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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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2017年11月6日星期一6(上接第一版) 中央政法委加强协 调,统筹司法执法机关积极配合改 革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 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细致做好转 隶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和线索移交, 确保工作有机衔接。中央编办对试 点地区涉改单位人员编制机构转隶 进行具体指导。通过扎实有效的工 作,齐心协力把党中央要求落到 实处。 试点省(市)党委多次召开全 委会、常委会和试点工作小组会 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 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 识” ,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 悟,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施 工队”作用,积极坚定、审慎稳妥 推进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 务,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2、取得重 要阶段性成果。 (一)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体系。试点地区从关乎党的事业兴 衰成败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充 分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 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 从严治党的关系,切实把思想和行 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将 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谋划、 部署和推进,探索完善党和国家自 我监督的有效途径。 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统 一。深刻认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 是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认真落实 “既完善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 家机器监督”的要求,在实现党内 监督全覆盖的同时,建立国家监察 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 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公权力 关进制度笼子,体

3、现了党内监督与 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改 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 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 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 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 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 万人。 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的定位。 充分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 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 举,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 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 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 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 中,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 综合分析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把握 “树木”和“森林”关系,有效运 用监督执纪“四种

4、形态” ,把党的 政策策略体现在工作实践中,不断 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效果,推动 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今 年1至8月,北京市运用“四种形 态”处理 6546 人次,同比增长 47.2;山西省运用“四种形态” 处 理 27239 人 次 , 同 比 增 长 19.2;浙江省运用“四种形态” 处 理 24085 人 次 , 同 比 增 长 119.6。 (二) 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 试点过程中,3省 (市) 从组织形 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 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决 策指挥、资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 集中统一,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 系更加科学完备。 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始终,主

5、 体责任有效落实。3省 (市) 党委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强化集中 统一领导,把改革试点工作列入省 (市) 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省 (市) 党委全会工作部署, 深入研究,靠前指挥,确保试点任 务顺利完成。三省(市)党委书记 担任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带头调查 研究,把握试点方向,抓住制定 实 施 方 案 、 人 大 选 举 、 转 隶 挂 牌、留置措施使用等关键节点, 亲力亲为解决遇到的具体问题。 省 (市) 纪 委 充 分 发 挥 牵 头 作 用 , 精 心 做 好 组 织 协 调 ; 省 (市) 人大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监 察 委 员 会 及 时 依 法 设 立 ; 省 (市) 党

6、委组织部认真配合做好监 察 委 员 会 领 导 班 子 组 建 配 备 工 作;省 (市) 党委政法委牵头解 决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执法机关协 调衔接问题;省 (市) 检察院在 省 (市) 党委统一领导下,主动 配合做好转隶,确保各项工作顺 畅衔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形 成 纪 委 牵 头 推 进 、 部 门 各 负 其 责、合力协同攻坚的良好工作局 面。通过试点工作,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敢抓 敢管、动真碰硬,问责力度不断加 大。今年 1 至 8 月,北京市问责 204人、13个党组织。经党中央批 准,北京市委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 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改组,这是 北京历史上首例依据党

7、章党规作出 的 改 组 决 定 。 山 西 省 问 责 2514 人。浙江省问责1046人。 党委细化工作措施,对反腐 败领导更加坚强有力。试点地区 党委切实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 的 领 导 , 由 原 来 侧 重 “ 结 果 领 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 ,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日 常工作中。党委书记定期研判问 题线索、分析反腐形势、把握政 治生态,第一时间听取重大案件 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 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认真 审核把关,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 报,确保党牢牢掌握对反腐败工 作的领导权。今年1至8月,北京 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召开 36 次、25 次、29 次省 (市

8、) 党委常 委会会议研究管党治党、反腐败 工作;省 (市) 党委书记批准谈 话函询、立案审查、采取留置措 施等事项分别达到90人次、44人 次、22人次。 (三)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 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 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按照试点 方案要求,试点地区整合行政监 察、预防腐败和检察院查处贪污贿 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 作力量,有效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 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实现 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 政府”的转变。 集中力量抓好转隶,完成三级 监委组建。3省 (市) 把转隶作为 推进试点工作的关键,坚持高标 准,逐个审核转隶人员档案,严把 政治关、严格资格条

9、件,对不适合 到纪委、监委工作的不予转隶。按 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扎实做好 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成熟一个组 建一个,防止“一刀切” 。截至 2017年4月27日,试点地区全面完 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 隶工作,北京市共划转编制 971 名,实际转隶768人;山西省共划 转编制 2224 名,实际转隶 1884 人;浙江省共划转编制1889名,实 际转隶1645人。 全面覆盖公职人员,公权力 受到有效监督。为实现对本地区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 盖,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 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并在此 基础上作了深化探索。山西省将 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

