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边界新近美国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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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 l 22, No . 4( 2010) pp. 630- 639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边界新近美国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判例研究郭 雳*我国5证券法 6规定有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除了第 231条概括性地指向刑事责任外, 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是其重点。针对信息披露欺诈, 民事责任体系主要涵盖四类主体: 发行人、 上市公司。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 发行人、 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

2、公司, 则采推定过错责任, 即与前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 对其所制作、 出具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第 173条规定了类似的推定过错责任。 发行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如其被证明有过错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2行政责任方面则包括: 对相应义务人及其直接责任人,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该行为的, 依前述处罚。122最高人民法院在现行 5证券法 6颁行前的 2003年, 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 (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0),1 32适用于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其中第 7条规定的案件被告 )

3、 虚假陈述行为人中,除了上述主体, 还兜底性地包括了 /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0。然而, 现实的复杂性往往超越法律条文的预设。仅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例, 用以推高股价的不实赢利或收入, 一般都源于公司的商业交易安排, 那么知情甚至是参与的交易对方应否也被要求承担证券#630#*1 121 221 32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5证券法6第 69条。另可参见周正庆、 李飞、 桂敏杰主编: 5新证券法条文解析6,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年版, 页 172-174。5证券法6第 193条、 第 223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6 (法释 120

4、0322号, 自 2003年 2月 1日起施行 )。欺诈责任? 其承担责任是否亦以作出虚假陈述为前提? 是也要承担首要责任, 还是协助教唆的次要责任? 那么, 受害的投资者是否对其享有直接诉权? 起诉成立所须满足的条件怎样?责任大小程度如何?事实上, 美国法律界近些年来就此一直争论激烈。联邦最高法院最新的几则重要判例不仅直接针对这些疑问, 更为美国证券欺诈法律的整体趋势揭示出若干走向, 可为我国借鉴。本文尝试以责任主体问题为主干, 以时间脉络为线索, 集中地诠释美国各法律规则的互动变迁及其内在关联。以下首先介绍美国相关法律的基本架构, 其次重点解读围绕核心判例 ) Cen -tralBank案

5、、 Stoneridge案的论争, 揭示其背后深刻的法律和政策根源, 接下来剖析学术和实务界的立场与观点, 从更广阔的视界展开认识, 最后得到作者对美国证券欺诈责任体系今后发展的判断及对我国的启示: 对于控制证券欺诈, 应采取怎样的基本态度。一、美国证券欺诈责任的基本进路美国证券法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 以前者为主。同时, 其证券执法活动也呈现 /公私双轨 0, 虽然美国证交会 (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 ission ,SEC)设有行政审裁程序 (Ad m inis -trative Proceeding), 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也可以由其向法院起诉, 追究违法

6、者的责任, 但是由受损投资者直接发动的私人民事诉讼却往往更受重视和称道。1 42针对二级市场上的欺诈,1 52联邦证券法的核心应对是其 1934年5证券交易法 6( SecuritiesExchange Act)第 10( b)条。1 62该条概括性地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所为, 与任何证券买卖相关、 违反证交会所拟规章采用操控性 ( manipulative)或欺骗性 ( deceptive)手段的 0活动为非法。1 72根据授权, SEC在 1942年结合第 10( b)条和 1933年 5证券法 6第 17( a)条, 制定了著名的规则 ( Rule) 10b -5并一直实施至今。1 8

7、2规则 10b -5规定的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所为 0非法行径共分三款: ( a)采用任何手段、 图谋或伎俩进行欺诈; ( b)对某重大事实做任何虚假的陈述, 或不就某重大事实做出能使其所为陈述在当时情况下不具有误导性的必要说明; 或者 ( c)参与任何与证券买卖相关、 会或将会欺诈或欺骗他人的行动、 操作或举措。1 92该规则尽管最初貌不惊人且难免拼凑之嫌, 却凭借其全面性和扩张性, 逐渐成为美国对抗证券#631#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边界1 421 521 621 721 821 92See Ja mesD. Cox , RobertW. H ill man 被告方故意 ( scienter)

8、; 原告方信赖( reliance); 因果关系 ( causation)。11925布莱克法律词典6将拉丁文/ scienter0定义为 /有意欺骗、 操控、 欺诈的一种精神状态0,1202判例则表明其在证券欺诈领域涵盖了明知 ( know )和能够合理预见却轻率放任 ( recklessness), 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知情 ( awareness or appreciation)而非动机或意图 (motive or purpose)。1212在虚假陈述领域, 规则 10b -5下私人诉权的被告范围也非常之广, 因为法条和规则两者都指向/任何人 0。除了做出虚假陈述的公司本身首当其冲, 责任主

9、体还包括了公司内部的董#632#中外法学 2010年第 4期110211121122113211421152116211721182119212021212SeeM arc I . Steinberg , SecuritiesRegulation, M atthew Bender 存在控制关系; 控制人在某种意义上可归责地参与了受控主体的欺诈。1232那么接下来, 不存在控制关系但知情甚至参与了欺诈阴谋的商业交易对方, 能否因上市公司相关的虚假陈述, 而依据规则 10b -5面临私人民事诉讼? 实践中, 上当受损的投资者先后以 / 协助教唆 ( aid and abet)的次要责任 ( sec

