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淀粉期货指定质量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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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玉米淀粉期货指定质量检验机构 交割业务指南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零一六年八月 I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1 1 第二章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 1 1 第三章第三章 批准后办理事项批准后办理事项 . 2 2 第四章第四章 日常业务日常业务 . 3 3 第五章第五章 费用收取费用收取 . 6 6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 6 6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 7 7 附件 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 8 附件 2: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 12 附件 3:数字证书申请方法 . 13 附件 4:电子仓单系统的操作指南 . 23 附件 5:食用玉米淀

2、粉(GB/T 8885-2008) . 35 附件 6: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检验及取样费用最高限价42 附件 7: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 . 43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玉米淀粉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交割检验行为,保证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详见附件 1) 、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详见附件2)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第二条第二条 本业务指南仅供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操作时参考,如有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业务规则

3、为准。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要求,以本所业务规则和与本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第第三三条条 玉米淀粉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申请及审批条件按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第第四四条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对期货交割货物进行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 (二)对交易所制定的检验相关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三)交易所交割细则、仓单管理办法和指定质检机构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2 第第五五条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仓单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需

4、要检验的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对履行交割检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仓单管理办法和指定质检机构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第三章 批准后办理事项批准后办理事项 第第六六条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需与我所签订指定质检机构协议书 ; (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需要申请数字证书 USB Key(数字证书申请方法详见附件 3) ,并开通电子仓单系统(电子仓单系统的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4) ; (三)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业务培训;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3 第四章第四章

5、 日常业务日常业务 第一第一节节 接受委托接受委托 第第七七条条 入库商品的质量检验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委托质检协议中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相关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向客户开具检验费发票。检验时间原则上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第八八条条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 3 个自然日之前,将包装规格、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信息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 第二第二节节 货物抽样货

6、物抽样 第第九九条条 玉米淀粉入库抽样应在入库堆垛前进行,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可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第第十十条条 玉米淀粉抽样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组批,每批 300 吨,超过 300 吨的应分为若干批检验,不足 300 吨的按一批检验。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同一批次抽样数量按照公式N/2(其中 N为批次袋数)向上取最近整数后执行。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随机均匀选取抽样样品。 4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采用开袋抽样方式,用取样铲或者抽样钳取样。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在抽样过程中应采用食品抽样检验的习惯做法,谨防在抽样

7、过程中导致玉米淀粉遭受污染: (一)质检人员抽样时,应戴手套、帽子、穿工作服; (二)取样过程中应避免雨水等环境的不良因素影响,防止样品被污染; (三)样品采集应取完整密封包装。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取样后,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在取样封口处贴示专用封条并与交割仓库、货主进行书面确认。货主如不在场,视同无异议,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标注客户不在场信息。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取完样品后混合成一个综合样,并均匀分成三份。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留存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存,同时,交给卖方客户一份。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检验仅实施一次抽样检验。如果客户对检验结果不满意,可以

8、提出争议复检。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应采用适当的方式留样保存,保存至抽样后三个月。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如果国标规定新的抽样方式,则执行国标。 第三第三节节 货物检验货物检验 5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玉米淀粉检验方法按照 GB/T 8885 中相关规定执行,有版本更新的,适用新版本相应条款(食用玉米淀粉 GB/T 8885 详见附件 5) 。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外观和气味检验按照 GB/T 12309-1990 中4.2 执行。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水分检验按照 GB/T 12087 执行。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酸度检验依据 GB/T5009.53-2003 中 4

9、.6 执行。其中,滴定终点为滴定至初现粉红色,0.5min 不褪色。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灰分检验依据 GB/T 12086 执行。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蛋白质检验依据 GB/T 12309-1990 中 4.3.6执行。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斑点检验依据 GB/T 12095 执行。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脂肪检验依据 GB/T12309-1990 中 4.3.7 执行,抽提时间为 4 小时,首次烘干时间为 1 个小时,冷却 0.5小时,称重,如果没有达到恒重,再次烘干 0.5 小时,再冷却 0.5 小时,称重。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细度检验依据 GB/T12096-1989 执行。

10、其中 4.2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0.15mm 试验筛。 第第二十二十九九条条 白度检验依据 GB/T12097-1989 执行。其中 4.1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白度仪:波长在 420nm470nm 之间,有适合的样品盒及标准白板,能精确到 0.1。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二氧化硫按照 GB/T12309-1990 中 4.3.8 执行。 第第三十三十一一条条 砷按照 GB/T5009.11 执行。 第第三十三十二二条条 铅按照 GB/T5009.12 执行。 6 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检验须由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相关品种检验的认可证书(CNAS)

11、的实验室进行。 第四第四节节 出具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 第第三三十十四四条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完成玉米淀粉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第三三十十五五条条 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交易所。 第五章第五章 费用收取费用收取 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 抽样及检验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规定及调整,并在交易所网站公布(检验及取样费用最高限价详见附件 6) 。 第第三三十十七七条条 抽样及检验费由货主承担,相关款项及发票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第六六章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禁止指定质量检验机构

12、实施下列行为: (一)检测人员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及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检测; (三) 伪造检测数据,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7 (四)转包检测业务; (五)检测报告出现错误; (六)抽样及检验过程中滥行收费; (七)蓄意刁难指定交割仓库及客户,不配合交割商品抽样及检验; (八)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依规监督检查; (九)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第七七章章 附则附则 第第三十三十九九条条 本业务指南及附件中涉及到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本业务指南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附件: 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13、(玉米淀粉相关内容) 2、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玉米淀粉相关内容) 3、数字证书申请方法 4、电子仓单系统的操作指南 5、食用玉米淀粉(GB/T8885-2008) 6、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检验及取样费用最高限价 7、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 8 附件附件 1: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玉米淀粉相关内容) 。 。 。 。 。 。 。 。 。 。 。 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玉米淀粉交割玉米淀粉交割 第二百六十八条 玉米淀粉合约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 31 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 CS001-2014) 。 玉米

14、淀粉交割品应当以国产玉米为原料生产加工而成,且产地在中国境内。 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 32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二百六十九条 玉米淀粉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百七十条 玉米淀粉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指定交割仓库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包装物不计入重量,指定交割仓库清点货物袋数后,按照 40 千克装每袋扣除 0.1 千克,830 千克装每袋扣除 2.5 千克,折算入库玉米淀粉净重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二百七十一条 玉米淀粉交割品每袋净重 400.5 千克或 8305 千克。交割品为 40 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重9 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 并且两者之差不得多于 40千克;交割品为 830 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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