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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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1广西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我国是一个水路运输自然条件优越和水路运输历史悠久的国家。水路运输是社会生产的一般条件,是社会生产力的组成部分。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促进水路运输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是指水路旅客运输(含水路旅游客运、渡运)、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水路运输,是指发生各种方式费

2、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等)的水路运输。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以及对水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1第六条 水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自治区水

3、路运输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件。具体条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在审批从事旅游业务的旅客运输船舶时,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规定的客运能力核发经营许可证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4、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对申请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1放经营许可证件。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开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决定,发给经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件核定范围内经营。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件届满的30 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换领

5、。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件的,其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自经营许可证件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原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中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变更、合并、分立的 30 日前,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换领经营许可证件。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的 30 日前,报原审批部门备案;需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手续,并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需要迁址、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更换有关证件。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

6、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1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迁址、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倒卖经营许可证件。第三章 旅客、货物运输第十六条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客、货船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第十七条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报废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第十八条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旅客、货物运输船舶被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自吊

7、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重新申领。旅客、货物运输船舶过户、转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旅客、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在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范围内营运。第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航线、停靠站点应当向社会公告,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更。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1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船票乘船,遵守国家有关乘船规定。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票载明的船名、航次、时间和席位运送旅客。经营者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航次或者退票。第二十一条 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8、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禁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和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客、货源。第二十三条 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指令性运输任务,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确保按期完成。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承担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章 水路运输服务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及其行李或者货物运输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业务。水路运输服务分为国内船舶代理、国内客货运输代理精品文档201

9、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1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与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托运或者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二)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委托;(三)为无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四)强行代办服务,垄断客、货源。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不得独立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有权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

10、检查,并有权制止、纠正和处理水路运输违法行为。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第二十九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水路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统一标志的执法检查工具。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1第三十条 旅客、货物运输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可暂扣船舶营业运输证,给予签发待理证,允许船舶继续航行,并告知船舶经营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接受处理:(一)违法行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二)违法行为应当移交船籍所在地负责水路运输管

11、理的部门处理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水路运输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 250000 元:(一)从事货物运输的,给予每载重吨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从事旅客运输的,给予每客位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客滚船同时给予每车位 1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的,给予 5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从事国内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给予10000 元

12、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给予 30000 元以上 250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经营许可证件或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1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范围经营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 200000 元:(一)从事货物运输的,给予每载重吨 5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款,从事旅客运输的,给予每客位 5 元以上 30 元以下罚款,客滚船同时给予每车位 50 元以上 200

13、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的,给予 1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给予 10000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从事国内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给予 2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许可证件,并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0

14、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1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决定。第四十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四)侵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人身权利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城市轮渡、排筏不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水路运输的突出优点 运费低,节省燃料。例如一条密西西比河相当于 10 条铁路,一条莱茵河抵得上 20 条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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