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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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 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第二二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 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 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拖拉机统称为被保险机动车。 第第三三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

2、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第四四条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 保。 保保险险责责任任 第五条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 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

3、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 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 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 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责任任免免除除 第七条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4、,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六) 被保险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被保险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七)(七)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遭受保险责任范

5、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八)(八)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九)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十)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第第八八条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

6、承担赔偿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一) 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及及其其家家庭庭成成员员的的人人身身伤伤亡亡、所所有有或或代代管管的的财财产产的的损损失失; (二二) 被被保保险险机机动动车车本本车车驾驾驶驶人人及及其其家家庭庭成成员员的的人人身身伤伤亡亡、所所有有或或代代管管的的财财产产的的损损失失; (三三) 被被保保险险机机动动车车本本车车上上其其他他人人员员的的人人身身伤伤亡亡或或财财产产损损失失。 第九条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 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

8、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第十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不负责赔偿: (一)(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

9、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或者遗弃被保

10、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

11、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九) 被被保保险险机机动动车车转转让让他他人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除另有约

12、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13、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赔偿。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3%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5%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 为为 8%8%,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 10%10%; (二)(二) 被保

14、险拖拉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被保险拖拉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 10%10%。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保险险金金额额和和责责任任限限额额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以 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 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保保险险期期间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收割机的保险

15、期间为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 间为准。 保保险险人人义义务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 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

16、认为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 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 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的义务。投投保保人人、被被保保险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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