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582197 上传时间:2017-08-08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34.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6年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2016年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2016年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2016年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2016年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6年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6年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6 年新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 、 单 选 题 (共 80 题 )1、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B)A、 新 食 品 安 全 法 是 2009 年 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订 。B、 新 食 品 安 全 法 是 2009 年 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2015 年 4 月 2

2、4 日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订 。C、 新 食 品 安 全 法 是 2009 年 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2015 年 3 月 24 日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订 。D、 新 食 品 安 全 法 是 2009 年 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2015 年 3 月 24 日第 十 二

3、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订 。2、 根 据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 规 定 , (C),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玩忽 职 守 , 导 致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的 , 处 五 年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A、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B、 食 品 企 业 管 理 人 员C、 负 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4、员D、 负 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食 品 企 业 管 理 人 员3、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D)活 动 , 应 当 遵 守 食 品 安 全 法 。A、 食 品 生 产 和 加 工 , 食 品 流 通 和 餐 饮 服 务B、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生 产 经 营C、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D、 以 上 都 正 确4、 公 民 发 现 食 品 商 店 销 售 的 食 品 有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向 (A)部门 投 诉 。A、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部 门 B、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C

5、、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D、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5、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职 责 , 负 责(D), 并 且 负 责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和 检 验 规 范 的 制 定 ,组 织 查 处 食 品 安 全 重 大 事 故 。 A、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B、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制 定C、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公 布 D、 以 上 都 正 确6、 (B)应 当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引 导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依 法 生 产经 营 , 推 动 行 业 诚 信

6、 建 设 , 宣 传 、 普 及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A、 食 品 企 业 B、 食 品 行 业 协 会C、 新 闻 媒 体 D、 食 品 卫 生 监 督 部 门7、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制 定 食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 , 应 当 参 照 执 行 食 品 安 全 法 有 关 食 品 安全 国 家 标 准 制 定 的 规 定 , 并 报 (B)备 案 。A、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B、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C、 全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D、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8、 声 称 具 有 特 定 保

7、健 功 能 的 食 品 不 得 对 人 体 产 生 急 性 、 亚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 其 标 签 、 说 明 书 不 得 涉 及 (A)。A、 疾 病 预 防 、 治 疗 功 能 B、 材 料 用 量 C、 保 存 方 式 D、保 质 期9、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个 人 在 虚 假 广 告 中 向 消 费 者 推荐 食 品 , 使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C)。 A、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B、 承 担 部 分 责 任C、 与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 承 担 无 限 责 任10、

8、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和 检 验 规 范 , 由 (A)规定 。A、 国 务 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B、 国 务 院C、 质 量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D、 工 商 管 理 部 门11、 食 品 进 口 和 销 售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C)。A、 半 年 B、 一 年 C、 二 年 D、 三 年12、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和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的 有 效期 为 (C)年 。A、 1B、 2C、 3D、 413、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 对 生

9、产 经 营 者 的 同 一 违法 行 为 , 不 得 给 予 二 次 以 上 (B)的 行 政 处 罚 。A、 没 收 违 法 所 得B、 罚 款C、 吊 销 许 可 证 D、 没 收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 原 料 等 物 品14、 未 经 许 可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生 产食 品 添 加 剂 的 , 由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用 于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设 备 、 原 料 等 物

10、 品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货 值 金 额不 足 一 万 元 的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货 值 金 额 一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A)罚 款 。A、 货 值 金 额 十 倍 以 上 二 十 倍 以 下B、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C、 货 值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D、 二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15、 违 反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食 品 检 验机 构 人 员 , 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处 分 决 定 作 出

11、之 日 起 (D)内 不得 从 事 食 品 检 验 工 作 。A、 一 年 B、 五 年 C、 十 年 D、 终 身16、 生 产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或 者 销 售 明 知 是 不 符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 消 费 者 除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外 , 还 可 以 向生 产 者 或 者 销 售 者 要 求 支 付 价 款 ()的 赔 偿 金 。 A、 十 倍 B、 五 倍 C、 三 倍 D、 双 倍17、 违 反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和缴 纳 罚 款 、 罚 金 , 其 财 产 不 足 以

12、同 时 支 付 时 , (B)。A、 先 承 担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B、 先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C、 先 缴 纳 罚 款 、 罚 金 D、 先 承 担 刑 事 法 律 责 任18、 最 新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共 有 (A)条 。A、 10 章 154 条 B、 10 章 153 条C、 10 章 150 条 D、 10 章 151 条19、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引 咎 辞 职 的 行 为 有 (D)A、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许 可 , 或 者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准予 许 可B、 未 按 规 定

13、 查 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或 者 接 到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报告 未 及 时 处 理 , 造 成 事 故 扩 大 或 者 蔓 延C、 隐 瞒 、 谎 报 、 缓 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D、 以 上 全 部 20、 (D)应 当 依 法 审 查 入 场 食 品 经 营 者 的 许 可 证 , 明 确 其 食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 定 期 对 其 经 营 环 境 和 条 件 进 行 检 查 , 发 现 其有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行 为 的 ,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并 立 即 报 告 所 在 地 县 级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A

14、、 集 中 交 易 市 场 的 开 办 者 B、 柜 台 出 租 者C、 展 销 会 举 办 者 D、 以 上 全 部21、 经 营 被 包 装 材 料 、 容 器 、 运 输 工 具 等 污 染 的 食 品 的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A)规 定 进 行 处 罚 。A、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B、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C、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D、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22、 采 购 、 使 用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法 (B)规 定 进 行 处

15、罚 。A、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B、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C、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D、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23、 治 疗 单 位 发 现 其 接 收 的 病 人 为 食 源 性 疾 病 病 人 、 食 物中 毒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食 源 性 疾 病 病 人 、 疑 似 食 物 中 毒 病 人 的 , 应当 自 接 收 病 人 之 时 起 (A)内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安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A、 2 小 时 内 B、 1 小 时 内 C、 1-2 小 时 内 D、 4 小 时 内24、 食 品 生 产

16、经 营 者 应 建 立 并 执 行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下 列 哪 种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A)。A、 患 有 痢 疾 的 人 员 B、 患 有 感 冒 的 人 员C、 患 有 高 血 压 的 人 员 D、 患 有 胃 炎 的 人 员25、 (D)可 以 向 消 费 者 推 荐 食 品 。A、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B、 消 费 者 协 会C、 食 品 监 管 部 门 D、 食 品 行 业 协 会26、 (B)依 照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 确 定 本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A、 省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B、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C、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D、 国 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