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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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手册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手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学会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学会目目 录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第二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二节 会计凭证第三节 会计账簿第四节 财务报告第四章 会计档案第一节 会计档案的装订第二节 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三节 会计档案的调阅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销毁第五章 会计监督第一节 货币资金的监督第二节 财产物资的监督第三节 会计资料的监督第四节 其他事项的监督第五节 财务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监督第

2、六章 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 全面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国中铁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手册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基层单位可沿用上级单位的有关会计管理制度。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财务信息化作为会计基础工作的发展方向,持续推进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3、程度。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负责人或委派会计主管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六条 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定期检查,并对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第七条 本手册适用于集团内各单位。集团协作单位应当参照本手册之规定,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并贯彻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第一节 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

4、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九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年限进行年检,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财务和人事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任免。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委派的会计主管原则上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并且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

5、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一、建立经济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批准范围、权限、责任和处理程序。二、建立相互分离控制体系,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会计事项的全过程。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

6、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实行轮岗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按照集团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状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规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二节第二节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

7、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或进行离职清算。因故不能亲自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或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或有责任仍属原移交人。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会计账目,应登记完毕。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软件及密码、电子数据记录(含各种台账、报表决算说明等)、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按

8、下列规定办理交接:一、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二、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逐项核对相符。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

9、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移交的印章、票据和其它实物,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需要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的,应在交接签字前向银行更换完毕。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和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财务主管

10、交接的,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收后发现原移交人经管的会计业务存在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问题的,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或上级财务部门书面汇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规制度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办理经济

11、业务事项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按照集团统一的标准会计科目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私有辅助科目。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要求使用统一的财务软件进行账务处理,未经上级财务部门书面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规定以外的账务处理软件。第二十七条 财务软件的电子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职责的人员每周至少做一次备份。每次备份应校验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做好记录,备份数据应至少两份并予以妥善保管。财务软件升级前应做好备份。第二十八条 各种会计资料除必须用复写纸套写的以外,均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12、或蓝色墨水进行签名、记录、制单、改错。如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红色墨水记录会计资料。各种会计资料中的签名除财务软件允许直接生成的外,其他签名均不得打印生成,应当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第二节第二节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一、原始凭证的要求一、原始凭证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印章齐全、书写规范。第三十条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必须按规定取得真实发票,发票上两章(即税务监制章和财务/发票专用章)齐全,其中财务/发票专用章中单位名称应与销售单位名称保持一致。购买商品的发票上必须注明所购实物的详细资料,或另附销售单位签章的明细表。第三十一条 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

13、事业性收费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票面应当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外部自制收据,除经国家财政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行业外,一律不得作为进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第三十二条 取得的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双面复写纸套写或机打,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规定了报销联的,只能以报销联报销。第三十三条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第三十四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依据经济合同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在经济业务首次发生后将批准文件或经济合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或经济合

14、同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取得复印件或在记账凭证的空白摘要栏/备注栏内注明批准文件字号或经济合同编号。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的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且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凭证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经济业务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签章,填制凭证部门和填制人签章,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和原始凭证的填制时间等。第三十六条 涉及单位往来的原始凭证,应遵循谁负担谁保存的原则,由费用负担方保存原始凭证的原件。如一张原始凭证需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的,应由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并取得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分割单应当具备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分割单的

15、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原件相符。第三十七条 涉及单位内部审批程序的部分辅助资料,如招待费用审批表、小额办公用品领用单等可作为内部管理资料单独存放,不再作为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归档。第三十八条 通知书相关规定一、集团内部单位及关联企业间转账往来一律使用“通知书”。仅在银行划转业务情况下,可直接根据支票、汇票存根或进账单入账,不必使用通知书。二、通知书项目填制必须完整。填制单位名称处须加盖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应对发出的列账通知书及附件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并在会计主管栏处盖章。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会计主管名章的,接收单位一律不得入账。三、通知书分为两联式和三联式两种。不允许使用收、付款凭证代替通

16、知书,不允许借贷方同时开列通知书。第三十九条 拨(借)款的原始凭证一、拨(借)款必须要有支付依据,履行完整审批手续后财务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二、内部员工借款采用现行借款单模式。借款单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附在付款凭证之后,不得在借款人报销时退给借款人。禁止非本单位员工借支备用金等借款。三、集团内单位间涉及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支付,集团外单位所有款项支付采用支付审批单模式。支付审批单经职能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及会签后附在付款凭证之后,同时应取得集团外单位的收款证明(发票或收据)。对实际收款单位与合同收款单位不符的,还必须取得合同收款单位开具的付款委托书方可办理。支付审批单格式(范本)如下: 支付审批单申请单位名称: 20XX 年 X 月 X 日 单位:元 已支付金额序 号支付 内容合同 总价结算 金额现款拨付领用物资其他垫付应付(+) 预付(+)本次申 请金额12 申请支付金额(大写)人民币工程部门意见:签字:合同部门意见:签字:设物部门意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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