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守大学观光餐旅学院教师升等复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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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義守大學觀光餐旅學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 100年11月21日校長准予備查公布全文 101年10月22日校長准予備查修正第1、14、16、18、19、26、28、29、33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義守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院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及審查,悉依本辦法、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教育部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門著作係指送審人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著作、作品、展演、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 第 四 條 本院教師申請升等,其資格、服務年資、專門著作及教學服務績效須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方得提出申請。 第 五 條 本院專任教師其現職經教育部審定合格後,得依下列各

2、職級升等資格條件之一,申請升等審查: 一、講師升助理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升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

3、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以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者,其審查程序比照新聘教師規定。 由他校專任教職轉任本校教職者,其服務年資應予採計,但在本校任教至少滿一年,方可提出申請升等。 以第一項有關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申請升等時,須在本校任教至少滿一年方可提出。 第 六 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並取得博士學位者,得選擇逕送審副教授資格,如審查未獲通過,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前項先以博士學位獲升等為助理教授之人員,如欲申請副教授者,不得再以該

4、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提出申請,須另以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或作品,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送審,其年資不受限制,其餘比照一般升等案件辦理升等。 第 七 條 本辦法第四條各款所定服務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 二、曾任教師之年資,依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算之年月計算,並配合歷年實際接受之聘書,以推算至提出升等所屬學期結束止(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三、任教年資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但留職前後之年資得視為連續,並以歷年接受之聘書,配合教師證書生效日期推算

5、之。 四、教師經核准且於借調期間每學期有返校義務授課二學分以上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惟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經本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得於借調學校送審教師資格。 五、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第 八 條 教師申請升等時,當學期應實際在校授課。審查期間因故請假離校或離職,該升等案應停止審查,至其回校任教後再繼續審查。停止審查超過一年者視同結案。 第 九 條 教師申請升等時,應提出教學、服務、研究及專業表現等相關資料提供審查,詳細項目如附件一。 第 十 條 教師升等之教學服務績效採計教師績效評鑑成績。教學服務

6、績效應符合下列標準,始得提出升等申請: 一、教師升等之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在提出升等申請 時,其最近已完成之四屆中有三屆(包含最近一屆)通過教師績效評鑑成績 (含基本成績及進階成績) ,其教學和服務成績須各達七十分以上,且在當屆所選組前百分之八十以內(含同分者),始得提出升等申請。其總分超過一百分者,至多採計一百分。 二、前項所選人文組參加人數少於十五人時,併入社會科學組計算排序;自然組參加人數少於十五人時,併入工程組計算排序。 第 十一 條 擬升等教師需提送專門著作資料以備審查。 專門著作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專門著作應為已公開發行之專書或公開之專業發表,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

7、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 二、代表著作須申請人以義守大學全銜刊登或發表,且至少一篇為第一作者或至少一項作品為主要發表人。 三、代表著作或作品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及作品;參考著作或作品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及作品。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四、以二種以上著作或作品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及作品。 五、以二種以上之著作送審者,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 者,得合併為代表著

8、作(作品)或專業發表,並附其相關性說明。 六、代表著作或作品應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七、代表著作或作品應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八、曾送審之代表著作或作品不得再次提出為代表著作及作品。 九、本次送審代表著作或作品與前次送審之代表著作或作品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前次送審之代表著作或作品,及本次著作或作品異同對照說明。 十、其餘有關著作或作品之相關規定,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 前項申請升等前五年內及前七年內,係以本次申請升等職級若經教育部審定通過,其教

9、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折算基準點。 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依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教師升等專門著作分為四: 一、A 著作或專業發表:SSCI 期刊論文(Impact Factor為該領域前 80%)、SCI 期刊論文(Impact Factor 為該領域前 50%)、國際性展演作品、國際性競賽成就證明或國際性技術報告。 二、B 著作或專業發表:TSSCI 期刊論文、其他 SSCI及 SCI 期刊論文、全國性展演作品、全國性競賽成就證明或全國性技術報告。 三、C 著作或專業發表:EI、FLI、Econ Lit、ABI、EBSCOho

