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第s3.1a款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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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表格第表格第 S3.1a 款款 遺產管理人 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 (申請“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Grant De Bonis Non)1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原訟法庭 有關有關死者(姓名)(婚姻狀況), 生前居於(地址) 的遺產事宜 本人 A.B.,任職(職業),現居於(地址),*謹以至誠確認 謹此宣誓如下 : 1. 死者於(去世日期)在(去世地點)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享年 . 歲,去世時以 . 為其居籍。 2. 只有下列各人有權分享其遺產: 姓名 與死者的關係 年齡 *C.D. 其* 合法遺孀 在死者死後去世 合法結髮遺孀 *E.F. 其合法丈夫

2、 在死者死後去世 A.B. 其合法親生 *兒子/女兒 G.H. 23. (a) 死者有下列後嗣現時尚存: 姓名 與死者的關係 年齡 A.B. 其合法親生 *兒子/女兒 G.H. *3. (b) 死者的下列後嗣早於死者去世: 姓名 與死者的關係 去世日期和地點 享年 *3. (c) 死者的下列後嗣在死者死後去世: 姓名 與死者的關係 去世日期和地點 享年 3. (d) 除了上述由*C.D./死者和*死者/E.F.所生的人士外,死者一生並無其他子女或後嗣。 *4. (a) 除了 C.D.(即其*合法妻子合法結髮妻)外,死者從沒有與任何人結婚*,亦無妾侍。 *4. (b) 除了死者(其合法丈夫)外,

3、C.D.從未與任何人結婚。 *4. (a) 除了 E.F.(其合法丈夫)外,死者從未與任何人結婚。 *4. (b) 除了死者(即其*合法妻子合法結髮妻)外, E.F.從沒有與任何人結婚*,亦無妾侍。 3*5. (a) 死者的真實姓名是 .。 (b) 死者以別名 . 持有(資產的詳情)。 (c) 事實上,上述的名稱均是指同一人,即是死者。 6. 死者遺產的遺產管理書於(授予書日期)經授予書編號 . 授予*C.D./E.F.;而*C.D./E.F.於(去世日期)去世,遺下死者*部分 全部遺產尚未處理。 7. 本人定會忠誠、妥善管理及忠實處置死者去世時在香港享有之所有財產及遺產、權利及債權;定會盡該

4、等財產及遺產、權利及債權之所及,清償死者所欠之任何債務;也定會在法律有所要求時,展示一份該等全部及個別遺產和財物的真確及完整的財產清單,以及提交一份關於該等遺產和財物的確當真實的帳目。 8. 此無遺囑繼承* 不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涉及未成年人權益3。 9. 此無遺囑繼承*不涉及終身權益涉及終身權益3。 10. 本人現在以死者的合法親生*兒子/女兒及其中一名有權分享死者遺產的人士之身分,就死者未被處理的遺產,申請“未作管理遺產的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de bonis non)。 此項非宗教式宣誓此項非宗教式宣誓,等等(見表格第 F2.1款) 附註:附註: (1) 如欲申請管理死者未被處理的遺產 , 而死者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世 , 便可使用本表格 。 (2) *請刪去不適用部分或作適當修改。 (3) 如此無遺囑繼承涉及未成年人/終身權益,則申請須符合香港法例第 10 章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規定而須有共同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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