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的借款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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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10日, 在鹤壁福彩兑奖处, 两个小伙结伴领走了福彩刮 刮乐 “百发百中” 的一等奖20万元。 中出大奖的是鹤壁浚县建业广场的一家福彩投注站。浚县 建业广场是一处新近开发的商业圈, 客流量大, 流动人口非常多, 但该投注站开办一年多来却从未中过大奖, 投注站的老板一心盼 望能有个大奖降临来提振一下彩民的信心。据老板介绍, 当天快 到中午的时候, 店里来了两个年轻的小伙, 虽然年龄不大, 但能看 出是老彩民。进店后, 他们点名要 “百发百中” , 刮了两张只中了 一张5元, 便决定换一张继续刮。没想到, 就是这一张刮中了20 万元大奖, 中奖的小伙欣喜若狂, 大声喊:“中了!中了!20万!

2、” 在办理兑奖手续时, 小伙仍然掩饰不住激动的心情, 他表示, 这是自己买彩以来中得的最高奖金, 买彩票不仅能中奖, 还能为 社会献爱心, 希望自己今年还能中更大奖项。(豫福)以案说法 HENAN LEGAL DAILY1111责任编辑 路 歌 校对 王晓林E-mail:20152015/ /0404/ /15152002 年 4 月 1 日, 李某 因资金紧张向孟某借款 3 万元, 并出具内容为 “今借 到孟某现金叁万元整, 恒利 源制粉公司李某, 2002 年 4 月 1 日” 的借据一张, 未约 定还款期限, 且没有加盖恒 利源制粉公司的公章。后 李某一直未能偿还, 孟某遂 诉至法院。审

3、理过程中, 原告孟某 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 金 3 万元及利息。被告李 某辩称, 借款之事属实, 但 是, 当时原、 被告分别是富 达面粉有限公司与恒利源 制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借款是两个公司之间的 行为, 现在两个公司都已注 销, 并且双方已经结清欠 款, 如果有借据, 也是结算 时遗漏的; 另外, 2002 年, 富达面粉有限公司的股东 薛某曾诉至法院, 要求李某 偿还该笔借款, 但由于主体 不适格, 法院驳回了薛某的 诉讼请求。该判决距今已 有十余年, 在此期间孟某从 未向被告催要过借款, 故不 同意偿还借款。 因此, 本案主要的争议 焦点是: 在借贷纠纷中, 如 果涉及公司法

4、定代表人出 具借据, 究竟为职务行为还 是个人行为?如果双方纠 纷时间较长, 应该怎样认定 诉讼时效?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为死者王某来说, 不论其从事的是非法行为, 还是合法行为, 其生命权都是合法的, 应受到保护。 被告与死者王某基于共同意思从事违法活动, 这样 一个先行行为赋予了被告在共同行为人出现生命危 险时, 应当尽到救助义务, 这一义务属于临时的特定 救助义务。在王某落井出现生命危险时, 被告徐某 作为唯一在场人员, 最起码应当报警或向他人求助, 但因害怕盗窃行为被发现而放弃救助王某, 对王某 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 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承担相 应的赔偿

5、责任。 在违法行为过程中, 违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仍应 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 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 保护。基于此, 有人认为, 王某失足落井是自己从事违 法行为造成的, 应驳回原告的诉求。按这样的理解, 本 案中, 在共同的盗窃行为中, 王某面临生命危险, 徐某 却采取放任、 冷漠的态度不救助, 如果仅承担对其盗窃行为的处罚, 明显是一种不公平。虽然王某的死亡与 其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 但我们不能因其行为违法而 认定其生命权益非法, 故以被告与王某从事违法活动 而驳回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不适用公平原则 有人提出了另外的观点, 即两人是为了共同利益 而使其中一人丧失

6、生命, 应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 , 另一 方对死者应承担补偿责任。但是, 从法理上来看,“公 平责任原则” 中的共同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本案中, 两人的共同利益是非法的, 对非法利益进行补偿, 显然 与法理不相符, 故本案不能适用公平原则。既然不能 适用公平原则, 那么本案中的被告徐某承担的应当是 赔偿责任, 而非补偿。因为赔偿意味着赔偿方存在法 律上的过失, 如侵权或者违约, 需要承担赔偿对方损失 的法律后果。但是, 补偿意味着补偿方不存在法律过 失, 仅仅是因为合法进行的法律行为而给相对方造成 了合法利益损害, 从公平原则出发给予补偿, 并且补偿 时需要考虑双方利益均衡, 以合理为必要。

7、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据, 之后公司注销通讯员 吴红耀到期的借款谁来还?相约偷电缆, 一人淹死省福彩中心主任叶川赴信阳调研在这个春意盎然的季节里, 洛阳偃师市福利 彩票迎来了一次中奖高潮。3月22日, 偃师市顾 县镇营防口村的41530170号投注站中出双色球 一等奖813万元; 时隔一天, 在偃师市顾县李湾 电厂口的41530162号福彩投注站中出刮刮乐 “美 梦成真” 8万元。4月8日, 偃师市的41038037号 投注站又传出了喜讯, 中出偃师市第二个 “美梦 成真” 8万元大奖。 8日下午, 当天中奖的这位幸运彩民与家人 一同来到该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领奖。据 了解, 中奖者李先生 (