10、st、AHCI、CIJE 期刊論文,國際出版社發行之專書論文、教師以專業知識或創見所撰寫之公開發行的專書、國內區域性展演作品、國內區域性競賽成就證明或國內區域性技術報告。 四、D 著作或專業發表:其他。 A 著作或專業發表可計為 B 或 C 著作或專業發表;B 著作或專業發表可計為 C 著作或專業發表。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申請升等者,由院教評會依個案具體事證審議其等級。 第 十三 條 申請升等教師現職等之近五年內專門著作須符合下列標準,始得提出升等申請: 一、講師升等助理教授:非以博士學歷升等者,近五年內須發表至少三篇期刊論文或專業發表,其中至少一篇須為第一作者,同時其中至

11、少須含一篇 A 著作或專業發表,或一篇 B 著作或專業發表,或二篇 C 著作或專業發表。 二、講師升等副教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資格者,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於取得博士學位後,得逕提申請升等副教授,惟其學位須符合相關規定。前述講師如未取得博士學位,其升等條件比照升等副教授條件辦理。 三、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近五年內須發表至少四篇期刊論文或專業發表,其中至少一篇須為第一作者,同時其中至少須含一篇 A 著作或專業發表,或二篇 B 著作或專業發表,或三篇 C 著作或專業發表。 四、副教授升等教授:近五年內須發表至少五篇期刊論文或專業發表,其中至少一篇須為 A 著作或專業

12、發表或 B 著作或專業發表之第一作者,同時其中至少須含二篇 A 著作或專業發表,或三篇 B 著作或專業發表,或四篇 C 著作或專業發表。 以上未列計之專門著作,如有優秀傑出之積極佐證,申請升等教師得向院教評會提出認定申請。 第 十四 條 教師以已被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申請升等者,其代表著作或作品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所載日期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或作品送人事室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校教評會申請展延,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經評審通過展延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13、,送人事室備查。 前項著作或作品經審定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或作品者, 應駁回或撤銷其本次升等取得之教師資格。 第 十五 條 教師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者,其條件如下: 一、藝術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 格;其科範圍,包括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及設計。 二、應用科技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如下; (一)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二)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三)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

14、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三、體育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其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範圍、成就證明採計基準,由本院定之。 第 十六 條 各系(班)提名升等人數之上限為該系該級(升等以前)教師人數之五分之二(餘數進一) 。但助理教授及講師可提出升等之名額,不在此限。 第 十七 條 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升等: 一、於升等程序中,其授課時數未符規定。 二、留職停薪期間。 三、不符合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要點第四點規定或未通過教師評量。 第 十八 條 教師升等之審查以三級三審為原則,複審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辦理。 第

15、十九 條 升等複審程序: 一、院教評會就申請人之教學、服務、研究、技術報告或作品情形,及初審有關資料進行複審,並依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要點,評定教學服務成績。 (一)院教評會委員就申請人近三年內教學服務績效,綜合考評後予以評分,再平均各委員成績後,計為院教評會成績。惟院教評會教學服務成績平均分別須達七十分以上;且系教評會成績佔百分之八十,院教評會成績佔百分之二十,合計後須達七十分以上。 (二)申請人經院複審教評會評定其教學服務成績均達七十分(小數第一位四捨五入為整數)以上,且升等案經院複審教評會決議後,辦理著作外審,將申請人之研究成果(含技術報告)送請校外之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三)前項複

16、審外審學者專家名單,由院長徵詢相關領域教授後,遴選加倍人選為原則,再送校長圈選。 二、申請升等各職等之教師,須同時符合該職等著作外審成績及複審總成績之標準,且經院教評會決議同意推薦者,始通過複審: (一)申請升等教授者: 1.外審成績至少二人評分達七十五分(小數第一位四捨五入為整數)以上,且三人評分總平均為七十分(小數第一位四捨五入為整數)以上。 2.申請升等教授者,研究成績佔百分之七十,教學成績佔百分之十五,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十五,合計後為複審總成績;複審總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 (二)申請升等副教授者: 1.外審成績至少二人評分達七十五分(小數第一位四捨五入為整數)以上,且三人評分總平均為七十分(小數第一位四捨五入為整數)以上。 2.研究成績佔百分之六十,教學成績佔百分之二十五,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十五,合計後為複審總成績;複審總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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