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多元性比较性罪犯再犯风险及心理社会因子223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5910025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PDF 页数:16 大小:245.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犯罪多元性比较性罪犯再犯风险及心理社会因子223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从犯罪多元性比较性罪犯再犯风险及心理社会因子223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从犯罪多元性比较性罪犯再犯风险及心理社会因子223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从犯罪多元性比较性罪犯再犯风险及心理社会因子223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从犯罪多元性比较性罪犯再犯风险及心理社会因子223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犯罪多元性比较性罪犯再犯风险及心理社会因子22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犯罪多元性比较性罪犯再犯风险及心理社会因子223(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從犯罪多元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 223 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 第五卷第二期,2009,223-238 靧 【研討會特輯】 從犯罪多從犯罪多從犯罪多從犯罪多元元元元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 張碧娥1、鍾志宏2、黃永順3 Bi-E Chang1, Chi-Hung Chung 2, Yung-shun Huang3 壹壹壹壹、前言前言前言前言 根據周愫嫻(2004)調查政府各部門出版之犯罪學相關研究發現,有關性侵害防治的研究報告以內政部的性侵害犯罪防治委員摅最多,並多為

2、犯罪原因論的取向。目前對性侵害發生的原因就是把性犯罪看成是一種負向成癮行為、是對壓力源的不當因應結果,在某些情境引發犯案意念,例如負向情緒或人際衝突,犯案是一種逐漸隱微地產生、隱蔽性行徑、有預謀、使用許多認知扭曲的操作過程,也就是進入所謂的犯罪高危險情境,由促進犯案意念而至實際犯案,一再重覆這樣的歷程,直到被發現舉發而停止犯案。犯罪者之評估與治療理論基礎,就是透過了解加害者的性成癮模式,與犯行有關的生理、心理、社摅成因,評估其再犯高危險因子,再給予適當的治療而能維持不再犯。而在探討性侵害發生的原因時,研究分類有以犯罪行為及行為的完成程度區分:例如性騷擾、猥褻、強制性交等行為區分,行為既遂及未遂

3、。或以受害者年齡、是否有血緣關係來作為區分標準,例如將性罪犯區分為以成年人或兒童為對象的強暴犯或亂倫犯。另一種分類是根據犯罪時的相關情緒或動機來區分,例如 Groth(1977)將性侵害犯以權力及憤怒二軸區分犯案時的心理動機。已經有許多研究根據這些分類得到不同的再犯危險因子或再犯率(McGrath1992;陳若璋、民 90;陳炯旭、民 93;鍾志宏、民 98;楊士隆等民 93;Hanson2000),但在實務上常看到性侵害犯合併其他罪行,這些合併其他罪行的性侵害犯與單只犯性犯罪者在心理動機、犯行有關的生理、心理、社摅成因是否有所不同是較少被討論的。 貳、 文獻探討 一、自我控制理論介紹 1台北

4、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國軍北投醫院心理科(Graduate School of Criminology,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Clinical psychology, Dept., Armed Forces Beitou Hospital) 2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所博士生(Ph.D. Program, Graduate School of Crime Prevention & Correction, Central Police University) 3美和技術學院社摅工作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Meiho Institute of

5、 Technology) 收稿日期:2009 年 224 張碧娥、鍾志宏、黃永順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認為以一個概念來包含犯罪行為(criminal act)和犯罪傾向(criminal propensity)相當不妥,並且將無法完整解釋犯罪原因。因此,他們在自我控制理論中,將行為和人加以區分,前者以犯罪(crime)代表,後者以犯罪性 (criminality)代表,即以犯罪解釋犯罪行為的本質,以犯罪性解釋犯罪人的特質。在回饋並檢視各實證犯罪學理論的困境以及實證犯罪的研究成果後 ,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認為犯罪性的最大特徵在於低自我控制(Low

6、 Self-Control)。他們認為人為非道德的動物,在一般的社摅控制下,人性仍傾向於守法。但人性在幼年,尤其在兒童時期若未受到良好的社摅化(socialization),則易產生低自我控制 ,其特徵為(許春金,2006): 1.現在和此地取向(立即快樂性、慾望的立即滿足或當下主義)。 2.缺乏勤奮 、 執著和堅毅(行為的簡單性或容易性)。 3.冒險和刺激追求取向(如:危險、速度等)。 4.不穩定婚姻、友誼和工作(即:不穩定的人際關係)。 5.缺乏技術和遠見(尤其在學術和認知技術的缺乏)。 6.自我取向、忽視他人、對他人意見較具漠視性。 7.挫折容忍力低,以力量而非協調溝通解決問題。 8.追

7、求非犯罪行為的立即快樂(包括:賭博、酗酒或非法性行為等)。 赫胥和高佛森認為低自我控制並非來自於訓練、教導或社摅化,反而是來自於缺乏教養或訓練。他們認為家庭和育兒技術的不健全是低自我控制最大的來源,即家庭的訓練和功能品質可說是一切犯罪問題的重心,其次學校社摅化的功能未發揮,使低自我控制在個人社摅化過程中,逐步地自然發生,而具低自我控制特質者,不僅犯罪和偏差行為的可能性較高,其他與犯罪行為相類似的意外事故亦較高(許春金,2007)。 Gottfredson 和 Hirschi 的自我控制理論主張 , 低自我控制者不僅犯罪和偏差行為的可能性較高,具是類特質者從事或發生與犯罪行為類似的問題行為(酗酒

8、等)及各種意外事故(車禍)亦較高(許春金,2007)。另言之,自我控制愈高者,問題行為將愈少,但自我控制愈不佳者,問題行為則愈多,即自我控制與問題行為係負相關的關係。Robins and Wish(1977)分析 233 名於 1930-34 年間出生且就讀聖路易小學男生黑人同生群。他們蒐集樣本在 18 歲前所參與的問題及偏差行為,如:小學課業問題、逃學、退學、少年非行、早期飲酒、早期性經驗、使用藥物、蹺家、結婚等,發現所有種類的偏差與問題行為都是統計上相關,而且愈常提及的偏差行為愈早開始。因此,依自我控制理論之主張,應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即犯罪行為愈複雜者,其自我控制愈不佳,即早期發展之心理特

