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前冲刺考点汇总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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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章节考点汇总章节考点汇总 第 1 页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前冲刺考点汇总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前冲刺考点汇总 1Z301000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各章分值分析】【各章分值分析】 【内容框架】【内容框架】 第一节 1010 法律体系 第二节 1020 法人制度 第三节 1030 代理制度 第四节 1040 物权制度 第五节 1050 债权制度 第六节 1060 知识产权制度 第七节 1070 担保制度 第八节 1080 保险制度 第九节 1090 责任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 1.我国法律体

2、系基本框架(7 大类) 序 号 部门 调整关系 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 社会制度 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国籍法 2 民法商法 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 公民间 法人间 公民与法人间 两类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 3 行政法 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内部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章节考点汇总章节考点汇总 第 2 页 四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城市房

3、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4 经济法 调整经济关系 统计法 土地管理法 标准化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预算法 审计法 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 反垄断法 5 社会法 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福利关系 残疾人保障法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 6 刑法 犯罪和刑罚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 法 法律流程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易混点】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统计法 土地管理法 标准化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预算法 审计法

4、 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 反垄断法 残疾人保障法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 【出题方式】 考某种法律部门包含哪些具体的法(多选题) 考某种具体的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单选题) 2.法的形式(共七类)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公布形式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 法,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行政法规 XX 条例 国务院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部门规章 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章节考点汇总章节考点汇总 第 3 页 地方法规(自治、 单行条例) XXXX

5、 地方地方 XXXX 条例条例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设区的市)人 大及常委会 市级报省级四个月内批准 省级人大制订的由人大 主席团发布 其他的均由地方人大常 委会发布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 XXXX 地方地方 XXXX 规定、办法、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省级和设区的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 民政府 省长、市长签署命令 国际条约 XX 公约、条约、协议、宪 章、盟约 【辨析】名称辨析 部门 调整关系 条例 XX 条例行政法规 XX 地方 XX 条例地方法规 规定、办法、细则 XX 规定、办法、细则部门规章 XX 地方 XX 规定、办法、细则地方政府规章 3.法的效力层级法的效力层级

6、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重点难点】 情况 规定 一般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 致时致时 由制定机关裁决由制定机关裁决 (谁制定就由谁定)(谁制定就由谁定) 4.法的冲突 情况 处理方式 1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章节考点汇总章节考点汇总 第 4 页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2 (更重视人大、地方) 3 由国务院裁决 4 由国务院裁决 5.立法法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十项)

7、立法法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十项)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6.法规的备案法规的备案 项目 内容 哪些法需要备案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哪些法不需要备案 宪法 法律 备案时间 公布后 30 日内 行政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章

8、 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的条件(四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章节考点汇总章节考点汇总 第 5 页 3.法人资格的获得 4.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

9、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但在授权范围内可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三种) 3.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三条件)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 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有人才) 招标资质认定级别很高,是国务院或省级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知识扩充】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 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章节考点汇总章节考点汇总 第 6 页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6.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行为终止条件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条件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

11、人死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7.代理的要点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单方取消委托 代理人也可以单方单方辞去委托 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 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8.转代理与复代理 项目 内容 转代 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 没有取得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 护被

12、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复代 理 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为复代理 被代理人-代理人-复代理人 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 代理人承担 9.无权代理 项目 内容 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项目 自始未经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特例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 10.表见代理 项目 内容 概念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

13、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 性质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有效代理 构成 三要 素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 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章节考点汇总章节考点汇总 第 7 页 特例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不是善意) 11.特殊情况代理的责任承担 【归纳总结】代理中的责任承担的记忆原则【归纳总结】代理中的责任承担的记忆原则 可明确判断过错只在一方的,由此方承担责任

14、如果双方均有责任或过错,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一方可作出,无须对方配合 物权是绝对权:无条件,不针对特定相对人 物权是财产权:体现为财产利益权利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 2.物权的种类(三大类) 3.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两种形式) 项目 内容 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注意不是属于农民个人)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

15、经营,经营期 30 年 4.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章节考点汇总章节考点汇总 第 8 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可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 设立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5.地役权的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典型案例】 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权利就是一种地役权 需役地 A 供役地 B 6.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生效时设立,非强制要求登记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登记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后生效,是强制的规定 7.地役权的变动不得单独转让地役权的变动不得单独转让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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