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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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行政许可案卷卷宗行政许可案卷卷宗(封 面)年度(许可项目简称)第年度(许可项目简称)第 号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崇川区金禹英语培训部 设 定 依 据: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法定实施机关: 崇川区教育体育局 申 请 人 名 称: 陆炜 本机关受理时间: 本机关决定时间: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2归档日期: 年 月 日行政许可案卷目录行政许可案卷目录序号许可申请及相关资料、许可文书页号备注1民办机构申请登记表32设立教育机构的申请报告4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4拟任负责人证明资料5办学场所证明6教育机构章程67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及筹备会议决策108拟聘教师资格证书9拟聘财会人员材

2、料10教学计划1211办学出资验资证明12网上督办流程信息13办学机构批复141516171819203编号: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申请办学单位(个人) 陆 炜 办 学 机 构 名 称 南通金禹英语培训部 办 学 机 构 负 责 人 沙建华 申 请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28 4南通市崇川区金禹英语培训部南通市崇川区金禹英语培训部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名称: 陆炜陆炜法定注册地址:法定注册地址: 南通市凤凰莱茵苑 2 幢商业 02 室邮政编号: 226000申请日期: 2011 年 12 月 28 日5一,交通:南通市崇川区金禹英语培训部坐落在南通市新老城区交界处-市

3、政府北面的凤凰莱茵苑 2 号商铺,交通便利,出行方便,环境安静优雅;门口停车方便,管理规范。二,生源:1,周边有南通大学、通师一附小学、市一中等学校,满足了必须的生源客户。2,创办人自有学生若干,保证了一定的生源客户。三,规模:南通市崇川区金禹英语培训部现有教室 4 间,专业大教室一间,课桌、桌椅标准化,全新且舒适,英语培训部占地 170 平方米,备有电脑、中央空调、多媒体等教学设备。培训部教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近 200000 元。四,举办者情况:创办人陆炜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历,英语精通,曾在南京某知名英语培训机构从事专业的教学与教务管理工作,创办人从事过雅思教育,对与培训

4、行业了解较多,所带学员一致好评。五,师资保证:通过对市场的调研和了解,南通的英语培训机构较多,但真正踏实做好牛津同步教学的机构不多,学生们上各种提高类的培训班,但实际学校所学的同步英语掌握情况却不能保证,致使很多学生从小就由于学习过多的提高类英语培训反而对同步牛津失去兴趣,导致英语的学习适得其反。我们创办这样的机构就是本着在踏实提高同步英语的基础上再进行提高。举办者自有专业英语老师三名,加上举办者自身拥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所以在教学质量上一定是有保证的。六,学校安全:除了凤凰莱茵苑建筑施工具备消防验收资质外,教学场所内也具备消防验收资质,教学场所内在大厅内除了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以外,还配备了

5、两个室内消火栓箱和固定式自动灭火设备,并设明显标志,方便使用, 把火灾隐患降到最低限度。另外,学校有指定相关人员复制保养、维修和管理,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和消防知识教育,确保学校学员安全。6七,经费管理:对于经费措施,本培训部将会严格财务部和董事会领导的财会管理制度,增收节支,保证教学经费的合理安排。南通市崇川区金禹英语培训部南通市崇川区金禹英语培训部 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机构的名称是:南通市崇川区金禹英语培训部. 办公地址是:凤凰莱茵苑 2 号商铺 邮编:226000 教学场所是: 凤凰莱茵苑 2 号商铺第二条 机构的性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

6、会组织。第三条 办学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 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条 办学规模:200 人/年。 办学层次:初、中、高级非学历教育。 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小班化教育.。 第五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 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管理。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陆炜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办学

7、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监(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机构开办资金:10 万元;出资者:陆炜。 第九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是:社会招生,需要英语方面进修者。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由陆炜,沙建华,沙文超,徐亚萍,王凤(教师代表) 五人组成。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机构发展规划,批准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机构章程和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机构预算、决算;7(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8、(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陆炜任董事长,沙建华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 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 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

9、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 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 教职工代表由机构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姚静,徐秀梅,沈银秀等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沈银秀为召集人。监事 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10、,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机构的董事及财务负责 人。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机构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机构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 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本机构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 董事会负责,负责机构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机构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机构发展规

11、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机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 施;8(三)根据机构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本机构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陆炜,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机构章程规定,对外代表机构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

12、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 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机构经费来源:机构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一一一 举办单位出资十万元; 一一一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一一一 利息;一一一 其他

13、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机构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机构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机 构存续期间,由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 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 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 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 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14、。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机构的 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 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9第二十六条 机构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 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 2/3 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机构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机构审批机关备案,由审

15、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机构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机构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机构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机构举办者发生 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机构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一一 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一一一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一一一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二条 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机构自己 要求终止的,由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 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机构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三十三条 机构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一一 退回学生学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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