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5905353 上传时间:2018-03-2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7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酒类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年第 27 号公告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 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制定了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现予以公告。附件: 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二五年九月十三日05-13 编号:CNCAN003:2005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2005-9-发布 2005-10-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1目的和范围 2认证机构要求 3认证人员要求 4认证模式 5认证

2、程序 6认证实施 7认证证书 8认证标志 9认证收费 附件 1:酒类产品认证目录 附件 2: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附件 3: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 附件 4: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1目的和范围目的和范围 1.1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 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检查和评定的程 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对酒类生产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危 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应

3、用,以及产品卫生、理化、感官等方面 提出了要求,通过一次认证活动对酒类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 水平做出全面评价。 1. 4 本规则适用于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等饮料酒及食用酒精的质量安全等 级认证。 2.2. 认证机构要求认证机构要求 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 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酒类质量认证的专业技术能力,应当满足 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在批准认证机构从事酒类质量安全认证过程中,应当征求商务部的意见。 3.3. 认证人员要求认证人员要求 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酒类生产、食品质

4、量安全及认证审核、检查等方 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 2004 年第 61 号令)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确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资格。 4 4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产品特点,采用 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 要求规定的其他认证模式或增加技术要求实施认证。认证机构应就此制定相 应的认证程序文件,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5. 认证程序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2 抽样检验 5.3 初始工厂检查 5.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5 获

5、证后监督 6.6.认证实施认证实施 6.1 认证 6.1.1 认证产品单元划分 6.1.1.1 认证产品单元按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划分。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 规格类型,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划分;同一产品单元内,若工艺和原料有 较大差异,应视作不同的产品单元。 6.1.1.2 同一制造商,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酒类产品,应视作不同的认证产 品单元。 6.1.2 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附以下申请资料: 1)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如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检登记证明复印件、税 务登记证明复印件);2)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组织简介(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

6、置、历史沿革、生产的产品、员工的情况、 设备设施的状况等); 4)厂区地理位置及厂区平面布局图; 5)申请认证产品清单(清单内容至少包括:商标、品名、含量、规格类型)描 述和工艺描述(包括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过程和成品的质量特性、产品 执行标准复印件及标签、适用消费对象、贮存和使用要求、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图及关键控制点的技术参数);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类型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 7)近一年内产品送质检、卫生监督检测机构检测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8)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9)其它。 6.2 抽样检验 6.2.1 检验样本的获得 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

7、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 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 样本应当从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2.1.1 抽样原则 认证产品单元为单一规格类型时,应从该规格类型的产品中抽样。 认证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应从中确定有代表性的产品规格类型,再从 该规格类型的产品中抽样。 6.2.1.2 抽样方法 按酒类产品认证抽样方法执行。 6.2.1.3 样本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完毕且结果无争议后,除留存样本外,其余样本可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理。 其相关资料应归入检验记录档案。 6.2.2 产品检验 承担认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满足 GB/T 154

8、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 用要求的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优先选择取得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认证 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6.2.2.1 检验依据 按酒类产品认证目录和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执行。 当产品执行标准与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认证机 构应对认证产品与执行标准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6.2.2.2 检验项目 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执行。 6.2.2.3 检验方法 按照酒类产品认证检验方法及产品标准中的检验方法执行。 6.2.3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申请人能就认证产品单元的产品提供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 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

9、检验的结果。 1)检验报告由具有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2)检验报告中所示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符合本文件6.2.1、6.2.2.1、6.2.2.2、6.2.2.3 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 6 个月内; 4)检验样本由第三方机构抽取的;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仅在检验项目方面不满足本文件 6.2.2.2 的规定, 则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补充检验缺失的项目,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可利用上 述报告的结果。 6.2.4 感官品评 6.2.4.1 从事认证感官品评的品酒师应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资格。 6.2.4.2 认证机构

10、应组织注册品酒师组成七人以上专家组对认证产品按照酒 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或增加的技术要求进行感官品评检测,自 接收样本之日起,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认证机构增加的感官品评要求应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6.3 初始工厂检查 6.3.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6.3.1.1 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出检查组按照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受检查方进行产 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认证机构必须遵照检查。 6.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 类

11、型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类型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单件包装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示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该产品的标准、 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 场见证试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3.2 初始工厂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6.3.3 初始工厂检查所需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受检查方的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数等因素确定检查人日数, 检查

12、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每个生产场所检查人日数一般不得少于 2 人日 数。 6.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1 认证机构应对产品抽样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 出认证决定。 6.4.2 产品认证等级分为:优级、一级、二级。 一级、二级产品在符合相应检测要求和感官品评要求的基础上,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应符合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初级要求”的有关规定;优级 产品在符合相应检测要求和感官品评要求的基础上,工厂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 符合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初级要求”和 “高级要求”中不加 “*”的规定;加“*”的规定作为企业持续改进的建议,不作为产品认证要求。6.4.3 对

13、于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认证等级,并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 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对于工厂检查、 产品检验和感官品评未达到申请人申请认证级别时,由认证机构与申请人协商 降等级处理;如申请人不同意降等级,按该不合格处理。 6.5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认证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 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 面通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申诉。 6.6 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

14、,可以直接向国家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6.7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内容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 监督检验 6.7.1 监督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对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两次监督检查时间间隔不能 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 有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6.7.2 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15、 认证机构应按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 1.1、1.3、2.1.2、2.4、5.2、5.4、5.5、5.9、7.5 是每次监督检查时必查的 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获得优级产品认证的,监督检查时还必查酒类产 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 3.2.4、3.2.8、3.3.4.1、3.3.6.3、3.3.7 项目内容。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酒类产品质量保证 能力要求中的全部要求,以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 工厂监督检查时间应根据受检查方的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数等因素确定检 查人日数,检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 每个生产场

16、所检查人日数一般不得少于 1 人日数。 6.7.3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 格类型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类型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单件包装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示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该产品的标准、 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认证证书 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 场见证试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7.4 产品监督检验每次的产品监督检验应对证书覆盖产品的 1/2 以上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其覆盖的所有产品检验一遍。 承担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应满足 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 用要求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