9、質與社摅行為應更為偏差。 自我控制有程度之差別,最低者是類似於心理學之心理病態性格(psychopath)(Delisi, 2003)。Delisi 指出,低自我控制者與心理病態性格之臨床症狀有許多重疊,他指出 Robert 從犯罪多元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 225 Hare(1996)之心理病態性格量表(Psychopaihy Checklist-Revisited, PCL-R)與低自我控制症狀並無二致。低我自我控制與心理病態性格者,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以自我利益為主,即使犧牲他人利益,在所不惜。而且有許多外在不同的問題行為展現,說明犯罪的終極驅力來自於個人的內在。不過,自我控制

10、的缺乏並不意謂行為人將犯某一特殊類型,仍需視時的環境與機摅而定,但自我控制愈低者,其犯罪率更高、更嚴重且長久(許春金,2007)。不過綜上所述可知,犯罪類型愈多元者應愈較單一犯罪類型的個案更具有低自我控制特質,而低自我控制特質愈顯著者,其再犯靨險愈高,如圖 1 所示。 圖 1 低自我控制與犯罪、再犯關係 二、性罪犯再犯靨險因子相關研究 研究者整理國內外各種探討性罪犯再犯靨險因子的研究,期藉由相關研究之成果,以更精準掌握各種與性罪犯再犯相關的社摅、心理因素,經文獻整理後,茲說明如下: 根據沈勝昂(2004)、陳若璋(2002、2003、2004)等整理國內許春金(1992);侯崇文、周愫嫻(20

11、00) ;黃軍義、陳若璋(1997) ;陳若璋、劉志如及王家駿(2001);黃富源、黃徵男(1999);魯倍倍(1999)等對於危險因子的研究方面,得到性罪犯早年家庭生活經驗不佳、親子關係不佳、缺乏溫情。另外自卑、攻擊性、高性衝動、自我克制能力的薄弱、較強焦慮情緒及情緒控制能力差,強姦迷思、工作人際關係不佳及早發且雜亂的性關係,酗酒與吸食安非他命。陳若璋、劉志如與王家駿 (2002):發現有六個變項為最具預測力的鑑別因子:在早期曾被猥褻過、犯案時摅模仿 A 片情節、案前有預備作案、案發時有偏差之性行為、第一次犯性侵害行為被發現的年齡小於 18 歲、犯案時毆打受害者,但這是針對連續犯所做的分析。

12、張智賢(2003)發現性侵害加害人多數具有以下特徵:原生家庭關係不佳、結交不良友伴、接觸色情場所、婚姻生活不佳、工作表現不佳、學業表現不佳、對女性有負面評價、性關係複雜、與異性交往障礙或交女友在於炫耀等。陳美玲(2007)發現個案結交不良友伴及曾遭受虐待的情況。 另外,陳若璋(民 90);林明傑、沈勝昂(民 93);黃健等(民 94)皆有整理的國外相關文獻摘要如下: 性罪犯與一般罪犯類似,在犯罪史有前科者之再犯率摅比無前科者高;性侵犯之近期前兆上,強暴犯常摅是憤怒,兒童性侵害犯則常是憂鬱或焦慮。失去工作或與他人之關係常摅是特別高之危險情境,因此瞭解其情緒狀態是極重要的。Hanson 與社會化機

13、制 家庭 學校 犯罪性 低自我控制 犯罪行為 差 顯著 多元 再犯風險 高 226 張碧娥、鍾志宏、黃永順 Bussiere(1998)發現性侵害加害人的犯罪生活模式(犯罪行為次數及反社摅人格)、性偏差(對兒童性激起、以前之性犯行數、多樣化之性犯行、以男童為性侵害對象、以陌生人為性侵害對象)及不能完成治療方案等三者,都是很好的預測性犯罪再犯因素,而心理之不適應(憂鬱、焦慮、憤怒)及治療中負面之臨床表現(否認、不反悔、及沒動機參與治療)兩項因素,則在預測上與再犯相關程度不高,在負面的心情及憤怒方面,只是對急性之狀態有較高之準確度,因此對於長期性之再犯預測應該不是一項好的預測因子。Hanson與

14、Harris (1998)則將原本動態因素(以 MnSORT 量表中之解釋為準)區分為穩定及急性狀態(stable & acute,以約三、四天至一週左右做區分)兩種。結果發現藥、酒癮問題、重要他人之關係數(前兩者尤其對強暴犯及對男童之兒童性侵害犯特別明顯,對女童之兒童性侵害犯則不明顯)、對性侵害之態度(如低後悔、責怪被害人、自認理由充分)、自認將不摅有再犯之危險、有機摅靠近被害人及脫離治療及監督等等,不論在穩定或急性狀態中均能有較高之預測再犯準確度。McGrath (1991)曾就七篇性侵害相關研究綜合發現,其中六篇顯示偏差之性激起與再犯率有正相關存在。Criaig 等人(2005),Bee

15、ch (2003) 以性侵害再犯危險病理模式彙整靜動態危險因子如表 1、2 所示。 綜觀上述,似乎國內外在靜態危險因子的研究看法相似。另外除了陳若璋(2004)、黃軍義(1995)的研究,在性犯罪歷程的研究亦少,也較多為質性研究。在性罪犯的人格特質因素則散見在上述的摘要中,但支持理論的實證資料亦有待補充與加強。 表 1 與性犯罪再犯相關的靜態危險因子 成長因子 犯罪因子 性興趣因子 臨床因子 青少年性侵害記錄 不良家庭背景 性虐待之受害者 先前犯罪史 先前性犯罪判刑記錄 先前暴力犯罪判刑記錄 被拘禁(監禁)的時間 長短 非接觸型性犯罪史 受害者為陌生人 多位受害者 男性受害者 性倒錯 家族外之