10、员行贿受贿、 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 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 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浙江省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委 派 到 其 他 单 位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纳入监察范围。 适应监督全覆盖要求,将监 察职能向派驻机构和乡镇一级拓 展。在各级监委全部组建的基础 上,3省 (市) 根据本地实际和工 作需要,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 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 能,实现监察职能的横向延伸。 改革后,北京市、山西省、浙江 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分别为 40 个、35 个、 35 个。探索 授予乡镇纪检干部必要的监察权 限, 推动国家监察向基层延伸。山 西省选择朔

11、州市平鲁区、 临汾市安 泽县, 通过县级监委赋予乡镇纪检 干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 协助乡 镇党委开展监察工作。 (四) 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 公,机构、职能和人员全面融合。 试点地区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对党委 全面负责,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 责,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主任、 副主任分别由同级纪委书记、副书 记兼任,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 机关名称。 聚焦中心任务,科学设置机 构。按照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地区 纪委、监委共同设立内设机构,在 力量配备上向监督执纪一线倾斜。 北京市纪委、监委设立29个内设机 构,监督执纪部门的机构数、编制 数占总数的79和74;山西省纪 委

12、、监委设立21个内设机构,监督 执纪部门的机构数、编制数占总数 的 76.2和 74.6;浙江省纪委、 监委设立25个内设机构,监督执纪 部门的机构数、编制数占总数的 76和77.6。 把握动态平衡,做好过渡期衔 接。为保持工作连续性,试点地区 都设置了改革过渡期,抓好各项政 策和工作衔接,检察院对有关职务 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列出 详细清单,转隶后移交监察委员 会;以领导关系转隶为时间节点, 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 的原则,转隶前检察院反贪、反渎 部门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按原有程 序办理,转隶后新立案调查的按监 委相关规定办理。 加强思想引领,促进干部队 伍有机融合。针对纪检干部

13、和转 隶人员的工作特点,试点地区纪委、监委对转隶人员加强党章党 规党纪教育,对原有人员加强宪 法法律知识培训,补齐短板、发 挥优势,有效提升综合素质和履 职能力。将转隶人员与现有人员 融合编制,纪委、监委班子成员 同每名转隶人员谈心谈话,开展 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 转隶人员政治认同和归属感,把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好传 统、好作风融合在一起、传承下 去。北京市坚持机构组建与支部 组建同步推进,发挥党建统领作 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化 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山西省三级 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逐一同 转隶人员面对面谈心谈话,班子 成员入户家访 2807 次,全省 1.8 万名纪检监察干

14、部实现集中培训 全覆盖。浙江省采取集中学习、 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进行业务培 训,有效推动理念和工作融合。 (五)实践运用调查权、发挥留 置威慑力,充分行使监委职责权 限。3省 (市) 各级监委认真履行 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探索运用 调查手段,严格规范权力行使,确 保惩治腐败力度不减。 全要素试用调查措施,有效发 挥职能作用。按照能试尽试原则, 试点地区监委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 过程中充分运用 12 项调查措施和 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今年 1至8月,3省(市)已累计开具各 类调查措施文书53448份,采取技 术调查措施16批次,限制出境179 批次633人。通过12项调查措施的 运用,监委

15、履职有力有效,保持了 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今年 1 至 8 月 , 北 京 市 处 置 问 题 线 索 6766 件,同比上升 29.7;立案 1840 件,同比上升 0.7;处分 1789 人,同比上升35.4。山西省处置 问 题 线 索 30587 件 , 同 比 上 升 40.4;立案11261件,同比上升 26.4;处分10557人,同比上升 11.7 。 浙 江 省 处 置 问 题 线 索 25988件,同比上升91.5;立案 11000件,同比上升15.5;处分 9389 人,同比上升 16.1。北京 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追回外逃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2人、9人、 10人。 规范行

16、使监察权,建立健全 工作机制。坚持宽打窄用,严把 决策审批关,试点地区针对不同 调查措施设置不同审批程序,重 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相关材料 全程留痕、存档备查。严格按照 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调查取证,对 调 查 措 施 的 适 用 条 件 、 执 行 方 式、程序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 统一文书格式,采取调查措施进 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同步录音录 像,调查措施的使用更加严谨规 范。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 处分” ,调整处分审批权限,依法 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 处置。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 西省、浙江省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284人、1180人和951人。 全过程测试留置流程,增强规 范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改革试点, 试点地区均以留置取代“两规” ,解 决了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法治 难题,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惩治腐败的能力。细化审批权 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纪委 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 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 异地留置进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 调查与审理工作对接。坚持惩前毖 后、治病救人,留置期间注重对被 调查人的思想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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