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诉讼诚信关注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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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 3年第 l 觏 民 事执行 检察监督制 度的 诉讼诚 信关注 内容提要 笔者结合诉讼诚信的实践, 在 研究执行权、 检察监督权与反失信权等 系列理论 问题基础 上 , 将 该制度设 计置 于司法诚 信体 系这 一全局性 、 前瞻性 、 战略性 的 大体 系之 下 , 努 力探 索培育社会诚信环境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战 略方针 , 为下一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实践的全面 铺开提供基础资料和策略参考。 关键词 执行检察监督诉讼诚信 一、信用转型期 : 民事执行的“ 对抗性陷阱” 不可避免 ( 一 ) 诉讼信 用行为是社会信 用的测试 剂 民事执行“ 对抗性陷阱” 往往发生在低信用 和信用

2、转型期社会 。为分析解释这一现象 , 我们 首先定义i个新概念 : 社会信用度 、 社会信用类 型 、 社会信用转型期。 1 社会信用度。社会信用度是一定时间内某 地区的信用程度。目前,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 完备 , 社会的信厢程度很难量化 , 一些社会信用 指数的调查本身即遭质疑。 但是, 借助诉讼诚信 体系完备的信息库, 我们可 以通过诉讼失信度来 推测社会信用度, 对某地区的社会信用状况进行 量化。社会信用度的公式为: D = H R。 ( T) 其 中, D为某地 区社会信用度 , R为参与诉 讼主体总量 , H为诉讼行为失信度总值, ( T ) 为时 间范 围。 李述胜李欣红韩崇华

3、 经调查 , A地 区 2 0 1 2年参与诉讼的主体为 2 3 0 5 1 个 , 诉讼失信行为出现 6 8 2 3 次 , 诉讼行为 失信度总值为 一 1 0 7 3 9 4 , 则 A地区 2 0 1 2年社会 信用度为 D= H R= ( 一 1 0 7 3 9 4 ) 2 3 0 5 1 = 一 0 4 6 6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渠道, 诉讼的信用状 况集 中反映了社会的信用状况 , 所以, 诉讼信用 行为是社会信用的测试剂。在这里 , 社会信用度 虽然是通过诉讼诚信体系数据对某地 区的信用 程度 的推算 , 并非该地 区信用的精确值 , 但通过 大量数据分析发现, 该数据基本反映

4、了该地区的 信用状况, 代表了该地区的信用等次。 - 2 社会信用类型。 按社会诚信程度的不同, 将 不同地区大略划为三等 : 低信用地区 、 中等诚信 地区和高信用地区。 根据各地信用状况数据统计 分析,社会信用度大于 一 0 1 1 3 为高信用地区, 社 会信用度小于 一 0 8 4 5为低信用地区, 在一 0 1 1 3 至 一0 8 4 5之间为中等信用地区。 3 社会信用转型期。某地区的社会信用类型 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且社会信用变化往往有一种 惰性发展趋势。按预测 , 如果不积极采取应对措 施改变信用现状 , 到 2 0 1 8 年 , 多数地区的信用度 将惯性降为 一 0 6

5、2以下 ,这就意味着本已超负荷 的民事执行未来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 ( 二 ) 民事执 行的“ 对抗性 陷阱” 在低信用和信用转型社会状态下 , 经济民事 纠纷通过审判 、仲裁等渠道延续到民事执行阶 鄂皤: 中国信用指数调查: 我们能够相信谁? , 栽腾讯新闻网( h t t p : n e w s q q c o rn) , 2 1 3 年 4月2 9日访问。 平均失信度测得为 一 1 5 7 4 , 在评测社会信用度时, 该数据不必计算。 一 Z 口 o Z o I C r n m 第 2 9 卷 总第2 1 5 期 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 段 , 蜕变

