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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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内容摘要:内容摘要:当前社会中,医疗损害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和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要公正处理医疗损害案件必须明确医疗关系的性质,正确界定医疗损害的概念,通过确定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对受害者予以赔偿。但是应当对受害患者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以及如何具体计算赔偿项目,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立法的不统一和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处理的难度较大。为此,为了平衡医方与患方的利益关系,以求实现社会的稳定与有序,本文就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和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进行了总结和探讨。关键词:关键词:医疗损害 限制性赔偿 范围确定一、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一、医疗损害赔

2、偿范围的界定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患方受害人最关心的就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等问题,而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处理中,就是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照顾医患双方的利益。因为有损害才有赔偿,所以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认首先涉及到医疗损害的确认,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认定具有先决条件的意义;在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中,应当遵循限制性赔偿的原则,以适应医疗行为的特殊要求。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不利益的事实。医疗行为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方的义务是合法提供医疗服务,而其履行义务的基本形式,

3、就是完成一定的医疗行为,患者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就是请求一方为合适的医疗行为。医疗损害是由医疗行为造成的,是引起医患纠纷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主要焦点即是依法判断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一般来说,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造成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治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此外,医疗损害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因患者的伤亡、人格权的侵害,还会给患者或近亲属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医疗损害包括因医疗过失给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以及患者或家属不配合为主要原因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包括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失、

4、人格利益的损失、财产的损失和精神的损害。二、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二、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医疗损害与一般损害相比较来说,有其特殊性,医疗行为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其中有着大量的未知领域的高风险,医疗损害容易发生,且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公利性,医疗损害责任不能等同于其他的侵权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已经支出的医疗费、有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等实行全额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体制的现状,从平衡和兼顾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限额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又称限制责任原则,

5、指法律对某些领域损害赔偿限制其最高数额,从而限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一)医疗损害赔偿适用限额赔偿原则的必要性1、医疗行为和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损害赔偿使用限制性赔偿原则的合理性 (1)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的根本基础和合理性在于医疗行为特殊性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侵害性,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理上分析,每一个具体的医疗行为都是医生作为受托人接受患者的委托开展有关治疗疾病活动、进行科学技术试验的民事法律行为,医生和患者之间是科学技术委托合同关系。在委托合同中对委托人即医生的注意义务的要求并不高,对于委托人违反该类注意义务负的赔偿责任也应低于一般侵权损害赔

6、偿的标准,更不用说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这就是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的根本基础之一。而且按照技术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履行技术合同中出现风险,如无特殊约定,由受托人即患者承担。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限制赔偿原则的根本基础之二在于医疗行为的特质性。医疗行为本身具有实验性、侵袭性和风险性,所以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对医师课以过重的责任,将有碍于医学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因此,只有适用限制性赔偿原则才是对医师公平的做法。(2)医患关系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损害赔偿适用限制性赔偿原则的合理性医疗损害赔偿的侵权方医疗机构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它不是一般的经营者,而是公益性法人,其目的是谋求公

7、共利益,增进公共福利,而不是营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中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 。根据卫生事业的福利性质规定,医疗收费不能采取市场调节、随行就市的办法,而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指定性价格,医疗服务实行的是低于实际成本的收费政策。医疗收费价格只是包含了一般的医疗中的物质消耗的成本,而医疗劳务的价格、技术含量并没有完全在收费中体现出来。我们都知道医疗服务作为一种高科技、高风险、高奉献的服务,医疗劳务的价格也只能是以相应的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估计,生命、健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我国医疗收费是在国家控制下实行标准性的收费制度,医疗收费与医

8、疗服务的实际成本尚有相当差距,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其收费低廉的情况下,当发生医疗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也应相对等地予以减轻。1患者是医疗行为的对象,也是医疗损害的受害者。医疗活动中,作为医疗行为的对象的患者不是一般的物,而是本身患有疾病或有生命危险的人。医疗事故损害是在患者已经存在着特定危害性和危险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在其消除危害和危险的过程中,由于某些过失而发生的损害后果,不能等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都一般民事主体的人身伤害。2、医疗损害赔偿适用限制赔偿原则是医学事业发展的特殊要求医方担负的是治病救人的重要使命,因此,为他们创造一个合理、宽松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医学

