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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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黄金拆借业务交易细则业务交易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第二二章章 交易品种交易品种 第第二二条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系统挂牌的黄金拆借交易品种包括LAU99.95、LAU99.99,分别对应成色不低于99.95和不低于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 有关参数设置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品种参数表(附表1)对应品种参数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

2、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品种参数表,有关参数设置以交易所最新公布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拆借业务品种参数表为准。 第第三三章章 报价成交报价成交 第四第四条条 公开报价权限 具备黄金询价业务做市商/尝试做市商资格的机构可直接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对黄金拆借交易品种进行公开报价。 其他获准开展黄金拆借交易的市场参与机构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进行公开报价。 2 第五第五条条 公开报价计息基准 黄金拆借交易公开报价的 “计息基准” 默认按 “Actual/360”的标准执行,后续询价过程中,交易双方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计息基准。 第第六六条条 交易

3、要素 黄金拆借交易的交易要素包括品种、 拆借方向、 重量、 期限、付息方式、拆借利率、计息基准、计息基准价格、名义本金、起息日、到期日、付息日、过户类型、货物属性等。相关规则如下: (一)品种:LAU99.95、LAU99.99。 (二)重量:黄金拆借交易单位为千克,交易重量须为1千克的整数倍。 (三)期限:支持O/N、1W 、2W、1M、3M、6M、9M、1Y等标准期限和其他非标准期限。 (四)付息方式:可选择“交易所清算利息”或“非交易所清算利息”模式。 (五)拆借利率:选择“交易所清算利息”模式的,拆借利率须为固定利率,拆借利率为年利率,数值应大于零;选择“非交易所清算利息” 模式的,

4、拆借利率可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六)计息基准:支持“实际天数/实际天数”、“实际天数/365” 、 “实际天数/365 (固定) ” 、 “实际天数/360” 、 “30/360” 类型,有关释义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有关约定。 (七)计息基准价格:计息基准价格是用于确定黄金拆借名义本金的价格,交易所系统默认采用交易所黄金基准价,单位为3 元/克。 (八)名义本金:交易双方约定的拆借黄金的货币价值,计价货币为人民币,计算公式为:名义本金=计息基准价格重量(千克)1000。 (九)起息日: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所系统将借出方实物账户下黄金过户交付至借入方的日期。 (十)到期日:

5、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所系统将借入方实物账户下黄金过户归还至借出方的日期。 (十一)付息日:交易双方约定的,借入方将利息支付给借出方的日期。每一交易日16:00至17:00之间达成的交易,不可选择当日付息;除此情况外,付息日可选择交易起息日至到期日间(含起息日、到期日当日)的任一交易日。 (十二)过户类型:支持“盘中实时过户”和“盘后过户”两种模式。对于非交易当日起息的交易,过户类型仅可选择盘后过户;对于交易当日起息的交易,15:30之前的交易时段内,交易双方可选择“盘中实时过户”或“盘后过户”,15:30之后的交易时段内,仅可选择盘后过户。 (十三)货物属性: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黄金实物分为“

6、买入货权”或“某金库剩余库存”属性,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系统支持情况指定买入货权属性或者选择某一金库。 第四章第四章 资金清算资金清算 第七第七条条 利息清算模式 4 黄金拆借交易双方可就每一笔拆借交易约定利息清算模式: (一)选择“交易所清算利息”模式:交易双方委托交易所计算、划付黄金拆借交易利息。 (二)选择“非交易所清算利息”模式:利息的计算、清算支付由交易双方根据约定的清算路径自行完成。 第八第八条条 利息计算 黄金拆借交易的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名义本金利率(年率)计息期计息天数/年度计息天数,其中: (一) 计息期: 黄金拆借交易起息日至到期日 (算头不算尾)的时间区间。 (二)计息期

7、计息天数:计息期计息天数是用于计算黄金拆借交易利息的天数,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和计息期确定。 (三)年度计息天数:双方约定的计息基准对应的年度计息天数。 第九第九条条 利息清算 拆借利息清算顺序在竞价交易与其他询价交易之后, 即清算顺序在前的交易品种所得资金可用于拆借利息清算。 对于委托交易所进行利息清算的黄金拆借交易, 交易所在每一交易日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时按照净额原则进行利息清算,对市场参与机构同一付息日的黄金拆借交易进行收付轧差,并按照收付轧差后的资金净额进行利息清算。 若市场参与机构可用资金不足,交易所系统将根据交易达成时间,自后往前逆序逐笔判定该机构需在当日支付利息的拆

8、借交易为利息清算失败, 直5 至其可用资金能够满足利息清算需求。 对于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利息清算失败的拆借交易, 交易所将不予利息清算, 利息清算失败不影响交易所系统根据原交易要素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操作。 第十第十条条 再次清算 对于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利息清算失败的拆借交易,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委托交易所再次进行利息清算处理。 (一)交易双方在再次清算日当日15:30之前分别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再次清算的交易编号、本方席位号等交易信息。 (二)交易所受理再次清算申请后,在再次清算日按该拆借交易原利息金额重新进行利息清算处理。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交易收费 交易所系统在每一交易日16

