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深化“三会三化”建设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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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河南省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四个能力”深化深化“三会三化三会三化”建设工作标准建设工作标准1 总则总则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三会三化”建设的术语、定义、建设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达到建设标准,其他单位参照执行。2 术语与定义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 社会单位社会单位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和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2.2 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

2、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2.3 消防安全消防安全“三会三化三会三化”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管理标准化、标识明细化、宣传常态化。2. 4 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标识用图案、符号、文字、特定的颜色和几何形状构成的标志,- 2 -向人们传递消防安全信息,传达消防安全管理指令。2. 5 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2. 6 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

3、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2. 7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2.8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单位的副职担任,也可以单独设置或聘任,具体实施和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2.9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员等。3 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3.1 社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做到“消防

4、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3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了解消防法律法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内容进行统筹安排,保障单位消防工作经费、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组织建立等重大事项的落实。3.3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3.4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掌握消防法律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管理、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其中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每 2 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

5、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每日至少进行两次夜间防火巡查。3.5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规程,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或隐患及时消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合格证书。3.6 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每天班前、班后对本岗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3.7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 4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3.8

6、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及时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责任人和部门,并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3.9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对不能保证消防安全,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4 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扑救初起火灾4.1 社会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4.2 单位员工应当掌握电话报火警的基本要求和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具

7、备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4.3 单位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通过报警按钮或楼层电话等向消防控制室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及附近员工应当立即展开扑救,并引导在场人员疏散。4.4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确认。火灾确认后,应当立即电话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 5 -队应当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扑救火灾,疏散人员。5 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5. 1 社会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疏散演

8、练。5.2 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基本能力。5.3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逐楼层、逐部位确定疏散引导人员,负责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逐房间配备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等逃生自救设备。5.4 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人员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形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有序疏散逃生,避免拥堵踩踏。5.5 火灾发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a)二层及以上的楼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

9、上下层;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和首层。5.6 应当优先疏散婴幼儿和老、弱、病、残、孕人员。6、管理标准化、管理标准化6.1 消防管理组织消防管理组织- 6 -6.1.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确定各部门、各楼层、各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6.1.2 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

10、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6.1.3 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6.1.4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6.1.5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6.2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6.2.1 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与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正常运行,任何单位

11、、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6.2.2 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 7 -人员应当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巡检。消防设施巡检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消火栓压力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并填写巡检记录。6.2.3 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协议。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设施测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填写测试记录和年度检测报告,年度检测报告应于 30 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单位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和全面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实施。6.2.4

12、 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 24h 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6.3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6.3.1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与标准,应当落实定期维护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6.3.2 单位应当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外窗上安装栅栏、金属护栏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确需关闭的安全出口必须采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6.3.3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设置

13、电致发光型疏散指示标- 8 -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公众聚集场所宜选用 80cm35cm 大型灯箱式安全出口标志。6.3.4 楼梯间及前室、疏散走道、公共活动房间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6.3.5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6.4 用电消防安全管理用电消防安全管理6.4.1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6.4.2 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管或金属管保护,人员密集场所宜安装电气线路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6.4.3 电器线路和电气设备不应敷设、

14、安装在可燃物上,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人员密集场所严禁使用电熨斗、热得快、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6.4.4 照明用电应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6.4.5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公众聚集场所应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6.5 用火消防安全管理用火消防安全管理- 9 -6.5.1 单位应明确用火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6.5.2 电气焊工等实施明火作业人

15、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6.5.3 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6.5.4 商场市场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6.5.5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6.5.6 易燃易爆单位内严禁携带火种,严禁违规动火,汽车、拖拉机必须安装排气管火星熄灭器,必须使用防爆型电瓶车、铲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6.6 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6.6.1 室外装修、玻璃幕墙

16、、广告牌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防排烟和灭火救援。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6.6.2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消火栓箱- 10 -应采用易碎玻璃。6.6.3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公众聚集场所宜采用阻燃制品,并张贴阻燃标识。6.6.4 疏散走道两侧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得设置误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反光镜子、玻璃等装修材料。6.7 消防控制室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6.7.1 消防控制室应保持整洁、有序,严禁与其无关的电器线路和管路穿过,不得设置床铺,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6.7.2 消防控制室内的合适位置应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等 4种职责制度。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单位,应在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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