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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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10月25日星期五 主编/黄朝伟 编辑/廖江玲 版式/黄俊萍 校对/李冬莉时事 中国 23新华社北京 10 月 24 日电 未 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 易受犯 罪侵害, 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突 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院、 公安部、 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了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 罪的意见 , 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 罪, 提高政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权 益工作水平。 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 康、 安全成长, 免受违法犯罪侵害, 意见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 猥亵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对未 成年人负有监护、 教育、 训练、 救助、 看护、 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2、 与未 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 员, 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 人员, 实施强奸、 猥亵犯罪的, 更要 依法从严惩处。据了解, 截至 2012 年底, 我国 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 其 中14岁以下儿童有2亿多人。 “当前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 猥 亵, 诱骗、 组织、 强迫未成年少女卖 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虽然 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 高, 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造成严重伤害, 在社会上造成了 极为恶劣的影响, 人民群众反映强 烈。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 工说。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 庭庭长周峰介绍, 意见强化了办案 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

3、 固定证据职 责, 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 犯罪的认定原则; 强调对于以金钱 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 关系的, 以强奸罪论处, 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 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规定对进入 未成年人住所、 学生集体宿舍实施 强奸、 猥亵, 奸淫、 猥亵农村留守儿 童, 以及有强奸、 猥亵犯罪前科劣迹 的等情形从重处罚; 明确对于强奸 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 一般不 适用缓刑等,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架起一道不容任何不法犯罪分子触 碰、 逾越的高压线。 意见总共34条, 突出体现对未 成年被害人的特殊、 优先保护。用 近一半的篇幅, 从办案工作要求、 避免对被害人造成

4、 “二次伤害” 、 为 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定代理人 代为出庭陈述意见、 加大民事赔偿 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 为未成年 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 与呵护。海南 “校长带女生开房” 案、 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 甘肃、 贵州等地发生的侵害女童案, 使政法机关打击性侵害 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 见 。这部指导政法机关办案的意见将成为斩断伸向儿童 “魔爪” 、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利器。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 布了3起地方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5、 包括强奸、 猥亵未成年人的几种典型犯罪形式。三起 案例中, 一名被告人因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判处死刑, 显示了政法机关加大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 和决心。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致死被判死刑【案情介绍】 2010年6月至10月, 被告人王佳佳伙 同他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 先后将被害人王某、 周某 某、 张某某、 王某某四名女性骗至广东省河源市, 采用 殴打、 恐吓、 逼写欠条、 拍裸照等方式强迫上述被害人 卖淫, 卖淫所得全部由王佳佳等人支配。其间, 17岁的 王某某一直拒绝卖淫, 并趁人不备给家人发短信求救 被发现, 王佳佳等人用衣架、 橡胶棍、 皮带等工具殴打 王某某, 并采用多种方式虐待

6、王某某, 最终导致其因创 伤性休克而死亡。强迫卖淫期间, 王佳佳等人还劫取 了四名被害人现金、 银行卡等。 【法院点评】 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 王佳佳提起 犯意, 纠集多人参与, 殴打、 虐待、 控制多名被害人, 系主 犯。王佳佳等人强迫多人多次卖淫, 其中包括两名未成 年少女, 致一人死亡,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手段特别残 忍, 罪行极其严重, 社会危害极大, 应依法严惩。法院判 处被告人王佳佳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 法院复核核准, 罪犯王佳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奸淫幼女多人被判死缓【案情介绍】 2012年4月, 曾因盗窃罪、 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三次入狱的被告人杨宗樑, 将

7、上学途中的11岁被 害人张某某诱骗上其驾驶的货车, 然后以送张某某上学 为由, 将其骗至浙江海盐县沈荡镇某处实施奸淫。同年 5月, 杨宗樑在重庆市万州区对上学途中的7岁被害人何 某某谎称其母亲出了车祸, 将何某某诱骗至万州区某处 实施奸淫。几天后, 杨宗樑又对上学途中的9岁被害人 罗某某谎称自己是小学教师, 以让其帮忙拿表册为由, 将罗某某诱骗至万州区某处实施奸淫。 【法院点评】 被告人杨宗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 女,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应从重处罚。且曾因奸淫幼 女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8年, 系累 犯, 刑满释放后不足半年即又实施奸淫幼女犯罪, 主观 恶性深, 人身危险性大,

8、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 法 院认定被告人杨宗樑犯强奸罪, 判处死刑, 缓期两年执 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宗樑限制减刑。猥亵多名儿童被判3年【 案情介绍 】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 被告人关 天翼以测试体能为由, 分别将13岁女童王某、 12岁男童倪 某、 11岁男童谷某, 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内进行猥亵。 【 法院点评 】 被告人关天翼为寻求性刺激, 对一名女童 和两名男童实施猥亵, 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天 翼猥亵多名儿童, 情节恶劣, 应依法惩处。关天翼当庭表 示认罪, 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 依法认定被告 人关天翼犯猥亵儿童罪, 判处有期徒刑

