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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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4 页集体合同备案制度集体合同备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原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二、受理范围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保障厅或由省劳动保障厅授权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市属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由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查。三、应提交的资料1、正式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四份2、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一式二份。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2).集体合同的起草情况;(3).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4).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

2、明;(5).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办法;(6).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3、并盖有企业法人和工会印章、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4、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会法人证明复印件各二份;5、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转自:.千叶帆文摘:集体合同备案制度第 2 页 共 14 页)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均提供一式2份);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6、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三、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1、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协商代

3、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2、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职工大会代表审议讨论通过;3、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4、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四、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的程序:1、登记、编号;2、审查;3、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4、存档。五、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1、集体合同双方的名称、首席代表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2、审

4、查意见;第 3 页 共 14 页3、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4、通知单位时间及收到人签名。六、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单位。七、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并补充说明因由,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重新报送的集体合同审查期限,自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计算。八、经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由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由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未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九、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

5、以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变更或修订后的集体合同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十、条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自单位收到之日起生效,双方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集体合同订立程序1、确定协商代表。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第 4

6、 页 共 14 页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2、提出协商要求。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

7、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3、进行协商前准备。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5、职代会讨论通过。第 5 页 共 14 页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

8、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6、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7、报送、审查与公布。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双方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如果未提出异议,15日之后,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公示公布。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应提供材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9、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第 6 页 共 14 页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

10、性集体合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

11、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第 7 页 共 14 页第八条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

12、集体协商要求。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第九条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进行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要求。第十条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规模以上企业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

13、定一名首席代表。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从参加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推举产生。女性、残疾人劳动者较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性、残疾人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第 8 页 共 14 页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

14、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集体协商代表不得兼任用人单位一方代表和劳动者一方代表。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集体协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劳动者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协调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选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乡镇(街道)已经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根据本区域

15、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三方机制中的劳动者一方代表和用人单位一方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第十三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第 9 页 共 14 页(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同时与

16、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未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收集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在集体协商中充分表达本方的意见;(三)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集体协商会议的七日前,将拟定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第十七条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劳动者一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内容。第三章综合性、专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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