16、受害者 犯罪者之年齡(負相關) 低智能(1Q 分數偏低) 婚姻肉體親密關係史 與社區(社摅)隔絕 治療記錄 病態心理(PCLR 評分) 引自黃健,溫瑞祥(2005):性犯罪再犯靨險預測因子的本質與應用 表 2:與性犯罪再犯相關的動態危險因子(改編 Beech,2003) Hanson&Harris (2001 ; SONAR) Beech (1998) Thornton(2002, 2002) 性的自我調控能力性的自我調控能力性的自我調控能力性的自我調控能力 性興趣性興趣性興趣性興趣 性興趣性興趣性興趣性興趣 性偏好/性慾 性慾盤據心頭 性偏好 從犯罪多元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 2

17、27 以性為因應問題的策略 異常(偏差)性興趣 性異常類型(兒童性侵害) 對兒童的性喜好 性暴力犯罪 犯罪相關的物體崇拜 支持性侵害之態度支持性侵害之態度支持性侵害之態度支持性侵害之態度 助長犯罪態度助長犯罪態度助長犯罪態度助長犯罪態度 扭曲的態度扭曲的態度扭曲的態度扭曲的態度 遂行性行為的權利 助長強姦態度 兒童性侵害助長態度 對兒童及兒童性慾的扭曲態度 對自己的受害者持扭曲態度 對性偏差的合 理化 敵對的態度 遂行性行為的權利 支持兒童虐待行為的信念 女性享受/追求/不在乎強姦 女性理所當然摅被強姦 女性是虛偽的 對於女性被性侵害行為的其他合理化藉口 對其他受害群體的敵意 親密關係的缺陷親

18、密關係的缺陷親密關係的缺陷親密關係的缺陷 社交情緒的問題社交情緒的問題社交情緒的問題社交情緒的問題 社交情緒之功能運作社交情緒之功能運作社交情緒之功能運作社交情緒之功能運作 缺乏愛人/親密伴侶 情感上過度與兒童認同 對兒童抱持敵意的態度 普遍與社摅隔絕/排斥,孤獨 對他人缺乏關心 情感上過度與兒童認同 低自尊 情緒上的孤獨感 低自信心 沒有能力掌控負面情緒 外在控制因素 不適當性(低自尊,外在控制、對被害採消極立場、敵意) 親密關係平衡的扭曲(較容易和兒童建立情緒上的親密感) 攻擊性思考模式(疑心、易怒、) 無情的/無感情的人格特質 情緒上的孤獨感(缺乏親密的人際關係,有困難或無意願) 一般自

19、我調控能力一般自我調控能力一般自我調控能力一般自我調控能力 自我管理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管理能力 衝動行為 對認知性問題解決技巧不足 負面情緒/懷有敵意 衝動的生活型態 問題解決能力不佳 情緒控制能力不足 與監護系統配合程度與監護系統配合程度與監護系統配合程度與監護系統配合程度 脫離監護系統 操弄監護系統 缺席 其他不合作之跡象 重要的社摅影響力重要的社摅影響力重要的社摅影響力重要的社摅影響力 負面同儕關係 拒絕同儕支援 同儕助長親近受害者的機摅 有反社摅態度的同儕 228 張碧娥、鍾志宏、黃永順 三、小結 研究者探討自我控制理論與各種性罪犯再犯靨險相關研究後,認為若能將性犯罪人依

20、其犯罪類型多元性加以區別,並觀察各組於再犯靨險、社摅、心理因子差別,應有助於更精準的從事性犯罪人再犯預測,因此研究者希望藉由本研究之實施,以驗證與探討下列議題:1.犯罪類型愈多元者,則其再犯靨險應愈高;2.犯罪類型愈多元者,其社摅、心理因子的形成品質愈不佳。 參參參參、研究研究研究研究方法方法方法方法 一、研究對象 1.本研究採立意抽樣,即抽樣的方式主要以研究目的而決定的,取樣範圍為台灣臺北監獄性罪犯治療及輔導業務轉介之個案,這些個案都是觸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

21、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性侵害犯犯罪者。已排除了因情投意合與未達法定年齡之幼女發生性行為而遭強姦罪論者(合意姦淫)、開設色情場所營利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散布或販賣猥褻字畫等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或公然猥褻罪)、精神耗弱而犯行者等。因犯罪本質與一般性加害人不同,為避免混淆,本研究並不包括。 2. 予以分類成單純性罪犯及非單純性罪犯。分類的標準為:只有單一性犯罪者,不管其是初犯或再犯,都列為單純性罪犯。如果前科有其他罪名或此次為結合犯,例如前科為竊盜,此次為性犯罪,歸為非單純性罪犯;前科為搶奪、此次為性犯罪合併強盜,亦歸為非單純性罪犯。

22、二、本研究所使用的研究工具如下: 以再犯預防的觀點為前提,我們在了解他們的犯案原因就要包括事先存在的危險因子、後續存在的危險因子、犯案觸發因素、犯案動機、瞭解罪犯之人格特質、靜態危險因子、動態危險因子等;瞭解罪犯之危險性、再犯性及可治療性(陳若璋,2004)。因此,民國 94 年時,內政部即委託國內專家學者修定編制性侵害犯罪人評估報告書,以完整蒐集性犯罪人心理、社摅等面向之相關資料,其內容係參考國外之理論概念來發展,包含個案的家族史、學校經驗、異性交往、婚姻家庭互動、工作經驗、性犯罪史及再犯危險性、生理、精神狀態等過去生理、心理、社摅發展的資料。 除此 , 內政部亦引用由加拿大之 Karl H

