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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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 119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 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 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 (1991 年 8 月 22 日公布,2001 年 2 月 26 日 第一次修订,2003 年 6 月 16 日第二次修订) CCAR-97FS-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19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19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CCAR-97FS-R2)的决定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

2、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R2)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R2)的决定 为了使我国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取得一致, 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决定对 2001 年 2 月 26 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 98号令发布施行的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做如下修订: 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I 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 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其中跑道灯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II、III 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 II、III 类

3、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跑道灯在 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基础上还应当增加跑道中线灯和接地带灯。 ” 二、 第一百条修改为 “有跑道边灯而无跑道中心线灯的跑道,如果跑道边灯不工作,则所有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 ” 三、三、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 “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I 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800 米,对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无影响。II、III 类精密进近跑道中线灯必须工作。 ” 四、 规定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第 1.2.2 款修改为: “表 1-2 中规定的全套目视设备包括跑道标志, 灯长为 720米至 900 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

4、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中等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为 420 米至719 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基本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小于 420 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任何长度的低光强进近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 ” 2001 年 2 月 26 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 98 号令发布施行的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R1)应当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CCAR-97FS-R2)的决定的说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CCAR-

5、97FS-R2)的决定的说明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R1)(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以来,对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规范航空器的机场运行, 对航空公司的机组飞行、 签派放行、运行控制,对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区域实施管制,提高运行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民用航空有关航空器运行的规章的逐步完善,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本规定个别条款和其他航空规章不一致,有的表述不明确。现将对规定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规定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夜间飞行,对 I、I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要求表述不确切。 缺少对 II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要求。 关于对 I 类精密进近对

6、跑道灯的要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机场规定的跑道灯仅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对跑道中线灯没有要求。但建议: 1、I 类精密进近跑道上应设置跑道中线灯,特别是当跑道系供高速着陆飞机使用或当跑道边灯之间的宽度大于 50M 时应当设置; 2、 拟供在跑道视程低于 400M 左右的最低标准条件下起飞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灯; 3、 拟供在跑道视程等于或大于 400M 左右的最低标准条件下供起飞速度极高的飞机起飞用的跑道, 特别是当跑道边灯之间的宽度大于 50M 时,应当设置跑道中线灯。 对 II、III 类精密进近,要求使用 II、II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跑道灯在 I 类精密进近

7、灯光系统的基础上必须设置跑道中线灯和跑道接地带灯。 二、 规定的第一百条在表述上不太明确,原意为: “有跑道边灯而无跑道中心线灯的机场,如果跑道边灯不工作,则所有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 ”是和规定的第六十三条相互补充的。 三、 规定的第一百零一条与规定 “附件一”中表 1-5的标准以及其他航空规章不一致。因此把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I 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800 米,对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无影响。II、III 类精密进近跑道中线灯必须工作。 四、 规定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第 1.2.2 款对目视设施的表述比较简单,

8、现对目视设施标准做了详细的说明。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年月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 年月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8号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用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规范机 场运行标准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 民用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也适用于航空营运人对所用机场制定本航空营 运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

9、达 (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 (二)非精密进近-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台(NDB) 或航向台(LIZ) (仪表着陆系统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 导,不提供下滑引导的进近。 (三)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机场可用于飞机起飞着陆的运行限制。对于起飞,用 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在需要时,还应当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着 陆,根据运行分类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和决断高度稿(DADH)表示;对 于非精密进近着陆,用能见度(VIS)和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表示。 (四)计划最低标准-在飞行计划中对起飞着陆和

10、航路飞行选择的备降机场使用 的最低标准。 通常起飞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相同, 而航路飞行和目的地的备降机场使用的计划最低标准略高于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 准。 (五)超障高度(OCA)或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准则确定的最低高度(OCH为 在跑道人口以上或在机场标高以上的最低高)。 (六)决断高度(DA)或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 高度或高,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七)最低下降高度(MDA)或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和盘旋进近中规定 的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如果没有取得要求的目视参考,则不

