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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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页码:1http:/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颁布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布时间】1986-02-10【实施时间】1986-02-10【时 效 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 护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 ,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 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 促进生产。第三条各级建材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负责贯彻 执行本条例

2、。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设置国家建材局设劳动保护专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要设 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千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应设立劳动保护专职机构,专职劳 动保护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二至五,并应配备一定的工程技 术人员。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当前页码:2http:/第五条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级劳动保护专职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已 削弱的要及时充实,已撤消的要迅速恢复。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如必 须调动时,应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的基本职责:(一)国家建材局的基本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3、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劳动保护工作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统计全行业建材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参与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调 查。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编制劳动保护长远规划 ;参与劳动保护技术鉴定;参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组织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经验、科技情报交流和专业性的技术业务培训 工作。组织建材行业劳动保护工作竞赛。(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的基本职责:在国家建材局领导及当地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对本地区劳动保护、安 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地方颁发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 、政策及法规。当前页

4、码:3http:/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有关建材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安全监察 制度、安全生产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任命“安全监察员”并授予其权限和明确其职责。组织安全检查和劳保监测工作。贯彻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参加扩初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工作。总结推广劳动保护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创建文明生产工厂的活动。负责向国家建材局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日期上报本地区建材工业职工伤亡 事故统计报表。参与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责: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5、在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 规。制定本单位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落实各职能科室、车间的劳动保护职责范围。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技 术、设备、供销、运输、财务等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 安全生产并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中去进行考核。工会组织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 用。当前页码:4http:/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防尘防毒及其他改善劳动条件和 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 调离

6、原工作岗位并做好治疗工作。主持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贯彻“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 不明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及上报工作。制定并贯彻实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制度,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发 放及使用工作。加强设备安全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第三章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第七条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生产,预防职业 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第八条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劳动保护技措计 划。劳动保护技措项目经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至二十,不准挪 用。所需材料、设备应列入物资供应计划。第九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7、,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必须参加扩初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十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对尘毒点每月应测定一次,并公布结果 。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应及时治理。第十一条严禁企、事业单位转嫁尘毒危害,不得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 加工,外包扩散给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乡镇企业,已经外包或扩散的,应由发包单当前页码:5http:/位负责技术指导,解决防尘防毒措施。第十二条凡从国外引进或与国外进行合作的建材项目,必须符合本条例和国 家有关劳动卫生和安全设施要求。第四章科研与教育第十三条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劳动保护科研工作。企、事业单位要积 极开展劳动保护研究工作,必要时可成立劳动保护研究所(室),在

8、经费、人员 、物质方面给予充分保证。第十四条开展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在研究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同时,必须研究相应的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设施 。凡预防工伤和职业病设施不过关的科研项目,不得作为科研成果采用。第十五条各建材大专院校和中等技术学校,应设置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课程 ,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应设立劳动保护专业。第十六条设计院(所)应制订专业性劳动保护的设计规范。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可建立劳动保护教育中心。 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室,应配备必须的劳保监测仪器和宣传 教育器材,实现正规化的安全生产教育。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种

9、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和各级领导)的安 全教育制度。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 才能上岗位操作。对长期脱离工作岗位调动工种人员,必须做好复工或转岗的安 全教育。第十九条对于电气、起重机械、锅炉、受压容器、焊接、爆破、车辆驾驶、 瓦斯检验、危险品管理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才能独立操作,并定期复审。当前页码:6http:/第五章管理与检查第二十条劳动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 政策、法规和标准。健全本单位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做到有章可循、科学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劳

10、动保护工作机构和专业人员要根据本条例明确的基本职责 ,尽职尽责。发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提 请有关领导研究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级建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院批转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 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精神,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三条企业单位除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年还应开展定期的、群 众性的全面检查或专业性及季节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检查要明确目的、 要求和具体计划,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组织群众,做到边查边 改,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采取安全措施,落实到人,限期解决。第二十四条企业对设备安全运行和对爆炸、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保管

11、和使用 均应按国家制订的专门安全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建材矿山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贯彻有关矿山安全法规。第二十六条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原始记录 和伤亡人员档案。第六章伤亡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领导 或有关人员应立即取现场了解情况,参与处理。当前页码:7http:/第二十八条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 定,进行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二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应用电报或电话立即报告国 家建材局专职机构。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条劳动保护奖励费用从本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支付。第三十一

12、条凡对劳动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 ,给予表彰、奖励或晋级。(一)多年未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二)预防、制止恶性事故发生者。(三)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职业病方面成绩显著。(四)在劳动保护科研工作或对尘毒治理、监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方面有突出 贡献者。(五)对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等方面作出成绩者。第三十二条凡违反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凡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或死亡事故的。(二)在生产过程中,明知有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者。当前页码:8http:/(三)对有章不循、违章不究、违章指挥的领导及带头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四)对隐瞒事故或以重报轻者。第三十三条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单位当年度不能评为先 进企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 和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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