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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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5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下文是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5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

3、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二)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况、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要合理,乡

4、(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5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选举咨询;(二)制订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听取和办

5、理对选民名单的意见;(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六)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七)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5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投票选举,推迟选举日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

6、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第十二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的,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再行登记。第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精品文档2016 全

7、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5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第十四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六条

8、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5(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可以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第十七条 提名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9、。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二人。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分别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

10、-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5选举大会。选举大会通过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向村民表态、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的提问。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愿在选举办法中确定。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

11、票处和代填处。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代填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第二十四条 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5过三人。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在投票选举前为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在投票时查验委托书。第二十五条 投票选举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

12、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存档。第二十六条 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第二十七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

13、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5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二十八条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第二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14、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乡(镇)人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5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对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时,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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