10、ondaryliability) 0和欺诈 /首要责任 ( pri m ary liability) 0为由兴诉, 但两次都不同程度地在联邦最高法院遇阻。二、Central Bank案前因后果及立法互动正如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所言: 规则 10b -5私人民事诉权是司法实践的产物。1242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 许多联邦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都尝试以 /协助教唆的次要责任0来追究牵涉公司证券欺诈的商业交易对方, 直到 1994年联邦最高法院对 Central Bank案的终审出台。1252CentralBank案的原告是某开发债券的购买者, 欺诈曝光后除以规则 10b -5首要责任起诉

11、债券发行人、 承销商等, 还依 /协助教唆的次要责任 0起诉此案被告) ) 作为债券受托人 ( indenture trustee)的 Central Bank 。1262起诉事实是, Central Bank已发现用以担保债券的土地评估虚高, 于是聘请了独立审计但随后又推迟了审计, 不久欺诈事发债券出现违约。经过 5比 4的激烈辩论, 联邦最高法院判定: 原告不得依第 10( b)条主张协助教唆责任的私人诉权。1272肯尼迪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判词没有太多地讨论案件事实, 而着重从 5证券交易法 6条文及立法史, 论证了上述法律结论: 5证券交易法 6下没有所谓协助教唆责任, 第 10( b

12、)条更无法支持该默示私人诉权; 国会立法没有为侵权创设一个概括性的协助教唆责任, 刑事领域虽有此概括性责任, 但不能跨界援用于民事诉讼。对 SEC支持协助教唆责任私人诉权的主张, 判词予以否定, 认为相反对此应由 SEC来执法, 包括自身提起诉讼。不过, 该判决中也留下了伏笔: 针对此类被告, 私人民事诉权之门并未完全关闭, 假如规则 10b -5诉因下全部要素都能满足, 则可起诉追究其首要责任。尽管 Central Bank案判词避谈政策性考量, 但后者并不隐秘: 当时美国法律界对证券私人#633#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边界122212321242125212621272当然这些主体承担责任的可

13、能性和程度存在差异, 例如统计表明外部董事较少最终承担赔偿责 任。 See Bernard Black ,et a. l, Outside D irectorL iability ,58Stan. L. Rev. 1055, 1068 ( 2006).In re Scottish Re Group Sec . Litig. , 524 F. Supp. 2d 370 , 386 ( S. D. N. Y. 2007). Blue Chip Stamps v. M anorD rug Stores , 421U. S. 723 , 737 ( 1975). SeeN icholas Fortun

14、e Schanbaum, Sche me L iability : Rule 10b-5( a) and Secondary Actor Liability afterCentralBank, 26Rev. Litig. 183, 190-92 ( 2007). Cent. Bank of Denver, N. A. v. FirstInterstateBank of Denver , N. A. , 511U. S. 164 ( 1994). 简洁起见, 文中原被告依一审状态, 下同。 伦奎斯特、 肯尼迪、 奥康纳、 斯卡利亚、 托马斯大法官支持, 斯蒂文斯、 布莱克曼、 苏特、 金斯伯格大

15、法官反对。民事诉讼泛滥的整体担忧。从八十年代中起, 就有学者不断指出:1282以规则 10b -5为代表的私人诉权 (特别是集团诉讼, class action)固然有助于保护投资者, 但大肆滋生的扰诉 ( strikesuit)、 滥诉 ( frivolous suit)却在将状况推向反面;1292工商界已难堪其负, 无论判决还是和解, 社会效益都很可能失大于得。1302该案判决一年后, 美国国会通过了 5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 6( PSLRA), 联邦最高法院的意图得到了充分呼应。该法旨在限制: 不问事实对任何股价显著波动兴诉; 无端地扩大被告范围; 滥用证据开示程序 ( discovery

16、 process)逼迫和解牟利; 集团诉讼诉棍律师操控。1312实体方面, 该法变动不多: 确认了因果关系原则; 限定了欺诈市场下的最高赔偿; 为预测性披露提供了安全港规则; 规定了轻率放任情况下有例外的比例责任。同时,该法重点从诉讼程序方面限制集团诉讼律师、 提高原告起诉证明义务、 中止证据开示程序, 还试图通过强化审计师外部监督来弥补对私人诉讼的削弱。1322值得注意的是, 该法还特别修订了 5证券交易法6第 20( e)条, 进一步明确了 SEC对/ 明知0之协助教唆责任人的执法权, 包括由其提起诉讼。13325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 6实施后虽收到一定预期效果, 但评价参差。1342鉴于新增的诉讼限制, 一些原告于是转向州法院起诉, 通过其他系统寻求证券法救济。1352为抑制该倾向及由此带来的司法不一致, 国会不得不在 1998年制定 5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 6 ( SLUSA), 以排除各州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的管辖权。1362另一些原告则在律师指导下选择退出集团诉讼而单独起诉。13725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 6设置的诉讼障碍及其替代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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