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资格认证续期学校发展资料册撰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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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 2 月修訂 1 校 長 資 格 認 證校 長 資 格 認 證 續 期續 期 學 校 發 展學 校 發 展 資 料 冊資 料 冊 撰 寫 指 引撰 寫 指 引 1. 背 景背 景 教 育 局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分 別 發 出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第31/2002 及1/2017 號 (已 取 代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2003、2/2005、10/2010、1/2014 及 2/2015 號 )公 布 , 由 二 零 零 四 零 五 學 年 起 , 擬 任 校 長 必 須 獲 得 認 證 及 符

2、合 有 關 的 聘 任 條 件 , 才 會 獲 考 慮 聘 任 為 公 營 或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的 校 長 。 認 證 的 有 效 期 為 五 , 由 為 期 兩 年 的 認 證 程 序 結 束 , 或 發 出 認 證 當 日 起 計 算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 2. 認 證 認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的有 效 期 屆 滿 後 的 校 長校 長 聘 任聘 任 2.1 認 證 有 效 期 已 經 屆 滿 的 擬 任 校 長 , 仍 有 資 格 獲 聘 為 校 長 , 因 此 毋 須 急 於 辦 理 續 期 。 不 過 , 他 們 獲 聘 為 校 長 時 , 須 以

3、兩 年 署 任 期 的 條 件 受 聘 ; 在 署 任 期 間 辦 妥 認 證 續 期 後 , 他 們 便 可 即 時 轉 為 實 任 。 但 如 他 們 未 能 在 兩 年 署 任 期 內 辦 妥 認 證 續 期 , 便 須 在 兩 年 署 任 期 結 束 時 停 止 署 任 。 2.2 至 於 在 認 證 已 經 過 期 後 , 而 希 望 在 獲 聘 為 校 長 前 持 有 有 效 認 證 的 擬 任 校 長 , 則 可 申 請 重 新 開 展 認 證 程 序 , 詳 情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發 出 , 並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4、上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2/2017 號 (已 取 代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21/2008、 2/2014 及 3/2015 號 )。 3. 認 證 認 證 續 期續 期 3.1 認 證 認 證 源 自校 長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的 架 構, 有 關 程 序 包括 以 下 三 部 分 : 專 業 發 展 需 要 分 析 擬 任 校 長 課 程 專 業 發 展 資 冊 2017 年 2 月修訂 2 3.2 辦 理 認 證 續 期 時 , 新 任 校 長 毋 須 重 新 開 展 上 述 程 序 。 他 們 只 須 提 交 學 校 發 展 資 料 冊 (下 文 簡 稱 資 料 冊 )

5、,以 展 示 他 們 領 導 學 校 的 專 業 能 力 。 3.3. 新 任 校 長 須 從 學 校 周 年 計 劃 中 選 擇 一 個 學 校 擬 改 善 的 關 注 事 項 撰 寫 資 料 冊 ; 並 須 跟 進 相 關 工 作 計 劃 在 第 一 年 的 落 實 情 況 。 在 臨 近 第 一 個 學 年 結 束 前 評 估 計 劃 的 成 效 , 並 盡 快 完 成 (最 好 在 第 一 個 學 年 結 束 前 ) 資 料 冊 。 至 於 資 料 冊 的 內 容 、 格 式 及 提 交 方 法 , 請 參 閱 下 文 第4 至 第7 段 。 4. 資 料 冊 資 料 冊 是 什 麼

6、?是 什 麼 ? 資 料 冊 是 一 份 獨 特 的 文 件 , 用 以 展 示 申 請 者 領 導 學 校 的 專 業 能 力 。 資 料 冊 須 與 學 校 周 年 計 劃 中 其 中 一 個 學 校 關 注 的 事 項 有 關 。 5. 資 料 冊 資 料 冊 應 包 括應 包 括 哪 些哪 些 內 容 ?內 容 ? 資 料 冊 須 依 次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詳 情 見 第 10段 ): (a) 導 言 (b) 願 景 陳 述 (c) 工 作 計 劃 及 推 行 (d) 評 估 及 反 思 (e) 總結 6. 內 容 編 排 及 格 式內 容 編 排 及 格 式 6.1 資 料

7、冊 須 以 釘 裝 文 本 的 形 式 遞 交 (體 積 過 大 , 不 宜 釘 裝 的 實 證 除 外 ); 各 類 型 文 件 夾 和 其 他 合 適 的 釘 裝 方 法 均 可 接 受 。 6.2 資 料 冊 內 文 可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 但 不 可 中 英 混 雜 。 6.3 引 文 所 用 的 語 文 如 與 內 文 不 同 , 須 以 附 註 形 式 提 供 譯 文 。 但 不 需 提 供 中 文 或 英 文 附 件 的 譯 本 。 6.4 資 料 冊 內 文 須 採 用 12 點 或 以 上 字 型 以 單 間 距 打 印 於2017 年 2 月修訂 3 A4

8、白 紙 上 , 四 周 有 25 毫 米 寬 的 邊 界 (實 證 受 此 限 )。 6.5 內 文 應 加 上 適 當 的 標 題 及 副 題 。 6.6 附 件 的 實 證 , 每 頁 只 可 展 示 一 項 , 並 須 加 上 標 題 , 以 相 互 照 。 6.7 資 料 冊 不 得 多 於 20 頁 , 如 有 附 件 , 則 不 計 算 在 內 。 7. 認 證 認 證 續 期 申 請續 期 申 請 7.1 在 獲 聘 前 認 證 已 經 過 期 的 新 任 校 長 , 應 於 每 個 月 首 十 個 工 作 日 以 專 人 掛 號 郵 遞 形 式 , 向 教 育 局 學 校 領