8、化名) 是在偃师市华夏百货 西步行街的41038037号投注站刮中大奖的。李 先生对 “刮刮乐” 情有独钟, 并且平时只喜欢玩 “美梦成真” 这一种彩票, 经常去投注站购买。中 奖当天, 他在投注站花200元购买了一本 “美梦 成真” 彩票, 其中有一张中得 “美梦成真” 最高 奖。(豫福)4月6日至7日, 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叶川赴信阳调研福利彩 票发行销售工作, 信阳市民政局局长邹洪、 副局长吴本玉等陪同调研。 叶川一行首先来到信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听取了副主任简 功安关于2015年一季度信阳福彩销售情况、 投注站标准化建设及 “中福在线” 运营情况的汇报, 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信阳福彩

9、发行销售 工作, 并鼓励全体干部职工再接再厉, 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出更 大的贡献。随后, 他们又实地查看了中心办公场所、 即开票仓库, 查 阅了规章制度、 交接班日志及安全应急预案等有关资料, 了解了干 部职工工作生活情况。当看到工作人员在新设立的办公大厅集中 开放式办公时, 叶川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集中开放式办公 不仅便于职工进行工作沟通, 提高工作效率, 更重要的是为广大彩 民办事提供了方便。 ” 最后, 叶川一行又先后来到中福在线北京南路销售厅和新六大 街销售厅。每到一处, 叶主任都与销售人员及彩民亲切交谈, 详细 了解中福在线视频彩票销售情况、 经营现状以及彩民对中福在线游

10、戏的感受和意见建议, 并嘱咐销售人员努力做好彩票销售工作, 进 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确保销售厅 “安全运行、 健康发展” , 给彩民提供最佳的休闲娱乐环境。 (信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偃师彩民 18天连中仨大奖鹤壁小伙 刮中 “百发百中” 20万元大奖同伙见死不救应担责案情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焦点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结果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

11、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分析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案情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基本对于本案存在的争议, 南乐县人民法院法 官王帅作出解析: 借据中有公司字样不能推定为职务行为 被告李某书写的借据虽写有公司字样, 但 未经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只能说明李某是该公 司的工作人员, 而不能推定为李某代表公司履 行职务。而且李某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12、。从全案事实和证据看, 李 某借款时虽然是公司的工作人员, 但在本案中 无一证据可证明李某的借款行为是受公司委托 或指派。因此, 本案事实和证据均足以证明该 笔借款属于李某个人所借。以借据书写有 “恒 利源制粉公司李某” 字样来推定借款为公司行 为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借款行为具有相对性 在审理过程中, 被告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证 据有2002年的民事判决书、 富达面粉有限公司 签订的承包合同一份, 想要证明该借款是公 司之间的借款, 而非原、 被告个人行为。 但经审查, 民事判决书的原告为薛某, 而非孟某, 由于借款行为具有相对性, 且该 案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况, 故判决书 均未对该笔借款

13、作出处理。对于承包合 同, 合同中记载的甲乙双方非本案原、 被 告, 故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所述目 的, 法院不予采信。 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 应适 用最长诉讼时效 审理过程中, 被告辩称从借款至 今十余年间, 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 该借款, 故不应支持原告的诉求。 对此, 首先要明确借据代表的是一 种借款合同关系, 是出借人向借 款人交付借款时, 借款人向出借 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 据。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 借据, 诉讼时效为两年, 从其 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 算。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 借据, 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 款人要求还款, 诉讼时效 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 次日起计算, 时间为两

14、年。即使出现诉讼时 效中断的情形, 如果出 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 据后的20年内没有 主张权利, 仍然丧 失胜诉权。2014 年 11 月 21 日, 南 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 李某偿还原告孟某借款 本金 3 万元及利息。判决 书 送 达 后 , 双 方 均 未 上 诉。徐某和王某相约盗割井中电缆, 王某 负责下井盗割, 徐某负责望风。几分钟后, 徐某见王某的鞋漂浮在井面, 意识到王某 可能掉进井里淹死。徐某因怕盗割电缆被 发现, 未救助也未打电话报警即自行离开。后因王某失踪, 其父母报案才找到王某 尸体。公安机关调查认定, 王某系生前溺水 死亡, 无犯罪事实发生, 对王某父母下达了 不予立案通

15、知书。后王某父母以徐某未尽 救助义务为由, 要求徐某赔偿97527.49元。对于被告徐某该不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 何种责任, 在审理中出现三种意见: 一是王某 是在进行违法活动中丧失生命, 法律不应保 护其违法行为, 应驳回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二是王某虽然是在进行违法活动, 但在其生 命危急情况下, 被告有救助责任, 而未救助, 由被告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根据公平 原则, 由被告承担补偿责任。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徐某与死者 王某虽从事的是违法行为, 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中, 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死者王某 与被告徐某基于共同意思而从事违法活动, 处 于特定的环境, 一方面

16、临人身危险, 另一方应给 予力所能及的救助。本案中, 被告徐某对王某落井后采取放任、 消极的态度, 因害怕盗窃行为 被发现, 而放弃了救助王某的行为, 对王某的死 亡有一定过错, 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承担一定 的赔偿责任。当然, 王某明知行为违法和危险, 仍去从事该违法活动, 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 责任。焦点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争议结果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判决分析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综合通讯员 樊世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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