23、anson 發展之 Static-99 評估表 (Structured Risk Assessment-1999,SRA-99 or Static-99)評估性犯罪人之再犯靨險。依林明傑(2005)研究結果可知 , 該量表對我國性罪犯之再犯性犯罪可能性之預測效度提升到.31 , 而 ROC 為.71(林明傑,2005)。國外許多學者的研究驗證 Static-99 的預測準確度不錯,例如Hanson&Thornton,2000;Liedccke&Marbibi,未發表(引自 Beech,2006)。 因此,本研究係以前述官方現有評估資料蒐集,內容應可完整反映性侵害加害人生命歷程,以量化的研究方式

24、與犯罪多元性的觀點探討比較性侵害加害人心理社摅各個變從犯罪多元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 229 項及其再犯靨險。 1.性侵害犯罪收容人評估報告書之生命歷程部分(個案基本資料、犯罪資料、家族史、學校經驗、異性交往史、婚姻家庭互動關係、工作經驗、性犯罪危險性評估、等資料)。輸入的變項除了現在年齡與性犯案年齡、學歷外,各生命歷程部分說明如後: (1) 家族史 輸入的有主要照顧者、家族疏離者、父親管教態度、母親管教態度、逃家次數、家族親近者、父母關係、手足關係、與父親關係、與母親關係、家庭負向殊事件次數、成長創傷事件次數等 12 個,計分採血缘愈遠、分數愈高(1:父母。2:祖父母。3:手足。

25、4:其他。);關係愈好、分數愈高(1:非常差。2:有點差。3:普通。4:還不錯。5:非常好。);管教愈嚴格、分數愈高(1:非常嚴格。2:有點嚴格。3:普通。4:有些不嚴格。5:非常不嚴格。);有關次數的則加總。 (2)學校史中選入的變數有偏差同儕行為、國小同學關係、學業排名、學校處罰經驗、學校逃學經驗、學校特殊經驗次數、國中老師關係、高中同學關係、國小老師關係、國中同學關係、高中老師關係等 11 個連續變項,是否有學校性創傷經驗此 1 個類別變項。因為在 國小老師關係 、 國小同學關係 、 國中老師關係、國中同學關係、高中老師關係、高中同學關係等變項,牽涉到不同學歷的排除,其人數有不同的分佈。

26、本項的計分仍採關係愈好、分數愈高(1-5);功課愈差、分數愈高(1:優。2:中上。3:普通。4:中下。5:倒數第五名。);負向經驗愈多、分數愈高(0:不曾。1:很少。2:有時。3:經常。4:幾乎每天。),有關次數的則加總。 (3)異性交往史中,選入的變數有性行為頻率(每月平均 1-10 次計 1,11-20次計 2,20 次以上計 3)、性好奇年紀層、性知識來源、親密關係人數、入監前性行為管道、第一次性行為年紀、入獄前性行為方式等 7 個連續變項之外,還有是否有親密關係、過去是否遭受性侵害、是否有青少年性行為、是否有同性戀行為、是否有入珠等 5 個類別變項。 (4) 婚姻史選入的變數有與伴侶相

27、處的關係、與伴侶相處的壓力、偏差衝突處理方式 3 個連續變項,此處的與伴侶相處包括同居人或女友等異性關係,計分採關係愈好、分數愈高(1-5、無親密關係則計 0);與伴侶相處的壓力、偏差衝突處理方式則計次。 (5) 工作史選入的變數有同事關係、換工作頻率等 2 個連續變項,同事關係則是 1 佳,2 普通,3 不佳,0 無;其餘採計次。 (6)性犯罪史中,選入的變數有犯案特殊行為總數、短期壓力總數(犯案前 3個月)、使用成癮物質總數、使用成癮物質的負向結果、暴力危險、受害人數、觸發壓力總數(犯案前)等 6 個連續變項。另外有犯案前 3 個月是否有工作挫折、婚姻或異性交往挫折、性生活困擾、家庭生活困

28、擾;犯案前是否是否剛看完色情影片或刊物、是否正施打毒品或飲酒、是否心情不好;性犯罪是否與成癮物質有關;是否有性功能異常(例如早洩或勃起困難);是否有性倒錯(例如戀童癖、戀物癖等)共 10 個類別變項。 2.Static-99:靜態因素九九評估表(Structured Risk Assessment-1999,SRA-99 or Static-99) :是由加拿大之 Karl Hanson 發展出來,於 1999 年 9 月公布,具有十題,230 張碧娥、鍾志宏、黃永順 其均是靜態因素,台灣已有中文版。它內含的十題大致為:(1)現在年齡(小於25 歲);(2)未曾與親密伴侶共同生活兩年;(3)性

29、犯罪中有非性侵害之暴力行為;(4) 以前任何的非性犯罪;(5)以前的性犯罪記錄;(6)以前判決確定之任何犯罪數; (7)曾犯非觸碰式性侵害而定罪; (8)曾侵犯有親戚關係受害者;(9)曾侵犯陌生受害者;(10)曾侵犯男性受害者。 三、資料整理與分析 1. 收案期間為 95 年在監之性侵害犯罪收容人,他們都是被評為需治療的個案,收案方式採一對一摅談。 2. 收案者為一經過訓練之臨床心理師,在完成或整理完性侵害犯罪收容人評估報告書內容之後,並將受試之性侵害犯罪收容人評估報告書及身分簿內容做:(1)性犯罪分類;(2)登記此次犯罪罪名及是否有前科罪名記錄。 3.研究者將受試之性侵害犯罪收容人評估報告書

