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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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 京 邮 电 大 学校教发2007105 号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本创新性实验计划以能力提高为核心、工程训练为基础、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促进学生“理论-实践-创新” 、“知识 -能力-素质” 协调发展;鼓励一批有兴趣的学生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以激发大学生自主创新的兴趣和能力,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为保证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申报与评审第二条 本创新性实验计划面向全校范围的本科在校学生申报,重点支持创新性强及有利于创新实验教学改革的创新项目。资助研究领域主要包括:(1)电子、电气信息

2、类;(2)计算机类;(3)机械类(包括机电、工业设计);(4)经济与管理类;(5)数学、物理等基础学科类;(6)人文社会科学类。第三条 本创新性实验计划以项目立项方式申报,可采用个人申报或由不超过 4 人组成的创新团队集体申报的方式;原则上所申报项目与学校成立的学生创新实践基地业务相关的应有相应基地依托,并由基地负责管理;允许跨院联合申请项目。所申报项2目的起止时间,以项目申请者尚能在校学习的最长时间为限,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12 年。第四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或团队)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二份;(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三)第一申报人所在院

3、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学院填写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二)将申请书统一报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教学建设科;(四)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的申请人资格、要求资助的范围、条件和形式等,确定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名单;(五)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以及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六)学校审批立项并报教育部备案。三、项目管理第五条 立项被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表中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项目组应阶段性填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科研体会,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对研究活动给出书面

4、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第七条 项目研究中期,应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中期研究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是否按计划要求和进度计划完成研究3任务、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等;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的实施时间,将组织专家实行中期检查,依据专家组意见,由学校决定续拨、缓拨乃至不拨其余研究经费。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等,提交至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项目申请书填写的实验研究

5、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对项目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 3 个月之内,经整改完毕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承担该类项目。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北京邮电大学所有。四、经费管理第九条 学校对创新性实验计划设专项经费,在教育部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学校给予项目总经费不少于 1:1 的配套经费支持,确保项目人均经费不低于 1 万元。经费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第十条 申报项目被学校审批立项并报教育部备案后,项目管理办公室划拨资助研究经费的 5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余下的 50%。第十一条 本创新性实验计

6、划项目所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等费用支出;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提取管理费或截留与挪用,不得用于招待费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对计划经费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该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所有的费用开支均由项目负责4人负责,财务部门根据上述经费开支范围审核报账。五、学校政策支持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创造各种条件,为开展创新性实验活动提供人、财、物全方面的条件保障。在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创新实践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等文件中明确规定我校的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和学科

7、实验室等要为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第十四条 项目组的科研活动可与毕业设计(论文)结合;项目负责人的科研活动认定为课外实践活动,计课外实践 1 学分,项目组其他同学的科研活动根据其工作量认定为 0.5 至 1 个课外实践学分;学生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可在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对其总平均成绩加分;经教育部评审,获得优秀项目奖励的项目负责人,在课程成绩满足一定要求情况下,可免试推荐为硕士研究生,或授予一定的称号。第十五条 学校为开展创新性实验活动的学生个人或团队配备导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创新性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指导工作依据一定标准核算计入教学工作量。根据项目的规模(学生数量和持续时间等)和成果(如竞赛成绩、发表论文、专利等),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激励指导教师更好地投入到创新性实验项目指导中。六、附则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二 OO 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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