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医院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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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人民医院职工奖惩条例 瑞安市人民医院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惩罚有规不循, 明知故犯者,根据有关医院制度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含技术临时工) ,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条 奖惩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以政策规定为准绳; 奖励和惩戒相结合,以鼓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戒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日常工作由院办负责组织实施。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职工代表组成督查小组共同

2、参与督查。未尽事宜由医院两套班子讨论决定。 第五条 本条例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奖励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医院每年度对所有科室及全体职工进行一次考评, 年终被评为先进科室、先进个人的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根据年终考评结果确定。 第七条 医院每年度均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和临床教师进行双向评估, 组织学生评选优秀带教老师和先进教研室,其奖励参照医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八条 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3000 元20000 元,在晋升晋级上予以优先。 第九条 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净利 10 万元以上或节省资金 10

3、 万元以上分别给予 1%-2%奖励。 第十条 引进新技术、新项目,为医院年创净利达 20 万元以上,奖励主要完成者 20005000 元;50 万以上,奖励 1000020000 元;100 万元以上奖励2000050000 元。 第十一条 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比赛、考试,取得前 3 名者,奖励 100300元; 参加医院派出的市、 局级各类技术操作比赛或其它竞赛活动, 取得前三名者,奖励 200600 元;参加温州市级的各类比赛,获得前三名者,奖励 500-1000 元;参加省及省以上各类比赛,取得前三名者,奖励 10002000 元;参加全国各种执业资格考试及中级职称考试,取得温州市前三名者

4、,奖励 100300 元。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避免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减轻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打击犯罪,举报或抓获不法分子,给予奖励 10020000 元。 第十三条 维护医院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给予表扬,并奖励 10010000 元。 第十四条 举报收受红包、医风医德败坏,举报红包者奖励查实额度的 10 倍,凡举报贪污、回扣等腐败现象酌情经济上鼓励,政治上给予嘉奖。 第十五条 罕见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突发性灾害事故集体伤(病)抢救;及在各种抢险救灾中成绩突出,被公认的,给予集体通报表彰,并奖励 100010000元。 第十六条 得到省级党报、党刊以上新闻

5、媒体点名表扬的,奖励标准如下: 国家级 10005000 元;省级 5001000 元; 第十七条 对工作(职责范围外)中能及时发现,纠正缺陷,把事故和严重差错的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者,给予奖励 50010000 元。 第十八条 在瑞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对医院进行正面报道的(专门人员除外) ,奖励稿酬的 3 倍。 第十九条 对各级科研成果、 发表论文 (含教学论文) 给予奖励, 具体参照 温州医学院科研业绩奖励试行办法 (附件 1) 。 第二十条 对取得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资格者,按下列标准奖励。 国家级类学分 2000 元,省级类学分 1000 元;省级类学分 600 元 第一节 职业道德

6、 第二十一条 综合满意率门诊、住院低于 90%、伙食(营养科外)低于 75%,每低 1 个百分点,扣科室月奖 1%,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在征求意见时, 对病员反映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而不满意的,经查实一次扣 50 元;在院内职工与职工争吵主要责任方扣 300 元,次责任者扣 100 元;在病人面前争吵各扣奖金 1 个月;职工与病员争吵负有责任者,扣奖金 3 个月。 第二十三条 个人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损害医院声誉,经查实发现一起扣发13 个月奖金;科室集体被媒体曝光,扣发全科室 20%的奖金,科主任(护士长)加扣当月职务奖;医院整体被曝光,经查实院长、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当

7、月奖金降至普通行政奖;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其他有损医院形象的言行,发现一次扣 1 个月奖金。 第二十四条 违反行为、语言、服务规范,发现一起扣 20 元。 第二十五条 收受红包,未按规定在 24 小时内退还或上交,经查实,除责令追缴红包退还外,处红包金额 10 倍罚款;第二次发现,除罚款外停刀、停处方权一年;第三次发现,除罚款外,待岗处理;索要或暗示而收取红包,一经查实,除经济处罚外,解除现有职务,降聘 12 年。 第二十六条 个人收取药品,器械及其它不同类型的“促销费” 、 “回扣” ,一经查实,除如数上交外,处以查实额度 5 倍的罚款,再犯者作待岗处理。叫服务对象到指定药店购药或到指定

8、处购买器材、私自为患者手术、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携带器械(手术包等) 、私自行医、大量配以辅助不合理药物导致开大方者, 一经发现, 一次处以罚款 500 元, 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并作待岗 3 个月处理、晋升延迟二年;未经医教科同意私自把医院业务上能解决的病介绍到外院就诊,发现一次扣 500 元。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新药推广和药品义卖、义诊等活动,违者每人罚款 1000 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额外费用由责任科室及责任者承担,情节严重造成影响者,扣奖 1 个月。违反医院职工公费医疗规定,除全部承担产生的费用外,对责任人或科室给予 1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

