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广新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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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门市文广新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江门市文广新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种类依据依据执法机构执法机构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三)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 号)第六十一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2(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

2、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 、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一)罚款(二)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三)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四)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 号)第六十二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3(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一)罚

3、款(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四)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 号)第六十三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4(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景物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外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一)罚款(二)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三)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四

4、)吊销许可证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 号)第六十五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2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5(一)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一)警告、责令改正(二)罚款(三)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四)责令限期停业整顿(五)吊销许可证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

5、4 号)第六十六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6(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 180 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

6、理变更审批手续;(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一)警告、责令改正(二)责令限期停业整顿(三)吊销许可证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 号)第六十七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7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一)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二)责令限期停业整顿(三)吊销许可证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 号)第六十八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3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吊销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63 号)第二十八条

7、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9(一)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进入标志的。(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63 号)(2002 年 9 月 29 日颁布,2001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10(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

8、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63 号)第三十一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11(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

9、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二)吊销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63 号)第三十二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12(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 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 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 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 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 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

10、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一)罚款(二)吊销许可证(三)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4 号)第六十六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4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13(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4 号)第六十八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14(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

11、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4 号)第七十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15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2、84 号)第七十一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16(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一)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4 号)第七十四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17(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13、;(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4 号)第七十五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5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18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一)罚款(二)责令改正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29 号)第十六条市文

14、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19违反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29 号)第十七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20(一)未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29 号)第十八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2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

15、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及专用工具设备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1 号)(根据 2011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22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一)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1 号)(根据 2011 年 3 月 19 日

16、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23(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四)音像制作单(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1 号)(根据 2011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市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分局6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24(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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