫生规范的相关规定。应与居民区保持合理距离、防止环境污染。 5.2.25.2.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车 间、加工车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车间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材料 仓库、成品仓库等。 5.2.35.2.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同时, 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相互污染。 5.2.45.2.4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包括裸露待包 装的半成品贮存、内包装车间等;准清洁作业区包括如原料预处理车间、

12、加工车间和外包 装车间等;一般作业区包括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 5.2.55.2.5 清洁作业区应有空气的消毒、杀菌措施。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 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5.2.65.2.6 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5.2.75.2.7 洗手及更衣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清洁作业区更衣室 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 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5.2.85.2.8 生产区域内的卫生间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外门不得直通生产作业

13、区或与生 产作业区门窗相对。5.35.3 设备核查设备核查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人陈述第十一条的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 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5.3.15.3.1 生产设备生产设备 a)油炸蔬菜类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设计能力相适应的 生产设备; b)所有接触油炸蔬菜类制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无毒害 的惰性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内不得使用竹、木质工具; c)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志;5d)直接接触生产原材料的易损设备,如玻璃温度计,必须有安全护套; e)设备台账、说明书、履历、档案应保管齐全;

14、f)设备维护保养完好,其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 全。 5.3.25.3.2 必备的生产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 油炸蔬菜类制品需要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油炸设备、调味设备、 杀菌设备(需杀菌工艺时)、包装设备等。 5.3.35.3.3 必备的检验设备必备的检验设备 所有适用于油炸蔬菜类制品的相关标准(含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申请人申 明自检或部分自检的,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见下表 1。 表 1 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表序号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备注1感官要求白瓷盘等2净含量电子天平(精度 0.1g)3水分电热干燥箱、分析天平(精度

15、 0.1mg)4灰分马福炉、分析天平(精度 0.1mg)5固形物含量分析天平(精度 0.01g)产品明示标准 中有此项目规 定6菌落总数7大肠菌群微生物培养箱、灭菌锅、生物显微镜、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企业所具备的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 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5.45.4 基本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核查基本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核查5.4.15.4.1 设备布局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清洗的需要。 5.4.25.4.2基本工艺流程基本工艺流程 工艺流程应合理、有序,无交叉污染,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型、生产设备、生产场所情 况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企业调整时

16、,应提交必要性和安全性报告。 原料预处理 杀青或不杀青 油炸 拌料调味 冷却或不冷却 内包装 杀菌或不杀菌 外包装 成品。5.55.5 人员核查人员核查油炸蔬菜类制品生产人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5.5.15.5.1 生产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有食品生产的相关知识,应掌握油炸食用菌制品产品涉及 的质量法规,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领导层中至少有 1 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 质量管理人员和专门质量保证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 5.5.25.5.2 技术人员 企业生产、检验技术人员应掌握油炸蔬菜类制品生产、检验的专业知识。 企业检验人员应具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的能力,并持证上岗。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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