9、反物价政策,不按规定收费,每发现一起当事人扣奖金 100元,科主任、护士长各扣当月职务奖,处科室多收条款的二倍罚款,因乱收费引起的不良后果,视情节另作处理。 第三十条 “搭车开药” 、搭车开检查单,除承担药品费用外,处以查实额度5 倍罚款,并扣发当月奖金。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直接收取服务对象现金而不给有效凭证者,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解除现有职务,降聘 1-2 年,处 1000 元罚款;如占为己有者,一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解除现有职务,降聘 12 年,如数退还外处 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不交费或少交费为患者作各种诊疗、检查,发现一

10、起承担双倍费用。 第三十三条 开冒名顶替方(单)和假证明,损害病人利益,影响医院声誉,除退赔病人损失外,扣 6 个月奖金,触犯有关法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私自向病人推销各种物品,视情节轻重,扣 6 个月奖金,违法者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二节 劳动纪律 第二节 劳动纪律 第三十五条 发现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扣 50 元,造成病人投诉者,扣100 元。 第三十六条 脱岗或查岗时在 15 分钟内未能到位,发现一次扣 50 元;离岗一小时发现一次扣 50 元并给予告诫, 发现第二次除扣 100 元外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第三次作旷工论处,年累计离岗 9 次以上作待岗 3 个月处理;旷工

11、1-7 天者取消全年出勤奖,扣除 1-3 个月奖金;旷工 7 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因脱岗造成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上班干私活,听音乐、玩电脑游戏、上网娱乐,带小孩、吃食物、闲聊、嬉闹、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护理人员夜间上班睡觉等,发现一次扣 50元。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发现一起扣 20 元。 第三十八条 穿白大褂进入食堂、上街,发现一次扣 20 元。与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限制科室(手术室、分娩室、新生儿病房、监护室、财务室、收费室、档案室、电脑中心、库房等) ,发现一起扣所在科室 50 元,扣擅自进入者 100元。 第三十九条 工作室及其周围乱晒被褥衣物,用公用

12、电炉蒸煮食物;集体宿舍内使用煤气等灶具;使用电炉、电饭煲、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除没收器具外,扣 100 元。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四十条 上班时不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服务牌;护士不穿护士鞋、上班戴首饰(手镯、戒指、耳环) 、留长指甲;发现一次扣 10 元。 第四十一条 在诊疗场所吸烟,发现一次扣 50 元。 第四十二条 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而私自调班,发现一次双方各扣 50 元。科室负责人离开瑞安市区未办委托书,发现一次扣 200 元。凡外出开会、学习未办报批手续,发现一次扣 200 元。 第四十三条 因食堂卫生不洁而造成食物中毒,按事故论处,职工食堂

13、发现一次病员就餐,处 100 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工作场所禁止一切娱乐活动,违者扣 1 个月奖金。 第四十五条 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出席人员无故不参加,每人次扣奖 20元;科主任、护士长未及时传达院周会精神,每发现一次扣科室负责人 50 元。 第三节 工作效率 第三节 工作效率 第四十六条 对上级或医院下达的时效性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扣 100 元,影响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扣责任人 1000 元。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出错通知、起草文件失误、核算错误、调查失误、报告失实、反馈不及时,发现一次扣 50 元,造成不良后果,扣 500元。 第四十八条 对基层科室的请示报告,

14、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限于三天内有明确答复,每逾期一天扣 50 元,办理不及时(特殊原因除外)而影响工作的,扣责任人 500 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干部对错误行为熟视无睹,或知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有关人员 1 个月奖金,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免职等处分。 第五十条 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联系科室制度,每周无故不执行者,扣200 元,不记或少记工作日志,视情节扣 50200 元。 第五十一条 打字室在无特殊情况下未按指定时间完成各种资料、 表格、 文件、报表等的打印,每发现一次扣 50 元。 第五十二条 图书馆及时预告新书, 介绍新书内容, 为医院、 教学、 科研服务,无故延误每次扣 20

15、元。 第五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得力,扣 100 元,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者,扣责任者当月奖金;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无故不及时完成任务(特殊情况除外) ,影响工作,造成损失,扣当事人当月奖金。 第五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门未按规定下收、下送、下修,发现一次扣责任者100 元。 第四节 后勤管理 第四节 后勤管理 第五十五条 物资因采购、验收等把关不严,发生质量问题扣责任人 100 元,对医院造成损失的,扣 5005000 元。 第五十六条 计划内物资(包括常用药品、血制品等)供应满足率必须达到100%。出现供应不及时或不满意现象,每一起扣责任人 50 元。 第五十七条 物资必须做到帐帐相符、 帐物相符, 盘点正负差额不得超过 1000元(调价因素除外) ,否则按严重差错论处,超过 10000 元为事故。 第五十八条 科室医疗仪器及设备遗失,或无故损坏,必须按价赔偿,擅自借外院或个人使用扣责任者 13 个月奖金。 第五十九条 凡公共场所物品,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拿到宿舍或科室移作他用,违者处以 100 元以上罚款。 第六十条 浪费水电者,如开无人灯、风扇、自来水龙头未关等,使用中央空调时未及时关闭门窗,或开无人空调,发现一起(处)扣 20 元。 第六十一条 病区、门急诊、输液科等备有电热水器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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