9、是一门实验性、探索性的科学,虽然医学发展日新月异,很多在过去认为的不治之症如结核病和癌症现在都能治疗,但这些疾病治疗取得的成功都是不断试验的结果。并且,人类还对许多疾病束手无策,需要人们尤其是医务工作者去大胆试验。只要医务人员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去作一些实验性的治疗,对于试验中出现不良后果,社会应持宽容的态度,不应过多的追究医方的责任。(二)在适用限制性赔偿原则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限制性赔偿的范围和限额应当依法确定由于医疗损害赔偿事关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李作庆:医疗事故应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载法律与医学杂志1999 年第 6 卷。段的基本民事制度的要求,应当

10、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无权规定。2、注重医疗过错的原则只有在医疗单位行使医疗行为的过程中有过错存在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限额赔偿的一条重要准则,因为赔偿限额定多少,完全取决于保护哪一方的利益及保护的程度如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们既要生活,又要有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医疗机构也是国家设立的,直接面向大众,为人民服务。既要照顾到个别同志的实际困难,又要考虑到人们的整体利益。因此,确定限额赔偿的幅度,必需要考虑到医患双方的利益,同时还必需注意到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11、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使医院在吸取教训之后继续生存,有利于提高医术水平,从而使周围就医的群众受益。反之,如果医院因此破产,周围群众在生病时得不到及时医治,必然会损害到广大群众的利益。4、保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在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尤其要注意保障因医疗问题造成生活困难的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确定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 1988 年作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6 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这是我国目前民事赔偿审判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医疗损

12、害赔偿也应该遵循。5、适时调整的原则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社会的发展变化要求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必需发生变化,任何僵化的规定都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尤其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收入变化较快,用一种不变的规定限额长期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必然会被摈弃。(三)适用限制性赔偿原则的例外实行医疗损害赔偿限制性赔偿原则,其实质是限制医疗机构的责任,避免医疗机构由于巨额的赔偿而难以为继,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其获得法律上的优待,原因在于医疗侵权是基于医方的过失;且实施医疗侵权的人是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为医务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适用医疗

13、损害限制性赔偿原则:1、医务人员故意造成的;应该包括医务人员的积极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也包括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2、医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个人负责。3、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4、病人在该损害发生上负有主要责任。5、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三、三、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方法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方法(一)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标准1、时间标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基准时因赔偿纠纷解决的方法不同而不同,如果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那么计算基准时就是协议达成之时。如果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而达成赔偿协议,则以调解达成之时作为计算基准时。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一审结

14、案的应以一审的辩论结束之时作为计算基准时,二审结案的应以二审辩论结束之时作为基准时。2、地点标准 地点标准为:其一,损害事故发生地,即赔偿义务人之行为地;其二,损害事故发生时赔偿权利人之住所地。2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慰抚金的赔偿均以医疗事故发生地作为赔偿基准地;而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作为赔偿基准地。 ,实践中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与医疗事故发生地又经常不一致,为公平计,该条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且其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年均工资的 3倍以上的,则按 3 倍计

15、算,按照其工作地作为赔偿基准地。(二)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计算1、积极损害赔偿所谓积极的损害就是既存财产的减少,是受害者因遭受医疗损害而支出的实际费用。主要包括被害人一方支出的丧葬费用、与治疗有关的费用以及其他必需的费用。(1)丧葬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只笼统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 10 月第一版,第 412 页。 费补助标准计算”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不再考虑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

16、、性别、年龄、住所等特别因素,实行客观计算。(2)与治疗有关的费用第一,医疗费。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这些费用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同时为防止赔偿范围的任意扩大,使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在医疗费的赔偿中应当注意,受害患者的治疗费应当是医疗损害所引起的疾病的开支,其他疾病因与医疗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必赔偿;对于后续治疗费,应当根据必要和合理的原则,依照医疗费的赔偿方式进行计算。治疗的医院,除了特殊情况外,应是所在地的医院,如属特殊情况需转外地医院治疗,必须经当地医院同意、批准。在所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也必须经治疗医院批准,私自购买的药品,原则上不赔偿。第二,陪护费。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工的劳务报酬计算,根据限制性赔偿的原则,该规定同时限定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并将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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