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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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鞍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鞍人社发【2011】39 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机构:为加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 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 号)及辽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辽劳社发20015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审定机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

2、称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定单位审批委员会)负责。二、审定原则(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便于管理;(二)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2(三)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五)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三、申报资格与条件(一)申报资格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住院定点或门诊定点资格: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3、专科医院;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3、妇幼保健院(所);4、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5、专科疾病防治(所、站);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申报条件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评审标准;33、遵守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

4、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管科(室)或专人负责;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配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7、承诺并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的医疗服务协议;8、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9、购药渠道,要求购进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有合法证件和票据;进药严格按规定程序验收,并有验收记录;确保药的质量、无假药、无劣药、无过期药品;10、申请住院定点资格的,应具备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带有 100 张住院床位。具备下列条件的,住院床位

5、限制可适当放宽:中医院类医院、填补我市医学空白的医院及在国内和国际较有影响的学术专家在鞍开办的医院、此文件下发4前原职工定点形式为门诊的已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改为带有住院床位的专科医院。四、申报材料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鞍山市城镇职工(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以下各项证件和材料(一式四份)(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服务方式、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三)床位、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构成名单;(五)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

6、的能力;(六)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评审检查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办公室设置、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常见病诊疗及护理常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制度。五、审定程序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申请每一年集中审定一次。5(一)初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审查申报资格与条件,对符合要求及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并留存材料。(二)实地核查初审合格并受理的,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核查结论。(三)资格审定经实地核查形成的结论提交双定单位审批委员会讨论和审定。(四)公布审定结果资格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鞍山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向社会公布。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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