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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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是在 1953 年 10 月举办的陕西省司法干部训练班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981 年 3 月成立陕西省政法干部学校。1992年 3 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改办为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属成人高等院校。2003 年 4 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与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为同一机构,两个牌子。2004 年 4 月,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获教育部备案,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在 6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学院始终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举办高职以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的高职办学方向,逐步形成了以警察类

2、专业为特色、长期开展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办学传统,造就了一支爱岗敬业、师德高尚、业务精通、为人师表的教职工队伍,学生警务化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实用型法律和经济服务类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院坚持以创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学院为目标,立足为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陕西警察职业人才培养和政法管理干部培训的重要基地。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根据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 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3、(英译为 Shaanxi Police College),法定住所为西安市建工路 50 号,占地 150 亩。学院新校区浐位于西安灞生态区启源二路 1 号,占地 593.3 亩。 第二条第二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学院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第五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系部、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事务管理、人才培养、保障服务等职责。 第二章 举办

4、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 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

5、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一节第一节 学院功能学院功能 第九条第九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第十条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同时承担公安、司法干警培训业务,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和培训教育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办学格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和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学术进步和科研成果转化,为公安、司法行政行业提供科学研究、专业咨询等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院可以与法人、 其他组织和公民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

6、作就业、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节第二节 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三年制高职教育为主,积极尝试与本科院校联办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依法招收高职学生。坚持立足公安、司法行政行业,培养政治素质良好、专业基础扎实、实战能力强、勇于奉献,能胜任基层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工作的应用型、职业型人才为根本任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社会急需、产教融合”的原则,进行专业设置和调整,构建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鲜明、

7、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进产教融合,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颁发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可以向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节第三节 在职培训教育在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院以办出特色、办出品牌、办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开展全省公安、司法干警在职培训教育工作,努力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院培训教育坚持立足服务本省,面向全国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拓展培训市场,不

8、断扩大培训规模,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创建学院的培训教育特色和培训教育品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院制定培训教育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方案、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各项管理制度,为培训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依法向修完规定课程、符合要求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院外培训基地,与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培训合作,充分发挥学院培训中心作用,不断完善培训教育配套设施,提高培训保障能力。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院努力创新干部培训教育模式,探索在职培训教育的新路子,加强培训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培训服务能力和学院的社会声誉。 第四章 组织领

9、导与内设机构 第一节第一节 学院党委学院党委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的主要领导职权与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

10、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

11、信念; (六)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院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党委会由书记主持, 每月召开一次, 如遇重要事项, 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第二节 院院

12、 长长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权与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规章制度;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提议设置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制定招生方案和学生就业促进措施; (七)拟订和执

13、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八)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院内部、暂停教学和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 (十)对外代表学院;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成员包括副院长、院长助理以及有行政工作分工的院党委成员。院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节第三节 学术管理组织学

14、术管理组织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和各自章程或组织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 负责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审核新增专业、指导评估专业建设、指导协调实习实训等。 第四节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全体教

15、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16、;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尊重、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院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是学院教师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节第五节 教学系部教学系部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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