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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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和驾驶人技术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第三条第三条 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

2、”)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业务。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联合收割机登记联合收割机登记第六条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联合收割机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作业。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2 (一)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功率在 14.7 千瓦以上);(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三)小型

3、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功率不足 14.7 千瓦)。第七条第七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经农机监理机构对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2)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三)联合收割机产品合格证明;(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完成登

4、记,核发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九条第九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号牌,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的位置。第十条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 1 次安全技术检验。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确认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行驶证一致,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按前款规定在行驶证上签证。 3 不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

5、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联合收割机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联合收割机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的;(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或者更换整机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三)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四)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 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6、。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凭证。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由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携带档案,于 90 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填写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联合收割机,并提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申请联合收割机转入,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 4 确认联合收割机,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所有权

7、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应当填写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向登记该联合收割机的农机监理机构交验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四)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收回联合收割机行驶证,重新核发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将联合收割机作为抵押物抵押,申请抵押登记或者注销抵押的,应当由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其中办理抵押登记的,

8、还须提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 日内,在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或者注销抵押登记的内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报废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填写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将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农机监理机构注销。因联合收割机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 5 本人身份证明,交回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 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

9、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填写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联合收割机登记档案核实后,属补发、换发登记证书、号牌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补、换发;属补发、换发行驶证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补、换发。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联合收割机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第三章第三章 驾

10、驶证申领和使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驾驶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R”;(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S”;(三)小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T”。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 150 厘米; 6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 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

11、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 3 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5 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 2 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 3 年的;(六)法律、

12、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7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三)科目三:田间(模拟)作业技能考试。 第二

13、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 3 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申请人在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 20 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 2 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每个

14、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 10 日后预约。在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增考项目:(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二)持有准驾悬挂式或者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 8 (三)持有手扶式拖拉机或小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

15、科目三。增考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 5 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 6 年。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 90 日内,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换发联合收

16、割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遵章守法和安全作业情况进行审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 1 次身体检查,按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 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 9 机监理机构,并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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