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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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第五版 理论周刊 第298期理论部主办 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责任编辑唐亚南 电子邮箱为抢救、 保存生物和文化多样性, 我国 于2011年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同年 还成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 会, 各级政府都承担了传统资源收集、 确 认、 立档、 研究、 保存等方面的职责, 目前文 化、 环保等部门的相关工作开展也比较顺 利。但是, 仅有政府的行政性保护是不够 的, 全面的保护关键是要在传统资源之上 设立一种类似知识产权的特殊民事权利, 以使得传统资源所有人能够有效制止不当 获取和利用、 分享其资源利用的惠益。 传统资源保护的理论基础和

2、具体制度设计根据其类别有所不同。以传统 文化表达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例, 我 国迫切需要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并尽 快出台相关立法: 其一, 关于保护期问 题。其二, 关于主体的不确定性问题。 其三, 关于客体的不确定问题。其四, 关于权利的内容及其限制, 为促进传统 文化资源的利用, 原则上不设置事先许 可制度; 但是, 任何使用均应当指明来 源和尊重所有人的精神权利, 据此获得 的智力成果受知识产权保护的, 须与所 有人分享获得的经济利益; 须强调的是, 主体内部成员依照传统习惯进行的 使用, 均属于合理使用。其五, 关于惠 益分享问题, 结合前面的登记注册系 统, 专门机构将代为收取的商业化

3、使用 费转付相应的主体代表机构由其分配 给群体成员或用于集体目的; 如果一定 期间后仍无法确认主体的, 根据分布情 况视为当地政府所有、 共有或国家所 有, 用于传统文化传承等公益目的。 (本文由李媛根据与会代表发言 整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专题摘编专题一: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定价问题长期以来, 我国司法实践深受知识 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难、 判赔数额低之困 扰, 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普遍存在 “重 侵权认定轻赔偿论证” 的现象。由于判 决缺乏有关损害赔偿数额的清晰说理, 导致原、 被告双方对裁判结果都难以信 服。 我国司法机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 偿的认定方式和数额计算有两个特 点:一是过

4、多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二 是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偏低。产生上述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一是知 识产权本身商业价值不高;二是无形 资产评估与损害赔偿司法定价的疏 离;三是职权主义的立法弊端与“酌 定赔偿”的司法缺域。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司法 定价, 我认为有必要明确以下原则与规 则: 第一, 以 “足以弥补” 为度, 即足以弥 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害。第二, 以分类评 估为准。第三, 以 “多种赔偿” 并用为 宜。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之时, 应以两种赔偿方式并用为宜, 坚持 补偿性赔偿规则的主导地位; 在侵权人 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 也可以补 充性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第四, 以民 刑

5、相辅为要。要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 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 坚持全面赔 偿原则, 提高法定赔偿额度, 加重恶意 侵权、 重复侵权、 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 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确保权利人的损害 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 要突出刑事处罚 在打击和防范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 作用, 创新知识产权犯罪追诉体制, 降 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入刑门槛, 提高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威慑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 司法裁判原则与方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吴汉东维护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必须重塑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理念: 保护知 识产权本质上就是保护权利人对于知识 产权超额利润的正当利益, 权利

6、人的所 得必须与独占性市场利益相匹配, 高于 非独占性市场的平均利润; 侵犯知识产 权本质上就是盗抢他人合法财产, 侵权 人的赔偿必须高于市场交易平均价格和 成本。 1.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具有丰富的意 蕴,其含义是指一项知识产权在交易市 场上的价格,价值的确定是由市场主导的,是市场博弈的结果。2.知识产权市 场价值具有杠杆功能,侵权赔偿应当在 市场价值规律的指引下发挥杠杆功能。 3.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是利益平衡的有效 机制。市场价值则是从财产属性和市场 交易的视阈来确定侵权赔偿的边界,相 比于惩罚性赔偿,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以及可预见性,能更好兼顾和平衡知识 产权创造、运用的创新激励。4.知识产

7、权市场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机制和市 场行为。5.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 作用滋养市场价值形成。司法裁判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是体现知识产权市场价 值一面重要的镜子,市场价值的形成 和确定强烈依赖权威的“司法定价” 。 关于侵权赔偿实现市场价值的探 索路径:1.知识产权法院尽快制订推出 相应的举证指引。2.全面准确和创造性 地领会、适用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确定 的证据制度,通过司法实践的探索, 查明侵权获利。3.重视侵权诉讼中知 识产权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4.对广 州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的已结案件 按知识产权的客体以及所涉行业进行 划分,归纳出涉案数量较大的行业的 侵权赔偿数额幅度,以此作为基础数 据。

8、市场价值视域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林广海关于知产案件赔偿额高与低的争 论, 法院外部评价是: 维权难, 赔偿额 低。法院内部评价是: 举证不足, 赔偿额 并不低。以某中院分析报告可见, 98.2% 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 91%的案件针对 销售商, 81%的案件为批量案件。2%法 定赔偿之外, 91%针对销售商案件之外 案件的判赔情况如何?上海知产法院 2015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 案件标的超 过500万的案件有25件, 占全部823件一审案件的3%。所以结论是: 当前涉诉 案件的现状是绝大多数案件是针对终端 销售商, 讨论判赔数额高低的基础差异很 大。赔偿到位与不到位 “

