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滥用之法律关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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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论文 2013-2014 学年论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滥用之法律关系的平衡论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滥用之法律关系的平衡胡小强胡小强 (中国地质大学 085121 班 学号:20121002239)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作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 记所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1。本质上,它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但由于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提到 知识产权,人们首先想到大都是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之所以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在于 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

2、传播与科学技术 的进步。知识产权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制度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知识经济的进程2。然而,任何权利都要受到限制, 知识产权亦不例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无条件的, 而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自中国加入 WTO 以来,跨国公司便拉开对中国企 业知识产权战役的序幕。 通过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企业设置知识产权壁垒,从而占 领市场,这已经是国外许多企业借此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主要手段。如何厘清知识产权正 当使用与知识产权不当滥用的界限,如何设计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体系,仍是理论所未 解决的问题。2、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滥用是指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

3、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 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3。众所 周知,发达国家汇聚了当今世界绝大部分的核心知识产权。为最大限度地维持其在知识产权 领域的先发优势、最大可能地追求高额的垄断利润,世界主要的知识产权大国已相继联合起 来,以“知识产权是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为由,控制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规范、规则、标准 的制定。而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也就必然带有浓重的 “大国色彩”:摘要: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然而,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垄断,当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滥用其垄断地

4、位,从事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就是知识产权的滥用。在学习了经济法课程之后,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滥用有了新的认识。本文总结了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探究知识产权限制滥用的合理性和法理基础,在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滥用之间寻求两者之法律关系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限制;滥用;法律关系;平衡以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核心,较少顾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偏重于对知识产权的周密 保护,忽略了对不适度现象的合理限制,从而给跨国巨头留下了滥用的空间。知识产权的滥 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拒绝交易实践中,部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为了维持其在某一领域的市场优势,对于关键性的知识 产权进行垄断,即

5、使对方提出合理的交易条件,也拒绝对外授权。这样的行为表面看来似乎 并无不当,是否交易本身就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权利。但从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出发,无论是作 为市场主体,还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即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知 识传播。尤其是当其已经取得了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上述一般性的义务更应演化成了一 种实在的 “社会责任” 。尔上诉法院所指出的, “尽管作者原则上可以自由地授予或者拒绝 授予许可证,但是这种权利可能被滥用并且与属于经济公共秩序的竞争法形成冲突” 。(二)搭售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交易对方同时购买其他指定的非知识产权产品或被许可人不需要 的知识产权产品为强制性的交易条件,

6、许可其使用标的知识产权。此类条件从根本上违反了 现代民法交易自由的原则,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挑战,并将对市场竞争机制产生消极影 响,因而几乎为所有国家的法律所明文禁止。为了引进外国的专利技术,改善企业状况,它 们往往不得不接受苛刻的许可条件。这样的现象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八九十年代尤为普遍。(三)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滥用知识产权 应当说,该行为的出现与标准的演变不无关系。传统的标准常由官方或官方授权的特定 组织制定,较为透明,开放程度也较高;而现代意义上的标准则越来越呈现出单个企业或某 几个企业主导化的倾向。一旦上述企业在特定行业取得了绝对的控制地位,那么,该企业的 企业标准也就在事实上上升为国家标

7、准,甚至国际标准。此时,该企业在标准中融入的企业 自身的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即“基本的知识产权” )也就成了竞争者难以逾越的技术壁垒, 起着阻隔竞争者、维持优势地位的作用。可见,滥用标准实质上就是滥用其中所包含的知识 产权。(四)价格歧视指权利人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对不同的交易对方制定不同的价格,或高或低。对于与 之进行交易的企业而言,造成的后果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使用权的企业在市场上占有价格优 势;相反,负担高额使用费的企业则不得不相应地抬高价格以弥补成本,直接导致了市场的 公平机制被人为地扭曲;而对于最终消费者来说,待遇的不平等则更为明显。(五)滥发侵权警告函、滥用知识产权诉权。与前述几种传

8、统的滥用行为相比,这类行为较为“新颖” ,也尚未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却是一种被实践证明了的“有效”的滥用形态;不仅“在商誉和经济上都可能给竞争对方造 成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造成扭曲和妨碍” 。三、知识产权限制滥用的合理性和法理基础(一)体现知识产品权益分配公平正义观的权利限制 法律确认权利存在两种基本的形式 ,即对权利进行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知识产权 法亦不例外。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特征。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被 认为是公平主义哲学观的体现。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或者更 准确地说 ,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 ,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

9、划分的方式”4。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正体现了对知识产品权益分配的公平正义观。(二)体现知识产品社会属性、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属性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与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有直接的关系。知识产品的产生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 ,它是创造者个人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 ,它的创造也离不开对先前和同代人 已有的知识产品的借鉴、吸收 ,具有在内容上的继受性和时间上的继承性。基于此 ,知识产 品在由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享有的同时 ,社会公众对之也有合法的利益。知识产品最终具有成 为人类共同财富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知识财富本质上是人类共有的”5。(三)体现知识产权人社会责任的权利限制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10、是指知识产权人在享有知识产权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知识产权的 权利限制对公共利益的确保 ,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在获得法律专有权的同时 , 必须承担促进知识和信息传播的重大的社会责任。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一定的权利总是与一 定的义务或者责任构成统一体的。 “权利必须以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前提 ,必须受到相应的责 任限制。当权利与责任不能并存的时候 ,为了使人们不至于只注重权利而放弃责任 ,法律总 是通过限制权利来促使人们对社会责任的承担”6。4、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滥用的平衡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贸易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牟取市场话语权和支配权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强势国家和企业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形成

11、了对世界市场特别是高新技术市场的垄断 地位。面对其滥用知识产权而频频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所带给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现 有的法律难以从制度层面上起到应有的限制作用。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 合国内实际情况,在平衡各方利益的理念下,构建一套合理有效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 制度。参考文献:1刘泽海.经济法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52罗玉中.知识经济与法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6-73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J.法学,2004 年第 4 期4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5王军明.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及保护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1):596汪太贤.权利的代价权利限制的根据、方式和原则J.学习与探索,200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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