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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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制度江西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工作制度一、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制度一、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制度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制度是指省卫生计生委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非许可性审批事项,除非特殊情况必须统一集中到委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办理服务制度。第二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审批、一个窗口发证”的工作规定,让前来办理行政审批的服务对象在一个窗口就能办理好全部事宜。第三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1、咨询:负责接待服务对象来访或咨询,发放卫生计生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在职能范围内提供指引、介绍、答疑、指

2、导等服务。2、受理:按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规程要求,审核行政审批申报资料,资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3、督办:按限时办结制度的要求,对受理的卫生计生审批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对承诺办结时限即将到期的审批事项进行提醒、督办。4、送达: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政审批决定签发之日起八日内向服务对象送达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件。第四条 卫生计生审批事项、内容发生变更时,相关责任处室要及时制定新的行政审批规程送委政法食品处审核并通报委行政服务中心,新规程经委领导签批后由政法食品处报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更改网上审批系统。第五条 对因涉密或其

3、他原因不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卫生计生审批事项,需报请省政府批准。二、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度二、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委行政服务中心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委机关相关处室办理服务对象所要求办理的各类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负责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管理制度。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委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委行政服务中心第一个接待前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对象的第一位中心工作人员或第一个接听来电、接收来信、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1、服务对象到委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卫生计生行政

4、审批事项及联系其它工作时,首问责任人要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接听来电、接收来信要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2、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办理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耐心、细致、周到地指导服务对象填写行政审批申请表,准备申报资料;解答关于行政审批的基本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等咨询。3、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服务中心其他工作人员职责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尽快引导服务对象与相关责任人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相关责任人出差或暂无责任人,或办理事项要求紧急以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

5、,并负责给办事人予以答复;4、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委行政服务中心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委其他有关处室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积极帮助服务对象联系有关处室和有关责任人;有关处室负责接待的为首问负责人。5、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给予必要的帮助。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不得违反首问负责制,以自己不熟悉业务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绝咨询,或推诿、扯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1、首问人责任人没有及时或没有在限期内将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完结的;2、首问责任人没有

6、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3、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没有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或没有在限期内完成卫生计生行政审批的;4、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没有一次性告知有关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的;5、态度恶劣,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第五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各类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业务和工作流程,了解中心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职责,以便更好地履行首问负责制。第六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培训,不断强化文明服务、规范服务意识,促使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办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时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服务效能。三

7、、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三、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办事项需要的全部材料、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1、实施卫生计生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2、办理卫生计生审批事项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注意事项及常见错误示例;3、办理卫生计生审批事项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4、办理卫生计生审批事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5、办理卫生计生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1、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卫生计生行政审

8、批事项时,委行政服务中心首问责任人应当采用“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方式,将办理行政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人。2、公示告知方式。在服务中心窗口位置以公示服务指南的形式公示或在委门户网站公示各类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注意事项、常见错误示例等,供服务对象查阅。3、口头告知方式。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不理解或不明白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清楚。第四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申请办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所告知的信息应当

9、准确、可靠、适用。第五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审批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需要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工作人员应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故意刁难、拖延或有意不一次性解答、告知服务对象咨询的相关问题。四、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四、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委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机关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在办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及省卫生计生委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完结,不得无故超时和延误审批时限。第二条 办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要遵循准时、规

10、范、高效的原则,限时办结制度适用于省卫生计生委保留实施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理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理由。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政策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第四条 凡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审批办理时限但可以提前办结的,应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示压缩后的办理时限,提前办结;凡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办理事限的,委机关相关处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规定的事限内办结并做出承诺、严格履行承诺。第五条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卫生计生行政审

11、批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时应当将上述程序及其所需时间明确告知服务对象。第七条 委机关相关处室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减化内部手续,压缩办理时间,不断提升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委机关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对已受理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要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质量,严禁推诿拖拉。如因失职、失误、效能低下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应办结而未办结的,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五、行政审批办事公开制度五、行政

12、审批办事公开制度第一条 行政审批办事公开制度是指委行政服务中心在办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应该主动依法向服务对象公开与卫生计生行政审批相关的各类事项。第二条 行政审批办事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包括各类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非许可行政审批及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示范文本、受理地点、咨询及投诉电话、咨询电子邮箱等。第四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受理情况、行政审批结果等也应及时公示。第五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2、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第

13、六条 行政审批办事公开通过下列方式公开:1、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政务公开栏;2、服务指南;3、委机关门户网站;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内容的申请后,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对不能答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投诉电话及廉政执法投诉电话要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保障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权,同时接受舆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六、行政审批六、行政审批 ABAB 岗制度岗制度第一条 行政审批 A、B 岗制度是指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

14、,委行政服务中心及机关相关处室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第二条 本委全部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各环节均实行 A、B 岗制度。第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及各相关处室在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等各环节均须确定两位工作人员分别承担 A、B 岗职责,以保证行政审批工作的及时性、连续性。第四条 A、B 岗的工作职责:1、A、B 岗工作人员要加强衔接,避免出现脱岗现象;2、岗责任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3、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认真负责做好岗工作,严格履行岗责任人的职责,并对执行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A 岗回到工作岗位后,B 岗应及时向 A 岗交接工作

15、。委行政服务中心及各相关处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第五条 A、B 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稳定,如因工作要求或人事变动调整 A、B 岗,应将 A、B 岗调整情况及时向委依政食品处报备。七、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制度七、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制度第一条 网上办理制度是指本委保留实施的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包含行政审批和非许可性审批事项)及各环节统一纳入江西省网上审批系统办理。第二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及各相关处室要规范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各环节的网上办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删除、修改网上办理程序与环节。第三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及各相关处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或

16、承诺时限办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超时限办理。第四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及各相关处室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业务,不得随意越权操作网上审批系统,不得随意代他人进行审批操作。第五条 网上审批与线下审批(纸质材料)同步实施操作,不得二次录入、事后补入。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委机关相关处室要及时制定新的行政审批规程送委政法食品处审核并通报委行政服务中心,新规程经委领导签批后由政法食品处报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更改网上审批系统。第七条 委机关相关处室严禁未经批准将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不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实施“体外循环”。第八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网上审批系统证照打印功能,对已实现证照打印功能的审批项目,应严格使用网上审批系统打印证照。第九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系统运行维护规定要求对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定期巡检、数据备份、故障记录,及时联系相关技术部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第十条 委行政服务中心对网上审批系统使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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