9、双极现象” 同时 存在。 法定赔偿制度, 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 知识产权无形性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计算 难的问题, 这是一个明显有利于权利人的 制度设计。法定赔偿仍然是今后确定赔 偿的主要方式, 但适用它同时意味着较难获得高额赔偿。即使适用法定赔偿, 仍然 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证据加以支持特 别是法定赔偿额上限越来越高, 如商标法 可达300万元。要进一步运用好证据披露 及举证妨碍制度, 合理开支的判赔要体现 律师代理工作的 “优质优价” , 充分发挥律 师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要妥善运用精细差异化裁判方式 确定赔偿额,一是确定赔偿额时应注 意以权利的市场价值作为参照,二是 发挥司法裁判参与市场定价

10、的作用, 三是区分不同案件类型与案情体现差 异化裁判。精细化裁判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确定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宋健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 在传统的 填平原则支配下, 无论是权利人的损失、 侵权人的利益所得, 还是许可费用的合 理倍数和法定赔偿的数额, 都大大低估 了相关作品、 专利技术、 外观设计和商标 的价值。至少, 从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的 情形来说, 以填平原则确定知识产权的 损害赔偿数额, 不仅不能有效补偿权利 人的损失, 而且难以有效遏制侵权。如 果侵权人感受到在支付了损害赔偿之 后, 还会有利益空间, 必然会继续从事侵 权活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 对于恶 意侵权者和反复

11、侵权者, 应当适用惩罚 性损害赔偿, 以三倍或者两倍的赔偿数额, 防止他们继续从事侵权活动。 除此之外,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执 法机关,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 应当对侵权人未经许可而使用的作品、 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商标有一个充分 的估价。例如,应当从作品的市场价值 的角度,而非创作作品的角度,估算应 当支付的赔偿数额。又如,应当从相关 的专利技术和外观设计的市场价值,而 非从事发明、从事设计的投入的角度, 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再如,应当从商 标所承载的商誉,而非具体产品的价值 加以计算。 如果法院能够切实依据相关作品、专利技术、 外观设计、 商标和商号的市 场价值, 确定权利人的损失、 被

12、告的利 益所得或者许可费用的合理倍数, 而非 依据创作品、 技术发明、 外观设计和商 标产品本身的价值, 就可以判给权利人 以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同时, 由此而 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也会让侵权者认 识到, 与其侵权而支付高额的损害赔 偿, 不如寻求许可, 在支付了合理费用 之后使用相关的作品、 专利技术、 外观 设计, 或者在不能获得他人商标商号授 权的条件下, 创立自己的商标商号。在 此基础之上, 法院还可以针对那些恶意 侵权者或者反复侵权者, 适用两倍到三 倍的高额损害赔偿, 迫使他们或者走上 破产的道路, 或者回到正常的市场竞争 秩序之中。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

13、产权中心主任、 研究员李明德专题二: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知识产权法院建设2015年4月24日, 在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成立不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案例指导研究 (北京) 基地 (简称案例基地) 在我院挂牌成立。我院知识产权案 例指导制度探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1. 培养先例意识, 鼓励大胆探索。我们注重培养法律共同体形成先例意识, 鼓励 法官和律师在审判实务中大胆探索, 鼓 励当事人援引先例支持其诉讼主张, 要 求法官对先例进行针对性的审理和裁 判, 改革裁判文书体例和说理方式, 鼓励 法官在法律模糊或空白之处积极创设具兼收并蓄, 立足实际, 探索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建设 北京知识产权

14、法院院长宿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 作为专门 的知识产权法院, 充分体现专业化审判资 源和制度优势, 树立适应知识产权法院专 业化建设的司法理念, 发挥好职能作用。 在专业化建设的机制构建上, 第一, 设置扁平化的审判及行政管理机构。第 二, 集中一批公开选任的优秀法官。第 三, 实行民事、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第 四, 配备辅助查明技术事实的技术调查官。 在专业化建设的实现路径上, 一是 形成专业化的审判组织, 具体为: 设置专 业化审判庭; 组成专业化合议庭; 成立专 项合议庭。二是探索专业化的审判机 制。具体为: 1.建立完善符合知识产权 特点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2.构建 “四 位一体”

15、 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3.实 行专业化的诉讼保全工作机制。4.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三是完 善专业化的诉讼制度。1.建立知识产权 案件立案材料清单制度。2.完善符合知 识产权案件审理规律的证据规则。3.建 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案件审理制度。四是 打造专业化的审判队伍。1.注重培养专 家型知名法官。2.发挥审判辅助人员的 职能作用。3.加强理论研究和合作交 流。五是加强专业化的保障支持。1.探索 专业化的审判管理机制。2.加强知识产权 审判智库建设。3.运用信息化手段助力专 业化建设。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 充分彰显主导性作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2014年12月16日,广州知识产权

16、 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一年来,我们立足 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坚持保护创新、 市场导向和司法为民的工作思路,审结 了一批疑难复杂、典型新颖、具有一定 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司法保护知识产权 的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践中一是 充分关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是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积极探索与市场价值相契合的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 坚持先行先试,打造综合改革示范 法院。一是严格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二 是率先落实司法责任制。三是推进行政 事务集约化改革。四是探索实施技术调 查官、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在坚持司 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方面,一是 大力推进审务公开。二是积极拓展便民服务。在坚持固本强基,建设一流司法 队伍方面,一是加强人才储备、激发队 伍活力。二是狠抓纪律作风建设。三是 加强审判研究。 今后,我们将牢牢把握五大发展 理念,继续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 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不断推进知识 产权审判新发展。一是加强基础设施 建设和职业保障。二是加大信息化建 设力度。三是研究探索实施庭长任期 制。四是优化整合部门职能。五是完 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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