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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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黄行复决2017第 37 号申请人:台州 xx 金属工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 2014 年 1 月 3 日、2014 年 1 月 22日、2014 年 3 月 21 日、2014 年 11 月 25 日的税收征收行为不服, 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于 2014 年 1 月 3 日、2014 年 1 月 22 日、2014 年 3月 21 日、2014 年 11 月 25 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税

2、收征收行为;2、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收征收行为;3、要求返回 2014年 1 月 3 日、2014 年 3 月 21 日、2014 年 11 月 25 日的所征全部税款合计为 2003230.6 元;2014 年 1 月 22 日的计税金额为1635 万元,返回 132624 元的所征税款;赔偿多征收的税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月利率 1%计算);4、赔偿因上述错误征收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3354624 元 (包括赔偿案外人台州市黄岩 XX 机械有限公司各种损失 1425963 元,利息损失1680000 元,诉讼费损失 248661 元)。2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13 年 10 月 1

3、7 日通过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拍卖竞得台州市黄岩 XX 车灯有限公司的厂房, 拍卖成交金额为 1635 万元。2013 年 12 月 21 日,申请人将厂房转让给了台州市黄岩 XX 机械有限公司。在将台州市黄岩 XX车灯有限公司的厂房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时,被申请人分别于2014 年 1 月 3 日、2014 年 1 月 22 日、2014 年 3 月 21 日,及在过户后即 2014 年 11 月 25 日共收取申请人各项税款共计2636740 元。由于被申请人征收税款不依法计算,产生错误,不但多收申请人的税款, 而且由于该错误导致申请人无法依约及时将厂房过户至案外人台州市黄岩 XX 机械有限公

4、司。 后案外人台州市黄岩 XX 机械有限公司以申请人违约为由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赔偿各项损失。后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赔偿案外人台州市黄岩 XX 机械有限公司租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425963 元,并造成申请人诉讼费损失计 248661 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错误,且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要求撤销 2014 年 11 月 25日的征税行为根本不能成立。2013 年 10 月 17 日,申请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购买了台州市黄岩 XX 车灯

5、有限公司的厂房。拍卖规则第八条言明: “过户时产生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3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成交确认书也言明: “标的物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办理, 由此产生的税、 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缴纳。”仅两个月后,申请人在 2013年 12 月 21 日就将厂房转让给了台州市黄岩业康机械有限公司, 后双方产生纠纷而诉讼。 黄岩区人民法院在向被申请人调取证据时,被申请人如实出具了一份“关于台州 XX 金属工具有限公司转户税费缴纳情况的说明” (下称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未缴清应承担的相关税款。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4 年 10月 27 日,作出了(2014)台黄民初字第 756 号

6、民事判决书,判令“提交完税凭证等材料需要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被告台州XX 金属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 申请人没有提起上诉, 并于 2014年 11 月 25 日缴清税款。然而,申请人却以“情况说明”这一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 10 行终 32 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情况说明”成立,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已终审,不得再理。故申请人要求撤销2014 年 11 月 25 日征税行为显然不能成立。申请人现提供其与台州市黄岩 XX 机械有限公司的几份判决书, 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更是无理。二、2014 年 1 月 3 日、2014 年 1 月 22 日、2014 年

7、3 月21 日被申请人的征税行为并不违法。2014 年 1 月 3 日被申请人收取的是台州市黄岩 XX 车灯有限公司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2014 年 1 月 22 日,被申请人收取的是台州市 XX 金属4工具有限公司的契税、印花税;2014 年 3 月 21 日被申请人收取的是台州市黄岩 XX 车灯有限公司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上述税种、税款及收取,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详见证据),申请人从未提出异议。现在却称“被申请人税款不依法计算,产生错误,多收”等,既与事实不符,更与法律相悖。三、申请人申请复议已过申请复

8、议期限。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被申请人的征税行为已分别于 2014年 1 月 3 日、2014 年 1 月 22 日、2014 年 3 月 21 日作出,即便是法院判决后履行,由申请人缴纳的这笔税款也发生在2014 年 11 月 25 日, 而申请人时至 2017 年 5 月提出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 60 天的行政复议期限,故应驳回其复议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通过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拍卖竞得台州市黄岩 XX 车灯有限公司的厂房,拍卖成

9、交金额为 1635 万元。由于涉案厂房拍卖前已出租给他人,申请人竞买成功后,于 2013 年 11 月 10 日解除了该租赁关系, 并返还租金 4420800 元。 涉案厂房拍卖时的 拍卖规则第八条载明: “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成交款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法院民事裁定书自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5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缴纳”。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也载明“标的物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等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办理,由此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缴纳”。后,被申请人依次在 2014 年 1 月 3 日开具了台州市黄岩 XX 车灯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

10、地使用税等税费计 185785.6 元的税收缴款书,2014 年 1 月 22 日开具了台州 XX 金属工具有限公司印花税、契税等税费计 633509.4 元的税收缴款书,2014 年 3月 21 日开具了台州市黄岩 XX 车灯有限公司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计 386820 元的税收缴款书,2014 年11 月 25 日开具了台州市黄岩 XX 车灯有限公司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计 1430625 元的税收缴款书。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于

11、2014 年 1 月 3 日、2014 年 1 月 22 日和 2014 年 11 月 25 日缴纳了上述四笔税费。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人身份证明书、 税费清单、 厂房转让协议、 拍卖成交确认书、银行对帐单等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浙江 XX 拍卖有限公司地产拍卖规则和拍卖特别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关系协议、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请表、税收缴款书、刷卡回单、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6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12、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 2014 年 1 月 3 日、2014 年 1 月 22 日、2014 年 3 月 21 日、2014 年 11 月 25 日开具的四份税收缴款书的税费; 已分别于 2014 年 1 月 3 日、 2014年 1 月 22 日和 2014 年 11 月 25 日予以缴纳。 申请人时至 2017年 5 月 18 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台州 XX 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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