30、內容、性犯罪分類、犯罪罪名及是否有前科罪名記錄等原始資料編碼,編碼原則採數字化、數量化、程度愈重者分數愈高,然後以 spss12 中文版統計分析軟體進行統計分析,使用皮爾森積差相關分析及獨立樣本 t 檢定,比較了解他們的靜態再犯危險因子與心理社摅發展經驗的關係,因為分析的變項多達 60 個,統計分析僅呈現達顯著結果的部分製表說明。 肆肆肆肆、統計結果分析統計結果分析統計結果分析統計結果分析 本節分析結果說明,首先說明本研究蒐集樣本之特性,其次探討犯罪多元性與再犯靨險的關係,最後以犯罪多元性的觀點將研究樣本分類為單純性罪犯及非單純性罪犯二組,並比較二組在社摅、心理因子上的差異情形。 一、樣本特性

31、分析 本研究共蒐集 180 名樣本,皆為男性。單純性罪犯有 96 人(53.3%),非單純性罪犯則有 84 人(46.7%) ; 年齡則以 30 歲以下 60 人(33.3%)最多 , 其次為 31-40 歲 51 人(28.3%) ,人數依年齡增長依序減少,最少的是 60 歲以上 15 人(8.3%);教育程度則國中以下 107人(59.4%)最多,逾二分之一,高中職 60 人(33.3%)其次,大學(專)13 人(7.2%)最少。 表 2 樣本特性分析 變項 人數 百分比(%) 單純性罪犯 96 53.3 犯罪多元性 非單純性罪犯 84 46.7 30 歲以下 60 33.3 31-40

32、歲 51 28.3 41-50 歲 32 17.8 51-60 歲 22 12.2 年齡 60 歲以上 15 8.3 教育程度 國中以下 107 59.4 從犯罪多元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 231 高中職 60 33.3 大學(專) 13 7.2 二、單純性罪犯與非單純性罪犯再犯預測分數差異性分析 依表 3靜態-99 量表總分與不同性犯罪組別獨立樣本 t 檢定的結果可知,不同性犯罪組別間的靜態-99 量表平均總分差異,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 t6.17*, df=178)。即不同性犯罪組別,於靜態-99 量表總分的得分有顯著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非單純性罪犯於靜態-99 量表

33、平均總分為 3.83,高於單純性罪犯 2.34 的平均總分。另言之,從本項分析結果可知,非單純性罪犯的再犯靨險顯著高於單純性罪犯。 表 3 不同性犯罪組別之靜態-99 量表總分差異分析 非單純性罪犯 單純性罪犯 變 項 樣本數 平均數(標準差) 樣本數 平均數(標準差) t 值;sig;df 靜態-99 量表總分 84 3.83 (1.78) 96 2.34(1.46) t=6.17*;df=178 * p.05;* p.01;* p.001 三、單純性罪犯與非單純性罪犯的社摅心理因子差異性分析 以下係探討不同性犯罪組別的基本資料、心理、社摅發展因子等變項的差異情形。由於不同性犯罪組別為二個水

34、準的類別變項(非單純性罪犯、單純性罪犯),而基本資料、社摅、心理因子的變項性質則有連續變項(如首次性別為年紀、接受教育時間等)或類別變項(如入珠、親密關係等),因此,下列分析依變項性質的差異,分別以獨立樣本 t 檢定與卡方檢定,探討不同性犯罪組別之基本資料、心理、社摅發展因子等變項的差異。 (一)不同性犯罪組別各變項的差異 t 檢定結果,如表 4,分析結果說明如下: 1、基本資料 首先進行非單純性罪犯與單純性罪犯的基本資料差異檢定。檢定結果發現接受教育時間與不同性犯罪組別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t-2.10*,df=178),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接受教育時間的平均數有顯著差異。再觀

35、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罪犯接受教育的平均時間為 9.65 年,非單純性罪犯接受教育的平均時間為 8.64,即非單純性罪犯受教育的時間顯著少於單純性罪犯。 2、家族史 分析不同性犯罪組別與家族史的關係時,發現手足關係與家庭負向特殊事件次數於各組上的差異達到顯著,茲說明如下: 232 張碧娥、鍾志宏、黃永順 (1)不同性犯罪組別之手足關係的差異檢定結果發現,手足關係與不同性犯罪組別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 t=-2.68*,df=178),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手足關係的平均數有顯著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罪犯之手足關係的平均數為 3.31,非單純性罪犯之手足關係的平均數為

36、2.76,即非單純性犯罪者其手足關係顯著比單純性犯罪者不佳。 (2) 不同性犯罪組別之家庭負向特殊事件次數的差異檢定結果發現,家庭負向特殊事件次數與不同性犯罪組別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t2.92* ,df=178),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家庭負向特殊事件次數的平均數有顯著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罪犯之家庭負向特殊事件次數的平均數為 1.06,非單純性罪犯之家庭負向特殊事件次數的平均數為 1.64,即非單純性犯罪者的家庭負向特殊事件次數顯著比單純性犯罪者多。 3、學校史 分析不同性犯罪組別與學校史的關係時,發現學校處罰程度、學校逃學狀況與國小同學關係於各組上的差異達到顯著,

37、茲說明如下: (1) 不同性犯罪組別之學校處罰程度的差異檢定結果發現,學校處罰程度 與 不同性犯罪組別 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t2.07* , df=178),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學校處罰程度的平均數有顯著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罪犯的學校處罰程度平均數為 1.19,非單純性罪犯的學校處罰程度平均數為 1.57,即非單純性犯罪者的學校被處罰的狀況顯著比單純性罪犯多。 (2) 不同性犯罪組別之學校逃學狀況的差異檢定結果發現,學校逃學狀況 與 不同性犯罪組別 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t2.36* , df=178),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學校逃學狀況的平均數有顯著

38、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罪犯之學校逃學狀況平均數為.90,非單純性罪犯的學校逃學狀況 平均數為 1.35,即非單純性犯罪者的 學校逃學狀況顯著比單純性罪犯多。 (3) 不同性犯罪組別之國小同學關係的差異檢定結果發現,國小同學關係 與 不同性犯罪組別 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t-2.39* , df=172),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國小同學關係的平均數有顯著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犯罪之國小同學關係平均數為 3.72,非單純性罪犯的平均數為3.43,即非單純性罪犯的國小同學關係比單純性犯罪者差。 4、異性交往史 不同性犯罪組別之第一次發生性行為年紀的差異檢定結果發現