9、3年6个月。中央政法四部门出台意见, 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从严惩处新闻分析 斩断 “魔爪”为儿童撑起 “保护伞” 聚焦四部门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意见根据意见,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 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 一般不适用缓刑。对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子, 视情宣告禁止令, 禁止其接触未成年人。 “这既体现了对此类犯罪总体上依法 严惩的指导思想, 也有助于加强对性侵害 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 ” 孙军工说。周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 在国外 早就有实施禁止令的制度, 我国禁止令制 度是在刑法修正案 (八) 施行以后开始实 施的。在性侵害犯罪方面实施禁止令制 度实

10、际上也是剥夺再犯的机会和可能性, 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的。 根据意见, 禁止令将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 作、 活动, 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 幼儿园 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一旦实施禁止令, 犯罪分子就不能从 事与未成年有关的工作和活动。如果违反 了禁止令的话, 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 周 峰说。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我国刑法规定, 奸淫幼女, 猥亵儿童 的, 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已满14周岁未 成年少女的, 法院在审判中一般也酌定从 重处罚。 ” 孙军工介绍, 意见从犯罪主体、 地点、 手段、 对象、 后果、 行为人的一贯表 现等方面, 对从重处罚

11、情节作了具体规 定, 体现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 意见列举的七种从重处罚情节主要 是: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与 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 国 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实施强奸、 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 学 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 猥亵犯罪的; 采取 暴力、 胁迫、 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 女、 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12周岁的儿 童、 农村留守儿童、 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 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 猥亵犯 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 或者多次实施 强奸、 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 伤、 怀孕、 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 猥 亵犯罪前科劣

12、迹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指出, 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 教育、 训练、 救助、 看护、 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实施强奸、 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更要从严 惩处, 这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上体现了 从重处罚的要求, 对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 年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经查实, 如果存在意见规定的七种 情形,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该向审判 机关提出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 ” 肖 振猛说。今年以来, 海南、 安徽、 河南等地相继 爆出多起教师性侵学生案件。针对频繁 发生的 “校园性侵” 等犯罪, 意见明确规 定,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 生性关系的, 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

13、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周峰指出:“我国刑法对不满14周岁的幼 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实践中, 已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 知、 判断能力有所增强, 但其身心发育尚 未完全成熟, 在日常生活、 学习和物质条 件方面对监护人、 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 人员, 存在一定服从、 依赖关系, 容易在非 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 ”意见明确规定, 对已满14周岁的未 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利用其优 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迫使 未成年被害人就范,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的,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于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作诱饵或者 作为交换, 对幼女进行奸淫的行为, 周峰 强调,

14、 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 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 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 系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 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均以强奸罪 论处。 ” 周峰说。 实践中, 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 以辅导功课等名义, 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 情况下, 利用课桌遮挡, 对年幼学童进行 猥亵, 罪行令人发指。 意见考虑校园的 “涉众性” 和 “供多 数人使用” 的功能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 社会危害性, 明确规定, 在校园或者游泳 馆、 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 实施强奸、 猥亵犯罪, 只要有其他多人在 场, 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 均可以 依照刑

15、法相关规定, 认定为在公共场所 “当众” 猥亵、 强奸, 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构成猥亵犯罪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强奸罪的, 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 度内处罚。幼女身心、 智力尚未发育成熟, 自我 防护意识和能力低, 易受犯罪侵害, 且一 旦遭受性侵害, 会给其一生幸福蒙上阴 影。因此, 对幼女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 基本共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 奸淫 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 不要求 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对于使用暴力、 胁迫 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 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无论是否 “明知” 被害 人为幼女, 毫无疑问, 都要以强奸罪论处, 从重处罚。“但实践

16、中, 有些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未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 女发生性关系, 而以各种理由辩解系与幼 女正常交往, 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 给审 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 ” 最高法 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因此意见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 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而实施奸淫等 性侵害行为的, 都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予以定罪处罚。 据了解, 制定意见过程中, 各方普遍反 映, 应当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 而且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 特征也较为明显。对此意见规定, 对不满 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 的, 应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孙军工说:“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 周岁的被害人, 从其身体发育状况、 言谈 举止、 衣着特征、 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 能是幼女, 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 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 “这既是我国一贯重视幼女保护刑事政 策的传承和延伸, 也契合了当今各国强化幼 女权益保护的世界潮流。 ” 孙军工表示。从严控制缓刑 可视情宣告 “禁止令”“重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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