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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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32013 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点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 号,2000 年 8 月 21 日。2002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没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002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涉及 107 个强制性标准,标准更新率为 42%,条文总数为 1444 条,并于 2003年

2、 1 月 1 日开始实施。2000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 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 95 项、1544 条),于 2000 年 4 月 20 日批准发布。81 号部长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应该说,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

3、用。两年后,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 2002 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 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 107 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 1444 条, 2002 年版强制性条文比 2000 年版减少了 1

4、00 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 10 本,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 42%。2002 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2).对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3).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4).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5).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不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

5、。(6).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 2002 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代替或补充 2002 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内容。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

6、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2002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开始实施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和

7、建筑市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检查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0 万元“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8、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

9、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年版) 包括 建筑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防火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三篇 建筑设备标准强制性条文, 勘察和地基基础标准强制性条文, 结构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抗震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结构鉴定和加固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0 年版房屋建筑部分节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10、,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 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3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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