9、:00之后清算交割时进行交易登记收费处理。登记收费之前达成的交易当日收费,之后达成的交易延至下一交易日进行登记收费。 第十二第十二条条 涉及黄金拆借交易利息清算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清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第五章 实物实物交割交割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借金过户 (一)选择“盘中实时过户”模式:交易达成后,交易所系统根据交易要素实时过户黄金实物。 (二)选择“盘后过户”模式:对于每一交易日16:00之前6 达成且当日起息的交易以及其他当日起息的历史存续拆借交易,交易所系统在当日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时批量进行实物过户处理;对于当日16:00至17:00之间达成且当

10、日起息的交易,交易所系统在交易达成后实时过户黄金实物。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还金过户 黄金拆借交易到期当日15:30之前的交易时段内,借入方可在通知借出方后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主动发起还金操作, 交易所系统实时过户黄金实物。 借入方未发起主动还金或者主动还金失败的, 交易所系统于到期日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时批量进行还金过户处理。 第十五第十五条条 提前还金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需提前还金的,交易双方可在到期前任一交易日 (不含到期日) 15:30 之前向交易所书面申请提前还金。交易所审核后, 由交易所场务人员操作发起提前还金,交易所系统在当日 16:00 之后日终清算交割时进行还金过户处理。

11、提前还金失败的,交易双方可再次向交易所提交提前还金申请;直至到期日,提前还金仍未成功的,到期日当日交易所系统将其视同正常到期交易进行还金过户处理。 黄金拆借交易进行提前还金操作后,无论是否成功,该交易将归入“非交易所清算利息”类型,交易所系统不再处理利息划付;利息已经划付的,交易所系统不再进行回退处理,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后续利息处理事宜。 第十六第十六条条 货物属性处理规则 借金、还金过户时,若交易双方未指定货物属性或者系统不7 支持指定货物属性的, 黄金拆借过户顺序与黄金买卖交易的过户顺序一致,优先过户买入货权,买入货权不足的,再过户剩余库存。 黄金拆借交易交割过户不改变货物属性。 第第十七十

12、七条条 续借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需续借的, 交易双方需在原黄金拆借交易到期当日 15:30 之前的交易时段内, 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达成续借交易。 续借交易的拆借品种、拆借方向、重量、货物属性须与原拆借交易保持一致,续借起息日须与原拆借交易到期日保持一致;其他计息基准价格、期限、到期日、付息日、计息基准、付息方式、利率等交易要素由交易双方通过询价过程确定。 续借交易达成后, 交易所系统将原拆借交易标识为还金过户成功, 同时生成一笔新的黄金拆借交易成交单, 其交易类型为 “续借” ,标识为借金过户成功,并与原黄金拆借交易具有关联关系。续借交易不涉及实际交割过户操作, 借入方无需在原拆借交易到期时准

13、备还金所需实物库存; 原黄金拆借交易的利息若尚未支付结清,借入方应根据利息清算有关规定按期足额支付结清利息。 续借交易达成后,其提前还金、到期还金、续借操作、利息清算等业务处理规定与正常黄金拆借交易一致。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交割失败判定 黄金拆借交易借金与还金环节涉及交割过户的, 均采用逐笔过户的方式,不进行轧差净额处理。 (一)对于交易所系统实时过户黄金实物的,若可用库存不8 足,即判定为交割失败,交易所系统向交易双方实时反馈交割失败信息。 (二)对于每一交易日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时批量进行实物交割的黄金拆借交易, 按照交易达成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处理,其交割顺序在竞价交易与其他询价

14、交易之后,即交割顺序在前的交易品种所得实物可用于后续黄金拆借交易交割, 若可用库存不足,相关交易被判定为交割失败。 第十九第十九条条 交割失败处置 黄金拆借交易被判定为交割失败的, 交易所系统按以下规则处置: (一)借金过户失败 交易所系统不再处理此类交易后续的利息支付和到期还金事宜, 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系统相关责任认定信息自行协商处理方法。 (二)还金过户失败 (1)提前还金过户失败的交易,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执行; (2)到期主动还金过户失败的交易,交易所系统在到期当日16:00之后日终清算交割时将再自动进行一次还金过户处理; (3)到期自动还金过户失败的交易,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系统相关责任

15、认定信息自行协商处理方法。 交易双方经协商继续履行原交易的, 交易所可根据双方书面申请再次进行还金交割处理。 (4)还金过户失败不影响交易所系统根据相关交易要素继续进行利息清算。 9 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再次还金 对于到期自动还金过户失败的黄金拆借交易,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委托交易所再次进行还金交割处理。 (一)交易双方在再次还金日当日15:30之前分别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再次还金的交易编号、本方席位号等交易信息。 (二) 交易所受理再次还金申请后, 在再次还金日当日16:00之后清算交割时重新进行还金交割处理。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条 涉及黄金拆借交易实物交割及出入库的其他未尽事

16、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 若交易双方或一方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起应急交易;续借交易暂不提供应急交易功能。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条条 对于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成交的黄金拆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完结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所询价系统生成的交易成交单上说明撤销/完结原因,加盖相关部门有效公章,传真至交易所,由交易所场务人员核对双方传真一致后在交易所询价系统中撤销/完结该笔交易。 申请撤销交易原则上仅限于当天成交的交易。 黄金拆借交易一经撤销/完结后,交易所将不再处理其后续10 利息清算和实物交割相关事宜,撤销/完结操作前交易所系统根据交易要素已经完成的相关处理不再回退。 交易所将记录应市场参与机构要求而撤销/完结的交易,并区分主动与被动撤销/完结关系。 交易所将把是否频繁撤销/完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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