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用交流发电机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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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CQC16-469121-2010 汽车用交流发电机认证规则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Automotive alternator 2010 年 3 月 25 日发布 2010 年 4 月 5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 CQC/RY062-2005,主要变化为规定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主要起草人: 王

2、江东、江源浩、任国勤、孙芳、谢俊文。 CQC16-469121-2010 汽车用交流发电机 第 1 页 共 10 页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汽车用交流发电机(以下简称发电机)。 2. 认证模式 汽车用交流发电机的产品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在如下方面无显著差异的发电机可划分为一个单元: a. 结构形式; b. 构造工艺; c. 额定电压; d. 额定功率。 生产场地(工厂)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

3、证单元。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汽车用交流发电机产品描述(CQC16-469121.01-2010) d. 产品的结构或设计图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生产许可证(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 样

4、品 4.1.1 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此型号的样品。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CQC 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检测,必要时,其他型号送样品作差异试验。申请人负责样品送样。 4.1.2 样品数量 CQC16-469121-2010 汽车用交流发电机 第 2 页 共 10 页 每型号发电机送 12 只样品。 4.2 依据标准及检测项目 QC/T 729-2005汽车用交流发电机技术条件 产品检测项目见附件 2,其中耐久性(QC/T 729-2005 中第 4.24 条)项目可用资料审查代替。 4.3 型式试验时限 型式试验通常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

5、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4 样品的处置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型式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并按 CQC 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5 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应按 CQC 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向申请人提供一份试验报告。 5初始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5.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内容包括

6、生产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3。在进行工厂现场检查之前,CQC 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 5.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 2 第 2 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 CQC 进行审查。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 2 个人日。 5.3 工厂现场检查 5.3.1 工厂现场检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

7、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5.3.2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a.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b. 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必做项目见附件 1,可采用企业标准); c. 认证产品的标识。 5.3.3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 2 人日。 5.3.4 工厂检查组对抽取的检查样本负责。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生

8、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 CQC 提出意见和建议。 CQC16-469121-2010 汽车用交流发电机 第 3 页 共 10 页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检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6.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依据认证标准进行适用的全部项目检测,全部检测项目合格则检测结果判定合格。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 CQC。 6.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2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9、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 如 CQC 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6.3 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工厂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检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6.4 认证批准 CQC 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工厂现场检查进行

10、综合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工厂现场检查均符合要求,经 CQC 评定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5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或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6.6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7 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7获证后的

11、跟踪检查(监督检查)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跟踪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4。 7.1 监督检查的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健康和安全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QC16-469121-2010 汽车用交流发电机 第 4 页 共 10 页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

12、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一般每个工厂为 2 个人日。 7.2 工厂监督检查 7.2.1 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 工厂每年应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文件说明,即按照见附件 2 第 4 条要求完成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工厂检查组应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 5.3.2 的要求。 7.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 3)的第 3 条和第 4 条、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7.

13、2.3 检查组负责报告工厂监督检查结论。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3 监督抽样检测 监督检查时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检测。由 CQC 指定人员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样品并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选择典型单元的典型型号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依据及项目见附件 1。 抽样检测出现任一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并对该典型单元所覆盖的每张证书都增加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原则上同型式试验项目。 7.4 监督检查结果评价

14、CQC 组织对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结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测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跟踪检查不合格,证书按照 9.4条规定处理。 8. 复审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提交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资料同本规则 3.2 条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按 CQC 要求送样品至指定机构检测,检测项目由 CQC 从本规则 4.2 条规定的认证标准中选取。 复审当年度的工厂检查按本规则第 5 条执行。 复审评价合格后,颁发新证书。 9. 认证证书 9.1 证书的有效性

15、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2 认证产品的变更 9.2.1 变更的申请 CQC16-469121-2010 汽车用交流发电机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的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发生变更时,或 CQC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9.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

16、,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3.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或/和工厂检查,并根据需要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9.3.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差异检验。 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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