11、能下降至最低 下降高度或最低下降高以下。 (八)云高-云或遮蔽现象最底层距地面的高。遮蔽现象用“裂云“、“阴天“、“ 遮蔽“表示,而不分“薄云“或“局部“。 (九)能见度(VIS)-在白天能看清和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 在晚上能看清明 显的发光体的距离。 (十)跑道视程(RVR)-飞机位于跑道中线, 驾驶员能看清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 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跑道视程是经大气透射仪测量后考虑大气消光系数、视觉 阈值和跑道灯强度而计算的数值。跑道视程(RVR)数值的大小与跑道灯光的强度有 关。当跑道视程(RVR)小于飞机起飞、着陆要求的数值时,应考虑将跑道灯光强度调 大直至最强(5级灯光),以提高

12、飞机运行的正常性。 (十一)非精密进近的直线进近-是指最后进近航迹与着陆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 角不超过一个特定值的进近,该值对A类和B类飞机为30訡埃 类、D类、E类飞机为 15啊 (十二)目视盘旋进近-为仪表进近的延续,飞机在仪表进近程序中不能直线进 近着陆时,着陆前在机场上空进行目视对正跑道的机动飞行。 (十三)自动着陆系统(Automatic landing sys-tem)-在进近着陆过程中提供自 动操纵飞机着陆的机载设备。 (十四)警戒高(Alertheight)-根据飞机及其类故障一工作着陆系统的特性 规定为驾驶员使用的高。在警戒高以上,如果三套或两套自动着陆系统或有关地面 设备发生

13、故障,则不再继续进近而开始复飞;在警戒高以下,飞机或有关的类着 陆系统发生故障,可以安全进近、拉平着陆。 (十五)故障一性能下降的自动着陆系统(Fail-Passiveautomatic landing system)-一种自动着陆系统,在该系统发生故障时,飞机的俯仰配平、飞行航径或 姿态没有重大的偏差,但不能完成自动着陆。故障一性能下降自动着陆系统发生故 障后,由驾驶员担负飞机的操纵。 (十六)故障一工作的自动着陆系统 (Fail-opera-tionalautomaticlandingsystem)-一种自动着陆系统, 在该系统发生 故障时,进近、拉平和着陆能用着陆系统的其余部分完成。在该

14、系统发生故障后, 就作为故障一性能下降系统运行。 (十七)故障一工作的混合着陆系统(Fail一 opera-tionalhybridlandingsystem)-由一套故障一性能下降自动着陆系统为主和 一套独立引导系统为辅组成的系统。一旦主系统发生故障,由辅助系统提供引导, 允许人工完成着陆。 故障-工作混合着陆系统可以是一套故障一性能下降自动着陆系统, 并配有受监 视的平视显示仪,在自动着陆系统发生故障后,由平视显示仪提供引导,使驾驶员 能人工完成着陆。 (十八)精密进近着陆的运行分类 1、I类(Cat 1)运行-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 视程不小于550

15、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2、类(Cat)运行-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 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3、 A类(CatA)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 跑道视程不小 于20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4、 B类(CatB)运行-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 跑道视程小于 200米但不小于5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5、C类(CatC)运行-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限制的精密进近着陆。 (十九)双发延伸航程运行(ETOPS)-双发飞机在航路上一点至可用机场的距离 超过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和静风)飞行一小时距离的飞行。 (二

16、十)飞机分类 根据飞机审定的最大着陆重量在着陆形态下失速速度的1 3倍(即在人口的指示 空速IAS),将飞机分为下列A、B、C、D、E五类。 A类-指示空速(IAS)小于169千米川、时(91海里小时); B类-指示空速169千米时(91海里小时)或以上, 但小于224千米小时(121 海里小时); C类-指示空速224千米小时(121海里小时)或以上,但小于261千米小时 (141海里小时); D类-指示空速261千米小时(141海里小时)或以上,但小于307千米小时 (166海里小时); E类-指示空速307千米小时(166海里小时)或以上,但小于391千米小时 (211海里小时)。 (二十一)轻型飞机-在本规定中,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或以下的飞机 称为轻型飞机。 第四条 对于已建立仪表进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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