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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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读解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版)版)本报讯 (记者 吴鹏)今年 3 月 1 日起,卫生部将施行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规”)。昨日,专家对此新规表示质疑,认为与 2002 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规”)版本相比,新规的多处规定在患者面临医疗纠纷时,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焦点 1 上级修改下级病历可不签名旧规:第八条 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新规: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2、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专家分析】卓小勤(著名卫生法学者):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上下级关系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按照新的规定,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的上下级,修改病历,不用再进行签名。实际上,这给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篡改病历留下了一种可能性。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上级医务人员对病历进行修改,但不签名、不注明时间,这样患者一方就没有办法辨别病历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修改的,还是医疗纠纷前就修改了。更重要的是,即便是上级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再对病历进行“修改”,在法律上也是不承担责任的,甚至被认为是合理的

3、,因为新规没有对修改时间提出标注要求。焦点 2 一般患者护理可不记入病历旧规:第三十三条 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新规: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第 23 款: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专家分析】卓小勤:“新规”缩小了护理记录的范围,只记录危重、病危患者的护理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会写在护理记录本上,但“一般护理记录”将不再是病历的组成部分。这一改动的结果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人有权复印客观病历,但一般护理记录不属于病历后,病人也就无法复印了。没有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患方就少了一个重要参

4、照,很多病情加重是在一般病情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如果没有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将很难发现错在哪里。比如我代理的“北大医学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当时封存病历时,没有将护理记录一并封存,开庭时北大医院提供的护理记录中记载“病人轮椅入院”(以此证明病情很重需要手术),而且护理记录与病程记录严重不符。原告主张没有封存护理记录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认为是患方没有提出封存要求。最后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认定:无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然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病人是自己走进病房的。可见,案件涉及的争议与一般患者护理记录之间的重要关系。焦点 3 打印病历容易在后台被修改旧规:无相应规定新规: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

5、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专家分析】卓小勤:现在一些医院都在使用电子病历,这也是医疗病历发展的趋势。打印病历,实际上手写病历和电子病历的中间过渡阶段,此前在很多医院的打印病历中,应该由医务人员签名的地方都是打印名字,现在新规必须由医务人员亲笔签名,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新规特别提出了打印病历是在 WORD 文档、WPS 文档软件平台上建立的,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要保证原始性和唯一性,但这两种文档并不具有这两个特点,完全可以通过后台技术处理来修改日期,甚至可以通过覆盖删除,使医疗记录完

6、全不留痕迹的被修改。所以打印病历依然需要完善,比如要求打印出来的病历每一页,都要有医生的签字、有日期,或者由第三方建立电子病历数据中心,由中心统一管理。脱离医院,减少可能被修改的情况。 新规抢救患者院长可代签知情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声音医院紧急施救权与责须明确医院和医生在危急情况下对患者进行抢救,是救死扶伤的天职。我做了

7、30 年医生,有没有法规都在这么做。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公众自我权利意识的高涨,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以及医疗纠纷中,患者对知情同意权利和医院(医生)责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近期包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在内的一系列涉及医疗行为的新规,都细化了知情同意权的实施与授让。但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为抢救患者生命,如何实施代患者签字的权利,应该有进一步的权责细化明确。否则,伴随无法避免的医疗风险,医疗机构或院长为保护患者生命而签字抢救,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还需承担无限责任,这将从客观上阻碍医院对危重患者实施及时、主动的抢救,无法保护患者的最大利益。北大人民医院院长王杉本报记者 魏铭言 2010 年 02 月

8、 06 日 01:55 新京报 专家质疑专家质疑规范规范不利于保护患者利益不利于保护患者利益昨晚,著名卫生法学者卓小勤在对比了即将实施的规范与 7 年前出台的病历书 写基本规范(试行)后明确表示:“新规定是个倒退,不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卓小勤表示,2002 年实施的规范(试行)中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 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 清楚、可辨。但在新规中虽然保留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 责任”,却删除了“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这意味着:只有出现错字 时才需要注明修改日期及修改人签名。对没

9、有错字的病历内容的修改免除了注明修改时间 和修改人签字的法律要求。可是,一旦不注明修改时间,就没有办法判断病历的修改情况。 换句话说,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再修改病历时将不违反规定;对患者来讲,将无法查明 病历修改时间及修改与不修改病历对诊疗的影响。卓小勤认为,新规定给予打印病历以合法的身份,并提出打印病历应由医务人员手写 签名,这是个进步。打印病历是从手写病历到电子病历的过渡,但对打印病历的管理仍需 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打印病历使用的是 Word 文档等。规定要求,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 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众所周知,Word 文档、WPS 文档是可以通过

10、后台操作修改文档的生成日期,并可以通过覆盖、删除使修改 前的病历不留痕迹。在这方面不做进一步限定的话,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并非医生) 更容易篡改病历,从而使病历失去了作为法律证据的原始价值。患者担心新政后患者担心新政后病历病历“被修改被修改”记者对比了 2002 年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新出台的规范在病历修 改方面有一定的删减,02 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上级医务 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 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而新规定中却仅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但 却去除了修改

11、时需注明日期及修改人员的规定。“为何要删除这重要的部分,虽然病历的我看不懂,但既然修改了,怎么能不注明修改 人和修改时间呢,很儿戏”,患者黄先生向记者表示,如果说之前规定需要注明修改人而现 在却取消了,那不能不说是一种退步。也有市民表示,这样是否意味着发生医疗纠纷后, 医院可以随便修改病历而无需注明修改人和修改日期。更有网友戏称,不知将来何时会“被 修改”。2010/02/06 07:27 来源:信息时报 病历书写规范修订病历书写规范修订 完善医患纠纷易发生环节记录完善医患纠纷易发生环节记录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0-02-05 10:32:57中新网 2 月 4 日电 国家卫生部网站今天发出

12、通知,要求从 2010 年 3 月 1 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 2002 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 号)同时废止。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如:规定手术后需做清点记录,“手术同意书”不再只是“签名”等。病历需按规定内容书写 纠错需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规范首先明确,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与之前试行版相比,在“客观、真

13、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基础上增加了“规范”的书写要求。规范对于病历书写过程中可能出现错字的情况,特别指出,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同时强调,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规范要求,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 24 小时制记录。门(急)诊病历需做好留观

14、记录 由接诊医师及时完成规范指出,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实习生”可记录日常病程 须经治医师签名有关住院病历的书写内容,规范要求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其中,对于“现病史”、“既往史”和“个人史”、“家族史”等内容做出细致要求,如,需记录患者的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以及职

15、业和工作条件等。患者入院后其病情和诊疗过程的连续性记录,是病程记录。规范要求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 8 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日常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是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书写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 1 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 2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 3 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规范特别提出,日常病程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手术“

16、各环节”需详细记录 防患者体内留纱布针头规范要求,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实施的各类有创诊疗,需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与试行版相比,规范增加了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和麻醉术后访视记录等内容。其中,术前安全核查需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对手术细节等内容,输血病人的血型、用血量等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手术清点由巡回护士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须对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清点核对,并有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同意书”细分增加类别 签署不再只“签名”此次规范的最大亮点,是对“同意书”的内容做出了“人性化”修改,除保留“手术同意书”外,还增加了“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经治医师须向患者告知拟实施治疗的相关情况,可能出现的风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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