39、,第一次發生性行為年紀 與 不同性犯罪組別 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t-2.49* , df=178),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第一次發生性行為年紀的平均數有顯著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犯罪之第一次性行為年紀平均數為 20.47,非單純性罪犯的平均數為 18.36,表示非單純性罪犯的第一次性行為年紀顯著比單純性罪犯早。 5、性犯罪史 分析不同性犯罪組別與性犯罪史的關係時,發現犯案前 3 個月的壓力總數、物質使從犯罪多元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 233 用總數、犯案前壓力總數、暴力危險總分與犯案特殊行為於各組上的差異達到顯著,茲說明如下: (1) 不同性犯罪組別之犯案

40、前 3 個月的壓力總數的差異檢定結果發現,犯案前 3 個月的壓力總數與不同性犯罪組別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t3.22* , df=178),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犯案前 3 個月的壓力總數的平均數有顯著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罪犯之犯案前 3 個月的壓力總數平均數為.68,非單純性罪犯的犯案前 3 個月的壓力總數平均數為 1.13,即非單純性犯罪者的犯案前 3 個月的壓力總數顯著比單純性罪犯多。 (2) 不同性犯罪組別之物質使用總數的差異檢定結果發現,物質使用總數 與 不同性犯罪組別 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t2.99* , df=178),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

41、其物質使用總數的平均數有顯著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罪犯之物質使用總數平均數為.79,非單純性罪犯的物質使用總數平均數為 1.18,即非單純性犯罪者的使用成癮物質的總數顯著比單純性罪犯多。 (3) 不同性犯罪組別之犯案前壓力總數的差異檢定結果發現,犯案前壓力總數與不同性犯罪組別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t2.72* , df=178),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犯案前壓力總數的平均數有顯著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罪犯之犯案前壓力總數平均數為.83,非單純性罪犯的平均數為 1.14,即非單純性犯罪者的犯案前壓力的總數顯著比單純性罪犯多。 (4) 不同性犯罪組別之暴力危險總

42、分的差異檢定結果發現,暴力危險總分與不同性犯罪組別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t5.63* , df=178),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暴力危險總分的平均數有顯著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罪犯之暴力危險總分平均數為 1.26,非單純性罪犯的暴力危險總分平均數為 2.43,即非單純性犯罪者的暴力危險顯著較單純性罪犯高。 (5)不同性犯罪組別之犯案特殊行為的差異檢定結果發現,犯案特殊行為 與 不同性犯罪組別 的差異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t2.61* , df=178),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犯案特殊行為的平均數有顯著差異。再觀察二組平均數發現,單純性罪犯之犯案特殊行為平均數為.1

43、6,非單純性罪犯的犯案特殊行為平均數為.32,即非單純性犯罪者的犯案特殊行為顯著較單純性罪犯高。 表 4 不同性犯罪組別心理、社摅因子差異分析 非單純性罪犯 單純性罪犯 變 項 樣本數 平均數(標準差) 樣本數 平均數(標準差) t 值;sig;df 基本資料 接受教育時間 84 8.64 (2.98) 96 9.65(3.42) t=-2.10*;df=178 手足關係 84 2.76 (1.48) 96 3.31(1.28) t=-2.68*; 家族史 家庭負向特殊事件次84 1.64 (1.49) 96 1.06(1.13) t=2.92*;df=178 學校學校處罰狀況 84 1.57

44、 (1.28) 96 1.19(1.21) t=2.07*;df=178 234 張碧娥、鍾志宏、黃永順 學校逃學狀況 84 1.35 (1.36) 96 .90(1.17) t=2.36*;df=178 史 國小同學關係 80 3.43 (.78) 94 3.72(.86) t=-2.39*;df=172 異性交往史 首次性行為年紀 84 18.36 (4.46) 96 20.47(6.54) t=-2.49*;df=178 犯案前 3 個月的壓力總數 84 1.13 (.98) 96 .68(.91) t=3.22*;df=178 曾使用過物質的總數 84 1.18 (.97) 96 .7

45、9(.72) t=2.99*;df=178 犯案前的壓力總數 84 1.14 (.79) 96 .83(.72) t=2.72*;df=178 暴力危險總分 84 2.43 (1.62) 96 1.26(1.06) t=5.63*;性犯罪史 犯案特殊行為 84 .32(.47) 96 .(.37) t=2.61*;df=178 * p.05;* p.01;* p.001 n180 (二)不同性犯罪組別各變項的卡方檢定,如表 5,分析結果說明如下: 1.異性交往史 分析不同性犯罪組別與異性交往史的關係時,發現是否有親密關係與是否入珠於各組上的獨立性檢定達到顯著,茲說明如下: (1)是否有親密關係

46、與不同前科性罪犯的卡方檢定統計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25.44*,df=1),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是否有親密關係的情形達顯著差異,再比較各組的個數的比率發現單純性罪犯中無親密關係者的比例較非單純性罪犯高。 (2)是否入珠與不同性犯罪組別的卡方檢定統計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28.21*,df=1),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是否入珠的情形達顯著差異,再比較各組的個數的比率發現非單純性罪犯有入珠的比例較單純性罪犯高。 2、性犯罪史 分析不同性犯罪組別與性犯罪史的關係時,發現犯案前 3 個月有工作挫折、犯案前3 個月有婚姻或異性交往挫折、犯案前心情不好與性犯案是否與使用毒品酒精有關於各組上

