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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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3 页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2017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法亮点很多,譬如明确了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理赔达成协议10天内支付赔款、消除被保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等等。保险法主要在于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应当作出更明确的界定。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相对于之前也作出了

2、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的规定尚不充分,特别是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比如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的继承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如何行事再比如被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应当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文旨在通过阐述解除权的概念,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依据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本意,透过实务案例,分析论述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否完善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解除权一、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解除权的规定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

3、同关系自始消第 2 页 共 13 页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种类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案例二:1999年4月29日,田甲的伯父田乙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合同一份,田甲为被保险人,合同于当日生效。合同期内,被保险人每三年领取一次生存保险金。2017年5月,田甲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了第一个三年生存保险金3000元。2017年田乙去世,2017年5月,田乙申请领取第二个生存保险金时,被告知保险合同已于2017年4月16日应田乙的妻子王丙的要求而解除,拒绝支付。无奈之下,田甲将保险公司和王丙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丙(继承人)解

4、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不难看出,上述两个案例对于继承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观念看似是截然相反的,但是笔者认为两个案件的判决都是合理并且符合立法本意的。根据继承法理论,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罗马著名法学家、法学阶梯的作者盖尤斯指出:遗产继承只不过是对死者原有的法律地位的概括继承。投保人的继承人基于继承的法律事实而概括地承受了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其所承受的不仅限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包括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故其继承人应该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具体判断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时还应该考虑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因为如上所述,

5、被保险人也应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另外,同一顺序多个继承人存在时,对于合同的解除与否应当取得一致意见。四、结束语第 3 页 共 13 页我国现行保险法,甚至2017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只规定了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及投保人如何认识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同解除权摘要: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之下的合同解除权。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权主体仅限于当事人。本文讨论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不一致时(本文的讨论都是基于此前提),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认识。关键词:人身

6、保险合同合同相对性被保险人受益人一、问题的提出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得以恢复而后又解除的,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费实际交纳情况分别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这一规定,并不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之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7、。但是,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第 4 页 共 13 页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相对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任意性,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根据合同法一般原理,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议解除。因为协议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解除合同,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一、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在法律

8、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言,法定解除条件主要表现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法定解除事由并不能适用于保险人。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条文并没有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表述,而是明确为“本法另有规定”。也就是说,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所确定的各种情形。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其他法律规定,不能直接作为保险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是由保险法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保险人

9、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都作出明文规定。归纳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有以下几类:1、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第 5 页 共 13 页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

10、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因为保险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

11、承保。如保险公司应当知道保险车辆实际用于营运,仍以非营运车辆承保的;保险营销员对于在医院住院期间的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却在健康询问中否认患有疾病的。若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在承保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告知却依然承保的,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第二,解除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在现实中,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可能已经知道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存在,但为收取续期保险费,并不行使解除权,而是保持沉默,等到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后,立即提出告知义务者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从而拒绝给付保险金。如此以来,投保人的第 6 页 共 13 页利益则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保

12、险人则永久性地掌握着解除权,这明显有损于公平原则。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权利消灭;同时该权利的行使只能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行使,超过2年的解除权自动消灭。这样的规定,可对保险公司怠于行使解除权、滥用解除权进行有效的规制。2、因欺诈保险金而解除。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

13、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一般统称为欺诈性索赔,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索赔阶段的欺诈行为。保险承保的风险为不确定的危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不确定的危险的范畴,违背了“保险事故为偶然事故”之保险法则,是保险法所极力防范的道德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等的主观故意明显

14、,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并使得保险人在订约时所估算的危险与所收保险费之间的对价平衡关系遭到破坏,因此保险人应享有法定解除权。同样,谎称发成保险事故的第 7 页 共 13 页行为,也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严重违反,应当赋予保险人法定解除权。需要提出的是,在欺诈性索赔中有一个例外,即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率已经包含自杀的因素,即使对被保险人自杀给予理赔也不会造成保险人的损失。而且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如果对发生的自杀一律不给付保险金,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寿险合同的目的与保护被保险人家属相违背。基于上述理由,自杀不予理赔之规则已有所松动或限制

15、。我国保险法也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2年内自杀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义务,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但在2年后的自杀,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3、因年龄申报不实而解除(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

16、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保险人确定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年龄越大,被保险人死亡的概率越大,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越大;年龄越小,死亡的概率越小,领取年金的时间越长。因此,年龄的如实告知是人寿保险中告知义务的重要内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第 8 页 共 13 页行为。但是对于此种不实告知,我国保险对其处理有别于一般的其它事项的处理。换句话说,若因年龄申报不实,因首先适用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的特别规定,不管是投保人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点与保险法十六条规定的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同。我国保险法对人身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首先,即使投保人故意为不实告知,但只要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保险人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其次,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基于合同中对年龄范围的约定。在人身保险中,生命周期表是保险人开发保险产品非常的重要的依据,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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