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上传人:ji****72 文档编号:35831201 上传时间:2018-03-2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新增,表述更规范)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新,在旧法第 192 条基础上演变而来, 表述更简明、规范,更合逻辑) ;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新增,在于维护股东的权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 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

2、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新增,更符合 实际情况,体现股东的意志)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新增,更明确)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新增)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

3、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新,旧法为“通知或者公告” ,新法要求更严格,在于表述债权 人利益)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新增,表述更严密) ;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新,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 3 次

4、”的要求)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新,旧法为“90 日内” )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新增,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清算行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新,对报送机构的表述更明确、严密)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5、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新,关于公司财产的支付程序及剩余财产处置的表述更科学、 简明)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新,明确了公司清算期间存续 的法律地位和可以开展的经营活动,表述更简明)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 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新,惟有此时才会“破产” )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新,同上)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新增, 与破产法规相呼应,表述简洁明了)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