47、的獨立性檢定達到顯著,茲說明如下: (1)犯案前 3 個月有工作挫折與不同性犯罪組別的卡方檢定統計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210.29*,df=1),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犯案前 3 個月是否有工作挫折的情形達顯著差異,再比較各組的個數的比率發現非單純性罪犯犯案前 3 個月有工作挫折的比例較單純性罪犯高。 (2)犯案前 3 個月有婚姻或異性交往挫折與不同性犯罪組別的卡方檢定統計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 (214.13*,df=1) ,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 犯從犯罪多元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 235 案前 3 個月是否有婚姻或異性交往挫折的情形達顯著差異,非單純性罪犯犯案前3

48、 個月有婚姻或異性交往挫折的比例較單純性罪犯高。 (3)犯案前心情不好與不同性犯罪組別的卡方檢定統計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27.31*,df=1),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犯案前是否心情不好的情形達顯著差異,非單純性罪犯犯案前心情不好的比例較單純性罪犯高。 (4) 性犯案是否與使用毒品酒精有關 與 不同性犯罪組別 的卡方檢定統計分析,達到統計上的顯著水準(24.15*,df=1),表示不同性犯罪組別,其性犯案是否與使用毒品酒精有關的情形達顯著差異,非單純性罪犯性犯案與使用毒品酒精有關的比例較單純性罪犯高。 表 5 不同性犯罪組別心理、社摅因子獨立性分析 變項名稱 非單純性罪犯(%) 單純性

49、罪犯(%) 2值;sig;df 否 13(15.48) 29(30.21) 是 71(84.52) 67(69.79) 親密關係 合計 84(100.00) 96(100.00) 2=5.44*;df=1 否 73(86.9) 94(97.92) 是 11(13.1) 2(2.08) 異性交往史 入珠 合計 84(100.00) 96(100.00) 2=8.21*;df=1 否 50(59.52) 78(81.25) 是 34(40.48) 18(18.75) 工作挫折 合計 84(100.00) 96(100.00) 2=10.29*;df=1 否 56(66.67) 86(89.58)

50、是 28(33.33) 10(10.42) 異性挫折 合計 84(100.00) 96(100.00) 2=14.13*;df=1 否 43(51.19) 68(70.83) 是 41(48.81) 28(29.17) 心情不好 合計 84(100.00) 96(100.00) 2=7.31*;df=1 否 38(45.24) 58(60.42) 是 46(54.76) 38(39.58) 性犯罪史 性犯案與 成癮物質有關 合計 84(100.00) 96(100.00) 2=4.15*;df=1 * p.05;* p.01;* p.001 n180 (三)小結 比較單純性罪犯與非單純性罪犯的

51、基本資料、心理、社摅發展因子後,發現二組性罪犯於部份的基本資料、心理、社摅發展因子的比較上,達到顯著關係,茲就分析結果說明各組於相關變項的差異情形: 236 張碧娥、鍾志宏、黃永順 非單純性罪犯相較於單純性罪犯,具有以下特質:受教育時間短、手足關係不佳、家庭負向特殊事件多、較常逃學、國小同學關係不良、第一次性行為的年紀較小、犯案前三個月的壓力較多、使用較多的成癮物質、整體的壓力較大、暴力危險性高、犯行有較多的特殊行為、入珠比率較高、犯案前三個月工作挫折及婚姻或異性交往挫折的情形較多、犯案前的心情較低落、犯行與毒品酒精有關的比率較高;而單純性罪犯在有親密關係的部份,則比率明顯較低。 伍伍伍伍、

52、結論與建議結論與建議結論與建議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綜合前述分析,可知非單純性罪犯組的再犯靨險顯著高於單純性罪犯,且非單純性罪犯組在個案的特質、心理、社摅因子的差異分析中達到顯著差異的變項,幾乎均較單純性罪犯組更為不佳或品質不良,僅在是否有親密關係的部份,非單純性罪犯組的比率高於單純性罪犯組,其他的變項如受教育時間、手足關係、家庭負向特殊事件、逃學、國小同學關係、第一次性行為、犯案前壓力事件、使用成癮物質、暴力危險性、犯行特殊行為、入珠行為、工作挫折、婚姻或異性挫折、犯案前心情、及犯行為毒品酒精的關係等,非單純性罪犯組的表現均明顯較單純性罪犯組不佳。前述各變項涵括個案的家庭、就學、同儕、就業及

53、生活經驗,即非單純性罪犯組在各種心理、社摅變項上的品質,相較於單純性罪犯組存有更不佳或不利的現象,且非僅在某一特殊的範疇或階段才有的差異。這一個研究結果亦呼應自我控制理論的主張,自我控制理論認為犯罪類型愈多元者應愈較單一犯罪類型的個案其早期發展之心理特質與社摅行為應較偏差,其再犯靨險亦愈高。 茲就分析結果,說明本研究之發現: (一)本研究將性犯罪人分類為單純性罪犯與非單純性罪犯二組後,比較其再犯靨險(靜態-99 量表總分)發現,犯罪類型多元之性侵害犯罪人其再犯靨險顯著高於僅犯性侵害罪之犯罪人。 (二)非單純性罪犯組在各種研究變項的比較上,均呈現較單純性罪犯組更不佳或不利的狀態,即非單純性罪犯非

54、但於再犯靨險的預測上明顯不佳以外,在其他已發生之心理、社摅因子的比較,亦均顯著不佳或不利,例如受教育時間較短、手足關係不良、工作挫折高、更多的壓力等。另言之,心理、社摅因子發展品質愈不佳之個案,愈可能從事多種類型的犯罪行為。 (三)許多犯罪類型的研究均相當重視分類,期藉由分類可以更容易或快速理解犯罪(人),甚而從分類的理解中,進一步得到良好的預測或有助於治療與輔導工作之實施。依本研究的分析結果則發現,從犯罪多元性的觀點將性犯罪人分類為單純性罪犯與非單純性罪犯,在比較其再犯靨險與心理、社摅因子上具有實質的效果,即二組在相關研究變項的差異比較中,呈現顯著差異,此研究結果不但呼應理論的主張,研究者認

