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范文

上传人:繁星 文档编号:35905108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范文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范文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范文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范文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范文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范文(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6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希望在年老时能安度晚年。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在社会成员丧生劳动力、失去经济收入时,提供经济支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制度,因此而发展迅速,且重要性日益显著。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

2、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6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

3、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

4、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6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第八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

5、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第二章 缴费年限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6、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6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

7、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第十三条 在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6第三章 缴费指数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 1 年的,每缴费 1 个月按 1/12 年折算缴费年限。第十六

8、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一)1992 年 7 月 31 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 1992 年 7 月 31 日前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 1 计算。(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

9、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 1992 年 7 月 31 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 1 计算。(三)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6人,转入的 1992 年 7 月 31 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 0.4 计算。(四)1992 年 8 月 1 日至 2001 年 1 月 31 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 1992 年8 月 1 日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 1 计算;

10、1992 年 8 月 1 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 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五)1996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 1992 年 8 月1 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 1 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 1 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六)1992 年 8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 1992 年 8 月 1 日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 1 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 1 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七)2009 年

11、 12 月 31 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 年 8 月 1 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 0.4 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 0.4 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 0.4 计算。2010 年 1 月 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6限,月缴费指数按 0.4 计算。(八)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

12、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 3。第十八条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

13、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一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618 号)执行。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

14、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符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第五章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15、。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6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第二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 1992 年 7 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 年 7 月 31 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二)1994 年 7 月 31 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过渡性补助=1992 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