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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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 X X 公司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您已确保提交给我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本行咨询。 债权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行住 所:市 XX 区(县)XX 路(街道)XX

2、 号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XX 电 话:023-88888888 传 真:023-99999999保证人:XX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市 XX 区(县)XX 路(街道)XX 号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XX 电 话:023-66666666 传 真:023-77777777保证人: /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 话:传 真:保证人: /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 话:传 真:为了确保甲方与 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

3、高限额内签 订的一系列具体业务合同得以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一)乙方同意为甲方与债务人在 2010 年 9 月 5 日到 2012 年 9 月 2日内(以下简称“债权确定 期间”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人民币 壹仟伍佰万元(大写)、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

4、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等)。甲方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单项业务合同、相应的凭证、申请 书、承诺书等)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二)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向甲方多次申请办理具体业务,但任一时点的贷款余额 均不得超过最高债权额。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具体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归还债权本息的义务,每笔业务的起始日、 到期日、金额及利率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据为准。(三)具体业务种类为贷款业务,贝晦笔贷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日;具体业务种类为 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

5、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 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日;但各笔具体业务的到期日可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 期间的限制。(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额度内,甲方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 保手续。第二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第四条保证期间(一)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

6、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次到期的, 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三)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 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四)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 甲方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第五条保证人担保义务的独立性(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独立性,如果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乙方仍应对基于授信或借贷 行为而新产生的债务予以担保。如果因乙方过错造成任何合同或协议无

7、效,乙方应在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 全部损失。(二)如债务人违反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第六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一)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二)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甲方 对乙方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三)债务人未按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乙方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四)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账户中 直接划收相关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于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8、:乙方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乙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乙方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乙方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重组等;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乙方发生其他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的情形。(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可能影响甲方行使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 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

9、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 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七)债务人和乙方违反具体业务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 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八)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具体业务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乙方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九)本合同所担保的贷款若同时提供了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的,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发生 违约情形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 ,则乙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 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

10、纠纷,均不影响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十一)若本合同项下主债权为信用证垫款,乙方声明,在开证申请人和甲方同意修改信用证时,若修改 后信用证项下的金额(该金额不包括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有关费用)不超过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 债权额时,无论信用证的金额和其他条款如何变化,上述修改乙方均同意,并愿意继续按照本合同承担担保责 任。第七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甲方依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本合同以及具

11、体业务合同约定义务 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四)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保证责任的承担(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 的债权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本合同以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本合同以及具体业 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 同以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12、;债务人、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债务人、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债务人、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二)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于物的担保 承担保证责任。(三)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甲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獅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同意继 续按本合同约定为本合同以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本合同以及具体 业务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第九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

13、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条争麵决方式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经合同各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 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在任何情况下,未办理公证或公证后不能得 到强制执行的,甲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14、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一条其他事项(一)乙方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的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 类具体业务合同、贷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二)(三)(四)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贰份,各方各持壹份,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二)(三)_(四)第十五条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 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保证人(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保证人(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约日期:2010 年 9 月 i 日 签约地点:XX 支行 合同编号 XX 支行 2010 年高抵字第 66666620103000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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