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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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4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近几年,国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和建设飞速发展,各省市都在积极规划开发各级森林公园。同时,人们的户外游憩需求也在急剧上升,外出游憩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下文是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与规划、资源培育与保护、利用与管理,

2、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划定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第四条 建设森林公园应当保持森林风景资源的完整性,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可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4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

3、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水利、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第六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公园内资源与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森林公园内资源与环境的行为。第二章 设立与规划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

4、资源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4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市、县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林业长远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旅游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新设立的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

5、者交叉。已设立的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森林公园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二)森林公园面积不少于四百公顷,但是,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森林公园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三)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四)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4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五)森林、

6、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六)有相应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纲要,以及重要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三)与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四)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五)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7、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4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森林公园造成其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设立后,需要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地域范围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省级森林公园自批准设立之日起

8、十八个月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注重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突出地方特色。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和重要景点的确定;(二)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生态恢复区、游憩区和接待服务区等功能分区;(三)森林风景资源培育和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四)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4(五)生态文化建设。第十七条 省级森林公园

9、总体规划需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听取公众意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修改。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准机关予以撤销:(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风景资源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二)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达不到相应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且无法恢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资源培育与保护第二十

10、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明确保护对象和范围,并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4培育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风景资源培育和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风景资源状况,采取植树造林、林相改造等措施,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形成多层次、多样性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观赏价值和综合功能。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相适应的优良生物物种。对非本土生物物种的引进,应当

11、进行科学论证,依法办理检疫等相关手续,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内天然阔叶林严禁采伐。非天然阔叶林及其他林木仅限于景观培育和旅游活动的需要,可以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记和保护设施。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森林公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对野生动植物主要栖息地、原生地,设立

12、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4护设施。因科学研究需要在森林公园内猎捕、采集国家级和省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进行。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严重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控制灾情。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设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森林防火设施与设备,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识。森林公园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防火区

1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用火。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园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因维护森林公园内道路、设施,确需在森林公园内挖砂、取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国土资源、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森林公园内的居民因自用确需在森林公园内挖砂、取土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采挖。因挖砂、取土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负责恢复。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4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园内的河床、溪流、瀑布、沼泽、湖泊等,除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截流、改向、填

14、堵或者进行其他改变。第三十条 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和采挖花草、树根(兜)。第三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和森林资源。在森林公园内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对在森林公园设立前或者总体规划实施前已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拆除或者搬迁。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开发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应当做好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有条件的森林公园可以举办登山、探险、漂流等特色森林旅游项目。第三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旅游安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4全责任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方案。第三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在森林公园出入口、游览区、重要景点、游径端点,设置明显的游览导向标志。游览导向标志应当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森林公园内的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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