6、为无信用底线的博杀 , 失信当事人通过 与民事执行的对抗来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而 实现私利, 特别是随着民事执行监督类型和机构 的增加 , 失信者不断拓展这种对抗的渠道, 形成执 行越规制失信越跟进的怪圈, 即所谓民事执行的 “ 对抗性陷阱” 。 地区普遍陷入“ 对抗性陷阱” 到一 定的阀值, 则出现爆发式对抗性冲突的难以逆转 状态。这正像一个罗网和圈套 , 貌似通过监督加 强了民事执行, 其实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执行难 问 题 , 反而把司法公信力挤进了死胡同。无法回避 的是 , 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寄希望于执行监督作为 防范危机的缓冲器, 结果却造成了监督过热和形 式泡沫 。 ( 三) 民事执行“

7、 对抗性陷阱” 形成原因 1 社会失信与信用转型。 经调查发现, 在一个 高信用社会内。, 司法系统皆能为当事人提供一个 机会均等的解决纠纷的平台。但是 , 在信用转型 期社会内, 诚信者与失信者、 欺诈者相混杂, 司法 如果没有一个辅助平台, 在诚信者与失信者的司 法对抗中, 诚信者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 进而形 成一种不良的信用导向, 最终呈现形式公正的司 法输出结果不公正的社会病态 , 民事执行的“ 对 抗性陷阱”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 2 对监督的依赖与失措。在执行难现象出现 之初 , 由于没有及时关注社会信用 的变化, 民事 执行 自身无法克服体制外的因素困扰, 而过分依 赖于监督

8、解决问题。在这种上下挤压的环境 中, 司法更容易失去公信力而导致趋众性失信。 许多 学者认为,民事讼诉法对执行检察监督的确立, 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固有的问题。 其实我们忽 视了一个问题 , 目前社会信用转型期 内各地诚信 差距开始迅速扩大, 民事执行监督能否达到预期 日标,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执行权与检察权升 级能否改变 目前社会信用状态 , 而不仅仅限于执 行监督类型和强度的增加。 3 “ 借力打力” 的应对滞后。社会产生的矛盾 应当由社会 自身去解决,司法本可以 “ 借力打 力” , 通过对诉讼信用的监视, 借助社会力量引导 社会 自己去解决问题 , 但是我们片面追求司法的 民情化姿态

9、和表面形象积累, 忽视当事人实质权 利实行的本源化以及诚信价值观念的植入 , 使结 果公平与监督价值脱节, 民事执行监督功能受到 严重扭曲, 造成“ 对抗性” 现象蔓延 , 最终把民事 执行推向风头浪尖。 二、 司法公信协同论 : 克服“ 对抗性陷阱” 的 内在机制 (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本质与价值 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含义辨析。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权之所以是一种特殊的权利, 在于民事 执行的强制性与配合性, 民事执行既有国家强制 力为后盾 , 又需要协助单位的配合 , 并激励倡导 当事人积极履行 , 打击诉讼失信行为。这一特性 决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本质性, 即反执行违 法的对抗性及

10、反诉讼失信的合作性。笔者认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对 民事执行违法行为的反 对和诉讼失信行为的反制。 民事诉讼法 第 2 3 5条明确规定 : “ 人民检 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从词 义上讲, 民事执行活动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执行 行为, 还包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以及 民事 执行的协助行为( 甚至执行的监督行为) , 法律赋 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 权利, 自然包括对执行职权行为 、 当事人诉讼行 为 、 协助执行行为的监督 , 否则该条应规定为“ 人 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实行法 律监督。” 但是 , 多数学者认为, 民事执行检察监 督仅是

11、对 民事执行权的控制, 具体对象只能为民 事执行行为。 鲜 有通 过加大 司法 监督 成功跻 身 司法 文 明 大国的。从国外有关法律来分析, 所谓检察官对 民事执行的监督, 主要是对协助单位失信行为的 打击。 如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均是要求检察官协 谭秋桂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分析 , 载 人民检察 2 ( ) ( 1 8 年第 2 2 期。 罨 一 2 0 、 3年镰 助 、 配合执达员履行执行工作的内容。 因此有学 者受到启示 , “ 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切实发挥监督 众多行政机关 、 行业协会 、 国有企业等机构 、 部 门 执行法律情况的职能, 对政府机关和行政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阻碍执

