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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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9 页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但对此类争议的性质、权利争议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等均未作出规定。本文通过对此类争议的分析,认为集体合同权利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之内,而是应当作为一类特殊的案件来处理;工会作为一方诉讼主体不是充当诉讼代表人的角色,而是诉讼担当人;对于不履行集体合同,工会主要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而用人单位则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承担违约责任或违法责任。关键词:集体合同;权利争议;工会;法律责任集体合同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其

2、中,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被称为权利争议,是指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将合同条款付诸实施所发生的争议,它是对集体合同中已经设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是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最新规定,为我国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程序依据。本文根据各国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拟对履行集体合同权利争议案件的性质归属、工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与研究。

3、一、集体合同权利争议案件的性质归属第 2 页 共 9 页当前我国集体合同争议案件,大多数是通过行政处理方式解决的,进入司法程序诉讼的案件较为鲜见。因此,要弄清集体合同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就必须对集体合同相关立法规定加以梳理以界定其性质归属。1994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通过的集体合同规定中提出,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此后,很多省出台的集体合同条例中也作了相应规定,如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中就是这样规定的。而在1994年7月5日颁布的我国劳动法中,就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2017年修订的我国工会法中也没有明

4、确的规定。只是从这两部法律所规定的争议的处理机制来看,都是适用先仲裁、后诉讼的处理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三级案由劳动合同纠纷中包括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第四级案由,由于使用了“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一词,而不是“集体合同纠纷”一词,所以,并不能确定其所指是“集体合同纠纷”案件,还是“劳动合同纠纷”群体诉讼案件。2017年及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没有将集体合同争议纳人其中。第 3 页 共

5、 9 页1993年7月16日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由于其发布的时间早于劳动法及集体合同规定,所以自然没有将集体合同纳入其中。对于集体合同争议是否应该纳入到劳动争议的范畴之中,各国的做法不一。一般来讲.集体合同由于其涉及人数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引发罢工、闭厂、游行等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所以,各国在处理这种争议时,往往采用不同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即采用行政手段先行解决。从这一点上来讲,根据我国现有立法状况,笔者认为集体合同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之内,而是应当作为一类特殊的案件来处理。二、工会在集体合同权利争议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关于工会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诉

6、讼,早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中就有过规定。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赋予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争议案件中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的权利。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有过这样的规定。如法国规定,由工厂委员会和工会组织对雇主提起诉讼。那么,工会在该类诉讼案件中的身份如何确定从工会的实体权利来看,可以将其权利归结为代表权第二类规定,主要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集体合同是以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为主要内容,而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否则均承担物质责任。法国劳动法典规定,有资格指控和受控以及受集体劳动协议约束的各个团体,均可以其自己的名义对那些受协议约束而又未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团体及其成员和个人进行起诉,以要

7、求其赔偿损失。卢旺达劳动法规定受集体契约约束的职业组织或个人若不履行或违反契约规定的义务,对方有权利要求获得赔偿。第 4 页 共 9 页在合同内容上,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主要的,工会的义务是次要的。因此,尽管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但由于责任范围是以义务范围为限的,实际上仍是以用人单位的责任为主。第三类规定,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集体合同也是以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为主要内容,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中规定:“建立好的劳资关系,是行政管理方面和雇员以及代表雇员的工会的共同责任,但是对这种关系的建立负有主要责任的是行政管理方面。”尽管措词不同,但第三类规定与第二

8、类规定实质内容是一样的,只是把义务与责任的关系讲得更清楚一些而已(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一)工时制度;第 5 页 共 9 页(二)加班加点办法;(三)特殊工种的工作

9、时间;(四)劳动定额标准。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三)其他假期。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三)女职工、

10、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第 6 页 共 9 页(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七条奖惩主要包括:(一)劳动纪律;(二)考核奖惩制度;(三)奖惩程序。第十八条裁员主要包括:(一)裁员的方案;(二)裁员的程序;(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

11、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第 7 页 共 9 页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12、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第二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二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

13、行为。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 8 页 共 9 页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

14、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

15、作:(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第 9 页 共 9 页(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依据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维护本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拟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2017年度集体合同。为保证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特此就有关事项向企业方提出如下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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