9、導 及 專 業 發 展 組 提 交 資 料 冊 一 式 兩 份 及 申 請 表 格 (見 附 錄 ),以 便 辦 理 認 證 續 期 申 請 。 7.2 批 核 認 證 續 期 申 請 需 時 約 三 個 月 , 由 遞 交 申 請 當 日 起 計 算 。 為 免 延 誤 , 申 請 人 宜 及 早 提 交 資 料 冊 。 7.3 資 料 冊 所 載 述 的 資 料 必 須 真 實 準 確,並 符 合 版 權 法 。 資 料 冊 須 為 申 請 人 本 身 的 作 品 , 如 申 請 人 引 用 其 他 來 源 的 資 料 , 則 須 適 當 註 明 其 出 處 。 如 資 料 冊 包 含 不

10、 屬 申 請 人 所 作 的 部 分 , 而 該 些 部 分 又 未 經 適 當 註 明 , 申 請 人 的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續 期 申 請 可 因 此 被 拒 。 在 此 情 況 下 , 教 育 局 在 申 請 人 最 近 一 次 提 交 申 請 的 日 期 起 計 的 一 年 內 , 不 會 接 受 其 重 新 提 交 的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續 期 申 請 ; 如 情 況 嚴 重 , 則 後 果 可 能 更 為 嚴 峻 (如 檢 討 申 請 人 的 教 師 註 冊 狀 況 )。 因 此 , 當 申 請 人 申 請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續 期 時 , 必 須 簽 署 載 於

11、 申 請 表 格 (見 附 錄 )的 聲 明 。 8. 資 料 冊 資 料 冊 的 評 審的 評 審 8.1 教 育 局 屬 下 的 校 長 資 格 認 證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督 認 證 續 期 申 請 的 評 審 工 作 , 而 學 校 領 導 及 專 業 發 展 組 則 在 由 資 深 校 長 、 學 術 界 人 士 、 辦 學 團 體 代 表 及 業 外 人 士 出 任 的 評 審 員 協 助 下 , 按 上 述 委 員 會 確 認 的 準 則 進 評 審 。 8.2 評 審 工 作 將 根 據 資 料 冊 各 方 面 的 貫 性 、 專 業 反 思 的 素 質 以 及 申 請 者

12、 的 領 導 才 能 而 進 行 。 詳 情 第 10 段 。 2017 年 2 月修訂 4 8.3 資 料 冊 未 能 符 合 指 定 要 求 , 申 請 人 將 獲 修 訂 建 議 , 並 可 在 署 任 期 內 再 次 提 交 資 料 冊 。 申 請 人 如 因 仍 未 能 符 合 認 證 的 要 求 而 欲 提 出 上 訴 , 須 於 評 審 結 果 公 布 後 的 星 期 內 提 出 , 這 些 個 案 將 由 一 個 由 社 會 賢 達 、 資 深 校 長 、 大 專 院 校 專 家 及 業 外 人 士 組 成 的 獨 上 訴 委 員 會 審 議 。 9. 費 用費 用 由 於 行

13、 政 成 本 上 升 , 教 育 局 就 每 宗 續 期 申 請 收 取 的 費 用 由 $1,084 增 加 至 $1,128。新 調 整 的 費 用 由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起 生 效。無 論 申 請 成 功 與 否,該 筆 費 用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在 兩 年 署 任 期 內 , 申 請 人 如 須 再 次 提 交 資 料 冊 , 則 毋 須 再 次 繳 費 。 10. 評審評審準 則準 則 評審範疇評審範疇 規定規定 評審基礎評審基礎 (1) 導言 導言應 註明資料冊的目的及學校和社區的背景,包括強弱危機分析及須關注的事項;及 附有目錄。 明 確 的

14、目的 及 申 請人 對 學 校和 社 區 的的 認 識 與關注 (2) 願景陳述 陳述應 描述新任校長因應自己的學校現時的情況,對學校導/校長工作的意義所持的個人願景/信/教育價值觀; 明願景/信的據;及 描述如何在目前學校環境中實踐願景中的某個相關範疇。 學 校 實 況與 願 景 陳述 之 間 的連貫性 2017 年 2 月修訂 5 評審範疇評審範疇 規定規定 評審基礎評審基礎 (3) 工作計劃及推行 工作計劃應 根據願景陳述,選擇一項需要關注的學校發展事項及相關的主要目標; 描述如何在大約一年內達到該等主要目標; 註明落實工作計劃所涉及的項目、可衡量的成功準則、評估方法、負責人員及資源;及

15、 描述推行計劃的過程。 恰 當 的 目標、可行的計劃、可衡量 的 成 功準則、合適的 評 估 方法,以及清楚 說 明 實施過程。 (4) 評估及反思 評估及反思應 因應有關的主要領導才能範疇註描述工作計劃的成果,包括能/未能完成的部分; 與願景陳述一致;及 提出方法以完成未能達致的目標。 透 過 評 估及 反 思 加強 學 校 領導工作 (5)總結 總結應 描述整個實踐歷程中學習的得著;及 建議如何透過本身的專業發展促進學校發展。 對 領 導 學校 及 促 進學 校 發 展的準備 註 校 長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的 架 構 中 開 學 校 導 的 個 主 要 導 才 能 範 疇 : - 策 方 向 及 政 策 環 境 - 學 與 教 及 課 程 -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及 發 展 - 員 工 及 資 源 管 - 質 素 保 證 及 問 責 - 對 外 溝 通 及 繫 2017 年 2 月修訂 6 檔案編號:檔案編號: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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