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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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HIR(20090929) 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 第一条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康安一生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 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主合同的生存现金与本条第一至第三项保险金给付总额以一千倍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保险金

2、申请,本公司将先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 再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处理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住院给付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疾病(释义一)或遭受意外事故意外事故(释义二)而入住医院医院(释义三)治疗,本 公司给付住院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住院给付金=基本保险金额住院日数住院日数(释义四) 被保险人年满七岁前,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项保险金的累计可理赔的当保险单年度住院日数最高以十五日为限。 被保险人年满七岁后,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项保险金的累计可理赔的当保险单年度住院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 限,且同一住院原因同一住院原因(释义五),最高以一百八

3、十日为限。 二、重病监护给付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重病监护病房重病监护病房(释义六)治疗,则本公司除 给付住院给付金外,还将给付重病监护给付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重病监护给付金 = 基本保险金额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释义七) 被保险人年满七岁前,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项保险金的累计可理赔的当保险单年度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最高以十 五日为限。 被保险人年满七岁后,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项保险金的累计可理赔的当保险单年度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最高以一 百八十日为限,且同一住院原因,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三、出院康复保险金 在本

4、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于其出院后,本公司给付出院康复 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出院康复保险金 = 本次住院给付的住院给付金50% 四、健康增值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并申请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保险金时,若 无住院理赔期间无住院理赔期间(释义八)满三年,则本公司给付健康增值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健康增值保险金 = 本次住院给付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保险金给付总额25%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原因多次住院,本公司将视为一次住院并给付健康增值金。 第三条第三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5、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保险条款 1 友邦2009第 0244号 KHIR(20090929)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九);)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九);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

7、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 一)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 一)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二); (13)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三)表 演;)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三)表 演; (14)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被保险人

8、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5) 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十四)影响;) 中暑、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十四)影响; (16) 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17) 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18) 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

9、9)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20)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 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日以后接 受此四类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的生存现金与本附加合同第一至第三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3)主合同终止效力;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六条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或批注上。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

11、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 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以下情

12、形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于被保险人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 保险人七十岁生日)前解除合同,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1000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第一至第三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 1000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表或批注上 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现金价值 (2)于被保险人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 保险人七十岁生日)及以后解除合同,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保险条款 2 友邦2009第 0244号 KHIR(20090929) 1000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第一至第三项保险金的给付

13、总额 主合同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500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表或批注上 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申请解除主合同的同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独申 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则应提供完整的门

14、、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4)若被保险人入住重病监护病房,则应提供重病监护病房记录及收费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第十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释义释义 一、疾病: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等待期(释义十五)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 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二、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

15、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三、医院: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 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 房。本公司保留对上述定义的医院范围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前述医院范围的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 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范围将以本公司最近调整的医院范围为准。 四、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并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住院费(床位 费)的日数为准,不包括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五、同一住院原因:若被保险人因同

16、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 一住院原因。 六、重病监护病房: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 房。 七、入住重病监护病房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重病监护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八、无住院理赔期间:指本次入院日期与“生效日、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或已获得本合同理赔的最后一次住院的 出院日期”中最接近本次入院日期者的间隔期间。 九、恐怖分子行为: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 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 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 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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