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官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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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质国家质量监督量监督检检验检疫验检疫总局总局 二八年二八年六六月月二十三二十三日日 2 目目 录录 1 1 总则总则 . 3 2 2 工作机构工作机构 . 3 3 3 生产许可程序生产许可程序 . 4 3.1 申请和受理 . 4 3.2 试生产 . 5 3.3 实地核查 . 6 3.4 产品抽样和检验 . 6 3.5 审定和发证 . 7 4 4 审查要求审查要求 . 7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 7 4.2 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 . 9 4.3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15 4.

2、4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 15 5 5 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书 . 18 6 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 20 7 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20 8 8 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分包装企业的生产许可 . 20 9 9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 21 10 10 违法处理违法处理 . 22 11 11 收费收费 . 22 12 12 工作人员守则工作人员守则 . 23 13 13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 23 14 14 附则附则 . 23 附件 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 24 附件 2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

3、目录 . 37 附件 3 日用香料香精产品标准目录 . 41 3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总则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

4、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食用香料和食用香精两大类。食用香精按用途分为食品用香精、烟用香精、化妆品用香精、餐具洗涤剂用香精等。本细则中香精也包括热反应香精产品和香基产品(以下统称香精) 。 1.4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 4 个生产许可产品单元(见表 1) 。 表表 1 1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产品产品单元单元分类分类 序号序号 产品单元产品单元 产品小类产品小类 产品举例产品举例 蒸馏类 香叶油 浸提类 桂

5、花浸膏 冷榨(磨)类 冷磨柠檬油 1 天然香料 其他类 天然薄荷脑 2 生物技术香料 不分类 发酵法丁二酮 3 合成香料 不分类 香兰素 液体类 水溶性香精 浆(膏)状类 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 稠体态,如猪肉膏状香精。 4 香精 固体(粉末)类 指以香料与其他添加剂、 载体等, 经过搅拌制成均 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某些壁材(高分子 物质) ,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 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如鸡肉粉末香精。 2 工作机构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4 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

6、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起草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跟踪香料香精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贯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组织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国家注册审查员、审查组长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培训;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定期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的

7、实地核查工作质量;审查、汇总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分部报送的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证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配合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制修订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根据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相关标准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汇总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审查材料、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和

8、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审查分部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承担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部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具有有效营

9、业执照(正本) 。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障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

10、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一式三份,其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在填写生产许可申请书时,1.“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填写申证产品单元的“产品小类”和本小类三种不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的各一个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不分小类的产品申证单元填写本单元的主导产品名称和用途(食品用、烟用、日用等) ;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容,必须首先填写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本企业(1)只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 (2)

11、既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又生产日用香料香精产品; (3)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 3.1.2.2 企业加盖公章的有效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出示原件) ; 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 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 3.1.2.4 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制定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警示内容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标准规定的有关内容; 3.1.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和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

12、企业提出的申请后, 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日内向企业发出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3.1.3.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对只生产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申证企业,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 3.2 试生产 6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承担生产许可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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