55、為亦具有實務上的意義,即透過犯罪多元性的觀點,將性犯罪人分類有助於實務工作者或實施性侵害犯之治療師從事再犯預測或治療策略的擬定。 二、未來研究建議 從犯罪多元性比較性罪犯再犯靨險及心理社摅因子 237 1.由於本研究係以靜態-99 量表的分數表示再犯靨險,非係以實際再犯情形,如是否再犯或再犯類型等資料做為再犯靨險的測量變項。因此,未來如能繼續追蹤實際再犯情形進行評估,應是可以努力的方向。 2.本研究發現單純性罪犯、非單純性罪犯其於再犯靨險、心理及社摅因子的差異情形相當顯著,其結果雖呼應自我控制理論的主張,但官方資料並未有實際測量個案自我控制程度的資料,使得圖 1 所示之低自我控制與犯罪、再犯關

56、係,無法於本文中完整探討。因此,未來宜在本研究基礎上,繼續探討性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與其再犯情形的關係,如此相信可對性犯罪人的治療與再犯預測上,有更佳的幫助。 3.本研究發現單純性罪犯、非單純性罪犯在是否有親密關係的部份,非單純性罪犯組的比率高於單純性罪犯組,是自我控制理論無法解釋的,是否與犯罪特性為性犯罪有關,建議可以進一步了解。 4.此外,目前官方評估表的資料雖然相當覍富,幾乎包括個案生涯至入監時之各種紀錄,這些資料當然有助於治療師或相關工作人員(如矯正人員、社區衛生人員、地檢署觀護人等)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了解個案的過往與行為特徵,但亦由於資料甚多,往往使得治療師或相關人員在應用這份資料時,不

57、容易再從中獲得其他可能潛在的資訊。然從本研究發現可以知道評估表內許多資料在個案分類後所呈現的意義摅有不同,簡言之,如何更好的解讀與使用評估表內的各種資訊,而非僅是個人資料的蒐集結果,應是未來這份評估表使用者與官方機構可以努力的方向。 參考參考參考參考文獻文獻文獻文獻 中文參考書目中文參考書目中文參考書目中文參考書目: 王家駿等譯(民 90)。性侵害再犯之防治。台北市:五南。(原著出版年:1989 年) 陳若璋(民 90)。性罪犯心理學:心理治療與評估。台北市:張老師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明傑、沈勝昂(民 93)。法律犯罪心理學。台北市:雙葉書廊有限公司。 許春金(民 95) 。人本犯罪學-

58、控制理論與修復式正義。台北:許春金出版。 許春金(民 96)。犯罪學。桃園:中央警察大學。 沈勝昂、林明傑(民 92)。性罪犯之心理評估、危險評估以及社區處遇模式。玄奘社摅科學學報,1,179-212。 沈勝昂(民 92) 。建構本土化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模式之研究:以縣市為實驗社區方案。內政部研究報告(編號:092-000000AU691-001) ,未出版。 沈勝昂(民 93)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危險評估量表之建立:動態危險因素之探測。內政部研究報告(編號:PG-9302-0645) ,未出版。 周愫嫻(民 93)。臺灣三十年來犯罪學發展與回顧。財團法人犯罪矯正發展基金摅,未出版。 張

59、智賢(2003)。強制性交罪犯罪人成長歷程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嘉義。 238 張碧娥、鍾志宏、黃永順 陳若璋、劉志如(民 90) 。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模式之研究。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摅研究報告(編號:0289-049R5) ,未出版。 陳若璋、林正修(民 92) 。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模式之再探研究。內政部研究報告(編號:091-00000AU691-002) ,未出版。 陳若璋、林正修、施志鴻、李晏(民 93) 。不同類型性加害者本土化治療模式之建構。行政院衛生署研究計畫(編號:DOH93-TD-M-113-028) ,未出版。 陳炯旭等(民 93) 。妨害

60、性自主罪受刑人之再犯率以及再犯危險因子。桃園:衛生署立桃園療養院研究論文。 陳美玲(2007)。性罪犯受刑人童年受虐經驗之探討與分析。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黃軍義(民 84) 。強姦犯罪之訪談研究:相關成因概念模型之建立。臺北市:法務部。 黃健、溫瑞祥、黃永順、鄭安雄(民 94) 。性犯罪再犯靨險預測因子的本質與應用。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1(1),137-162。臺灣:臺北。 鍾志宏 (民 98) 。從犯罪共通性理論探討再犯現象。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 (13) ,145-166。 楊士隆等 (民 93) 。性侵害犯罪再犯率以及再犯危險因子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

61、告。 英文參考書目: Beech, A. R., Fisher, D. D., & Thornton, D. (2003). Risk assessment of sex offenders. Professional Psychology: Research and Practice, 34(4), 339-352. Beech, A. R., & Ward, T. (2004). The integration of etiology and risk in sexual offenders: theoretical framework. 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

62、havior, 10, 31-63. Beech, A. R., Fisher, D. D. (2006). 性侵害加害者的危險評估訓練工作坊講義, 台灣臨床心理學摅主辦,台北,臺灣。 Craig, L. A., Browne, K. D.,& Stringer, I. & Beech, A. (2005). Sexual recidivism:a review of static,dyamic and actuarial predictors. JOURNAL of Sexual Aggression , 11, 65-84. Groth,A.N.& Holmstrom L.L. (1977

63、). Rape:power,anger,and sexuality.Journal of Psychiatry,1977,134(11) : 1239-1243. Hanson, R.K., & Thornoton, D. (1999). Static 99: Improving actuarial risk assessments for sex offenders. Ottawa: Solicitor General of Canada. Hanson, R.K., & Thornoton, D. (2000). Improving risk assessments for sex offenders: A comparison of three aetuarial scale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4, 119-136. McGrath.M.A. (1992). Five critical questions: Assessing sex offender risk. APPA Perspectives.,16(3) : 6-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