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家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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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青岛理工大学家具管理办法青岛理工大学家具管理办法(2007 年 4 月 27 日校务会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家具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家具管理,更好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的家具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家具的统一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检查。第三条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公共家具,合理使用,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

2、章第二章 家具家具计计划的制定、划的制定、审审批与批与执执行行第四条第四条 家具计划的制定。学校需要配置的各类家具,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报本单位年度家具购置计划(其中教学用家具须先报教务处审核) ,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公用家具(如学生公寓、各类教室、单身公寓等)的添置、更新与改制,由相应的管理单位提出年度计划。 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用家具的添置、更新与改制,由使用单位提出年度计划。 2 第五条第五条 家具计划的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家具购置经费,在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全校家具分类购置计划,上报学校批准执行。家具购置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追加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追加的家具,需

3、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经费情况,本着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的原则,给予审核落实。用科研经费、部门发展基金或自筹经费等经费渠道购置家具,购置前均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采购或委托购买。 第六条第六条 家具计划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家具年度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第三章 家具的家具的验验收、入收、入帐帐第七条第七条 家具交付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验收。制作专用家具,使用单位需提供图纸和技术要求,家具交付时,使用单位应参与验收。第八条第八条 家具验收后,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采购人员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4、未办理入帐手续,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第四章第四章 家具的日常管理与家具的日常管理与维维修修第九条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本部门的家具实行责任到人的保管,使用单位要定期的进行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 3 第十条第十条 家具的借用或调拨,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擅自调整。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要无条件调回原单位,对擅自外借的家具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予以收回。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家具均应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使用人员应予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学校家具据为已有,不得将办公家具搬入宿舍使用,不得随意拆改学校家具,不得使家具遭受人为的风吹、日晒、雨淋等损害。第十二条第十二

5、条 使用人员调离我校、离退休或单位变动时,应先办理家具变更手续后才予以放行。闲置家具,使用单位应办理退库手续,不允许自行处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用家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学生公寓的家具,学生公寓中心应采取专人管理,宿舍内配备的家具不得搬出宿舍楼,不得私自转借或更换房间,不得人为损坏。学生毕业离校前,须由学生公寓中心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查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丢失或人为损坏家具要严格赔偿并追究使用人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单身教职工生活用家具按学校家具配备标准执行,退房间时,管理部门应认真查验家具,确认完好无损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家具丢失或人

6、为损坏,要予以赔偿。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损坏、破损的家具,使用人应及时报修。由于 4 质量、年久老化等原因造成的家具正常损坏的,由使用人联系修缮部门修理;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家具非正常损坏的,使用单位要查明原因,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办理赔偿手续后,批准报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各类教室、公寓等公用家具,管理部门应在假期申报大修,对使用年限较长、油漆脱落较严重的家具应申请进行油漆养护。第五章第五章 家具的家具的报废报废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由于使用年限较长或质量问题,造成损坏难以修复的家具,使用单位可以申请报废。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家具报废时,使用单位需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 由国有资产

7、管理处组织鉴定,符合报废要求的,报学校批准后办理报废、销帐手续并回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库存多年的积压家具或已丧失使用功能的家具,经学校批准后,可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所得残值上缴学校。 第六章第六章 家具家具损损坏、坏、丢丢失的失的赔偿赔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家具如有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报青岛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损失报告单 ,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属于被盗事故,还需报保卫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家具损坏或丢失的,应视情节轻重、家具状况及损坏程度,由国有资 5 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赔偿金额,进行经济赔偿。对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办公家具配备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家具 管理办法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 年 5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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