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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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2005 年 12 月修订) 为了发扬优良教风和学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根据“消除作弊隐患,努力杜绝作弊”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考试命题 第一条 考试内容应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与运用, 同时也应检查学生创新开拓的能力,除了用相当份量的考题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外,也应包括相应难度的综合运用题,以检查学生独立思考和开拓探求的能力。 第二条 复习考试期间,教师应督促学生全面复习,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列重点,对于学生提出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不正当要求,教师应拒绝回答。 第三条 考试方式可根据

2、课程的特点,采采用闭卷或开卷;可用笔试,也可用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试题须经系(教研室)认真讨论,经系(教研室)主任审定,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统一考试(包括补考)。统考试题的命题由系(教研室)主任指派专人负责。 第五条 每门课程应拟制 A、B 两套试题,份量和难度应相当。试卷采用标准试题纸,试题无论是打印还是书写都需确保整洁、清晰、正确,在试卷上应注明考试时间、分数分配;若开卷考试应注明“开卷”字样。经系(教研室)主任或分管院长审批,提前一周将试卷及试卷承印表送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抽取一套作为考试试卷,另一套留作补考时备用。 第六条 为了积累经验,搞好课程建设,全校所有课程

3、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使考试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标准化。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期末考试及下学期初的补考和自学重修考试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安排考试。学期中间结束的课程,考试时间由学院或任课教师确定,到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八条 每个考场必须配备正、副两名监考人员。正监考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配备,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配备。补考及自学重修考试课程,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配备,15 人以下配备 1 名监考教师,15 人以上须配备 2 名监考教师。 第九条 学生进入考场对号、隔位就坐。若考场座位不足,监考教师应主动向教务处反映,以及时调整考场,确保

4、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期末考试期间由校领导、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和学工处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巡视组对考场进行巡视。巡视人员主要进行“四查”:查考场座位是否按学号编排;查学生证件是否齐全;查书籍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是否集中存放;查正、副监考是否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好考场巡视登记或违纪处理等工作。学院领导必须参加本学院学生的监考或巡考。 第十一条 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书籍、笔记本、通讯工具、自备稿纸等其它物品带入考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若已带入

5、考场,必须在考试前集中存放。 第十三条 考生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及有效证件,按规定对号隔位入座,入座后将学生证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备监考和巡视人员核实检查。 第十四条 参加补考(包括缓考)及自学重修考试的学生必须做到“双证齐全”,即同时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及补考或自学重修考试准考证,并且按照监考教师的指令就座和考试。 第十五条 考生必须提前 5 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十六条 闭卷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偷看、互相讨论、抄袭、交换纸条、使用暗号等各种作弊行为。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教材和

6、各种参考书。 第十七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内不得交卷和离开考场。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人员将考卷收完并核查无误后方能离开座位,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 学生必须服从。 第十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

7、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作弊: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草稿纸上的考试内容,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讲话和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

8、有关的材料; 4、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5、参与团伙作弊; 6、事先在桌面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7、阅卷教师发现雷同试卷并经学校确认; 8、其他在考试过程中对考试成绩的真实性产生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 3、组织团伙作弊; 4、交换试卷; 5、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1、凡有第一次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本科生同时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凡有第一次严重作弊行为或第二次作弊行为者,一律勒令退学。 2、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

9、籍档案,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该课程应予重修。 3、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4、处分结果通告全校并通知家长。 第二十三条 凡学生有考试违记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于考试结束后将违纪经过书面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凡有学生作弊, 监考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作弊学生的考试资格,并于考试结束后将作弊学生的试卷、作弊的有关证据及作弊经过的简要情况书面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教学秘书及时向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和学工书记汇报,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和教务处。第一次作弊由学工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在作弊后两天内处理并发通告, 第一次严重作弊或第二次作弊由学校发退学通告。 第二十四条 考试

10、后学生不得为考试成绩等与教师无理纠缠, 更不得进行威胁。否则将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消除作弊隐患,杜绝作弊,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正、副监考人员均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在考试之前应做到: 1、向学生宣布考试纪律,明确考试注意事项; 2、要求学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籍、资料、电子辞典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不许带入座位; 3、如学生已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明确要求学生关闭手机,并交监考人员保管; 4、调整学生座位,对未按规定顺序就座的学生,监考人员要

11、及时调整,如学生不服从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5、要求学生将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 6、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无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正监考教师在考试之前,向学生重申考试纪律,说明考试注意事项。副监考要主动协助正监考教师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如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检查学生是否对号、隔位就坐,协助正监考教师发放试卷等。 第二十八条 监考时,监考人员应做到: 1、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抄题做题、不随意离开考场,对试卷内容除印刷问题外不作任何解释或提示,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 2、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接听手机、不聊天谈笑; 3、要自始至终维

12、持好考场秩序; 4、认真做好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工作。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倾向,应及时纠正和提出警告,对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学生,认定为考试违纪,并于考试结束后将违纪经过书面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如发现考生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字。并于考试结束后将作弊学生的试卷、 作弊的有关证据及作弊经过的简要情况书面报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秘书。 5、考试终场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立即停止答卷,等监考人员清点完试卷和答卷后,方可让学生离开; 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当天送达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留存。 第二十九条 对无

13、故缺席、监考失职或对学生作弊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监考人员,作为教学事故,并按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试卷评分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评定应公正、客观,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 公共课、 基础课、 技术基础课要实行教学小组集体阅卷评分制度, 并由系 (教研室)主任负责检查阅卷评分情况。必要时教务处可对阅卷评分情况组织抽查。 第三十一条 若学生对评分有疑问,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同意后由系(教研室)主任安排查卷。 第三十二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否则,任课教师应向学院学院提交报告作出说明和解释。对严重偏离正态分布规律的课程考试,学院

14、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通过试卷评阅,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并做好试卷分析和试卷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考后讲评,并书面向教研室作学期教学情况和考试工作的报告,提出今后改进本门课程教学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期末考试 (开学补考) 及自学重修考试的阅卷工作应抓紧进行,于考后三日内将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小结送交学院教学秘书。 对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学生成绩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成绩录入。 任课教师如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评卷工作时,必须报请系(教研室)安排他人评卷,不得拖延。成绩单一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名交学院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须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动,该书面报告附于成绩单后备查。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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