12、行 、 对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部 门不予协助执行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 , 予 以坚决的破除和惩处, 相信对于解决人 民法院执 行难问题会有很大的帮助。” 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性。执行检察监 督的 目的,是仅仅为实现司法权力的再分配 , 还 是要根本解决执行固有的问题? 债权实现这一领 域自然顽症不少, 但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 “ 大蛋糕” , 公权力的参与避免不了个别人员的私 欲。解决执行顽症是加强执行监督的初衷 , 又难 免不成为分享利益的借 口,为 “ 人情案” 、 “ 关系 案” 再开一个门窗 , 再次成为被失信 当事人利用 的T具 , 无疑在破坏着检察诚信。 因此 , 有学

13、者 清醒地认识到, 民事执行监督权在现今的法制环 境下 , 一旦发生权力滥用的情况, 不但无助于执 行难 、 执行乱问题的解决 , 恐怕反而会使阻力重 重的法院执行工作雪上加霜。 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不管是反执行 违法的埘抗 , 还是反失信的合作 , 都决定了民事 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实现,即克服 民事执行 的 “ 埘抗性陷阱” 。正如有学者所言 , 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应有的价值 , 一是为了增强民事执行的抗干 扰能力;二是增强民事执行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 有利于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接受人民法院的执 行结果 ; i是增强民事执行的自我预防和纠正错 误的能力, 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提高

14、依 法执行 的 自觉性 。 ( 二 ) 检察监督权 与反失信权 反诉讼失信权简称反失信权 ,是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对诉讼失信的反制权力 , 亦即司法机关 依托一定程序, 对诉讼失信行为的制约与反对的 权力。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进行民事诉讼应当 遵循减实信用原则 , 而反失信权是诚信原则在诉 讼中的具体权力体现, 是审判权 、 执行权 、 检察监 督权的扩展与补充 , 也是保障与强化诉权的一项 公权力。反失信权主体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内容为反制肖事人 、 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 、 司法协助单位的诉讼失信行为, 反失信权保 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良诉利益和司法公信力。 在执行 与监督之

15、间具 有对抗性 , 形式上 并没 有合作点 , 反失信权的共同赋予 , 使互相协作完 成打击失信行为成为共同目标 , 并按各 白职权对 司法资源进行分配。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对抗中 的合作 , 通过对诉讼失信的反制 , 直接引导当事 人的诉讼信用行为,来共同维持社会的正常秩 序, 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不过, 反失信权具有 主动启动性, 而检察监督权一般为被动启动。主 动启动反失信程序是 目前诉 讼诚信体系的主要 特 , 而当事人的反失信请求只是反失信权 的前 提之 一 , 不过 随着 该制 度 的深化 , 强化 当事 人反 失信的启动成为一种趋势。 ( 三 ) 司法公 信协 同论 与社会信

16、用度最密切相关的是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真实表达, 是衡量一个 地区法治程度的标尺。 公信力又是以权利人信用 为起点的。司法权威源 自法官、 检察官创造的司 法公信力 , 更来 自全社会的信任与信赖。我们应 该根据中国的同情, 在审判规律与诚信规则共同 作用下, 通过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监督与审判力 的整合, 向社会提供所需要的诚信理念以及司法 参见罗结珍编译: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 0 0 2 年 1 2月版, 第7 7页 黄金龙、 黄文艺: 域外没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 载 人民法院报 2 【 ) ( ) 7 年 8 月2 4日。 陈福成: 检察诚信价值蕴含与体系构建 , 栽正义网( h t t p :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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